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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政协为基本形式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发布时间: 2013-07-10    作者:叶明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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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明确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既确定了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解决了协商民主的依托主体和实现形式问题,并且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独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现实路径,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必须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明确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双重属性,积极鼓励和支持基层的创新实践,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协商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贯彻落实十八大的战略部署,必须进一步认识和明确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以人民政协为基本形式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

  一、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也是一大优势。而这两种民主,都有各自的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在选举民主中,尽管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党组织、政权组织、政协组织乃至各个社会组织,都有选举,但在众多的选举民主形式中,毫无疑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这是因为,在我国,只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选举民主才成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这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同样在协商民主中,尽管有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基层单位等各种渠道,以及不同的载体和形式,但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毫无疑问应以人民政协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渠道、载体和形式。十八大为此特别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是因为,人民政协本身就是我国特有的民主政治制度设计,也是我国最早制度化、最成熟、最成功的协商民主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明确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既确定了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解决了协商民主的依托主体和实现形式问题,并且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独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现实路径,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政协具有作为协商民主基本形式的坚实基础

  一是实践基础。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特有的专事协商的重要政治机构,始终把政协协商作为首要职能,并成为发展协商民主最重要的渠道和载体。“协商建国”就是人民政协最伟大的协商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政协职能进一步拓展,形成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并不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为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60多年来,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创新协商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累了丰富经验。

  二是组织基础。经过60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经建立和完善了全国、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的五级完整组织体系,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工作网络。近年来,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不少地方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政协组织,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各级政协组织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不断扩大民主协商的主体范围,努力使政协民主协商的主体结构与日益变动的社会结构相适应。这些都为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依托。

  三是制度基础。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人民政协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制度。宪法确立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同时有了政协章程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政协履行三大职能、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已经有了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为政协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这是历史赋予人民政协的光荣使命。要承担起这一使命,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进一步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当前在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依然存在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观点。比如认为政协协商是没事找事,增加麻烦;认为政协只不过是协商民主的一个渠道、一个载体,无足轻重,等等。因此,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真正把全党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和提高到十八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人民政协制度的宣传教育,把协商民主理论和人民政协知识纳入各级党政干部的培训计划,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引导和促使各级党政干部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及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化对政协协商民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协商意识,全面统筹开展好协商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推动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

  切实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当前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法律地位依然存在缺失;协商民主以及政协发挥作用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现有一些制度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整体设计,而且约束力不强,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把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纳入我国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首先,要推动人民政协进一步入宪,并健全相关法律,强化人民政协履职的法理依据,强化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抓紧研究和建立健全相互配套、内容完备、科学管用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把政协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国家政体层面提高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出台一个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协协商民主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明确和细化政协履职的内容、程序、形式以及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协调对接,确保政协有效履行职能和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发挥。

  明确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双重属性。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直接关系到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发挥和基本形式地位的确立,必须予以明确。这里问题的焦点是,人民政协是不是协商的主体?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把深入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在这些规定和要求中,都非常明确地赋予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双重属性,即政协既是协商的载体,同时又是协商的主体。作为载体,政协主要是为其他各协商主体提供协商沟通的平台,协调各方关系;而作为主体,政协则要与其他协商主体一样,参与民主协商的活动,并就协商的重要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简而言之,前者是“在政协协商”,后者是“与政协协商”。而在实践中,政协也正是按照这双重属性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比如,政协通过视察调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个重大问题形成意见建议并以专题协商会或建议案方式向政府协商提出,这时的政协就是一个协商主体。还有如以政协专委会、界别名义与党委或政府部门的协商,政协也是作为协商主体参与的。而有时,政协根据其他有关协商主体的提议,召集相关部门、政协委员和人士,就某一问题进行讨论协商,这时的政协就是发挥了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否认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双重属性特别是主体属性,实际上就否认了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更谈不上把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

  积极鼓励和支持基层的创新实践。我国的协商民主特别是政协的协商民主,尽管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和经验,但仍然处在发展和完善中,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协商民主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近年来,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三大职能,特别是推进协商民主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开展民主议政,创办民情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开设电视或网上政协论坛,网上委员工作室,进行网上议政、网上评议,等等。有的地方把协商民主引入基层选举,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浙江、江苏等地,积极开展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试点,探索在乡镇(街道)建立政协工作联络机构,组织委员开展各种履职活动,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发挥协调关系、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协商建言的作用,为基层党委政府、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搭建了民主协商的新平台。对各地特别是基层的这些探索和实践,应该予以积极肯定和支持,同时加强具体指导,帮助总结提高,而切不可横加指责,简单否定甚至叫停。对于那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且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更应该及时总结推广。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商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当前重点是要解决好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要增强政协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政协由界别组成,界别和组成界别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协商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界别建设,特别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优化界别设置,积极吸收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的代表人士参加政协,增强界别的代表性、包容性,力求使每一个界别都能有效地收集和表达本界别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要完善委员推选制度,改进委员产生办法,优化委员构成,探索委员在界别内选举产生,确保把那些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的人士吸纳到政协中来。建议在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对委员的产生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第二个是,要大力加强委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委员的学习培训和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增强委员协商建言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专委会的基础性作用,健全专委会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专委会设置。要创新协商形式,精心设计协商议题,完善协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协商民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

  (作者:杭州市政协主席)

    1.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依据
    2.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
    3. 以新思想引领政协发挥新作用
    4. 扎实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5. 坚持党的领导是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6. 关于巩固人民政协共同政治基础的几个问题
    7. 在新的历史征程上开拓奋进
    8. 学习习近平人民政协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的现实意义
    9. 切实履行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
    10. 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人民政协的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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