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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及实践
发布时间: 2010-09-10    作者:欧阳雪梅    来源:国史网 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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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民主的法制建设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前提, 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密切结合,这是刘少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他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说:“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程序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为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 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 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 [1](p.253)因为只有国家法律和法制的完备和健全,才能使人民政权按人民的意志行使职能,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得到保证,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七千人大会”后,刘少奇指出: 不搞好法制建设, 就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可见,他重视法制在调整、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远远超越了当时盛行的视法制为专政的工具与手段的认识,充分体现了他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这一思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立法的人民主体原则。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 “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 [1](p.133)这是对宪法性质的界定。他参与制定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和形式, 参与制定法律法令,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社会主义的立法是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进行的民主立法。宪法的“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1](p.168)这使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政明显区别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 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人民主体性。

  第二,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刘少奇指出: “无产阶级法制,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 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法制不一定是指专政方面的, 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 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也要受公共章程的约束。” [1](p.452)依法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刘少奇在宪法草案的报告中系统介绍了公民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家庭、人身各个方面的权利。用法律将人民的民主权利加以规定,为人民民主提供了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其基本功能就是约束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刘少奇指出: “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 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 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 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 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 国家就必须出来加以干涉。” [1](p.253)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共产党党员应起模范作用。刘少奇清醒地意识到“我国宪法的颁布,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共同奋斗获得了伟大胜利的一个成果,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法颁布以后,宪法所规定的任何条文就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他特别指出“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 [1](pp.168169)“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 服从哪一个? 在这种情况下, 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 [1](p.452)这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精神。1962年,他对1957年以来出现的公、检、法“合署办公”的错误做法提出批评,重申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和工作要逐步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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