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救灾工作社会化的经验启示
1949年后,新中国在救灾领域建立了一套以政府为主体的救灾模式,这套模式的形成,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首先,它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导致人们形成了依赖观念,通俗地讲就是“有事找政府”的观念。其次,自中国存在政府以来,救灾工作从来就是政府的事情。长期的政府救灾实践一方面为新中国救灾模式的确立提供了历史经验,另一方面巨大的历史惯性也使得这种模式在新中国成立后成为主要手段。再次,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需要迅速的强有力的国家动员。中国政府的“政治动员”模式在最危急的时刻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整合最多的人力、物力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危机。
以政府为主体的救灾模式确立后,在救灾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种模式自身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地表露出来:第一,政府行为的持续性难以得到保证。政府总是要考虑它的多个目标,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其目标,从而也影响到政府行为的持续性。[10]第二,政府的“政治动员”模式具有明显局限性。习惯性的把某些问题当作政治问题,往往会淡化对于法律的需求,阻碍了救灾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在最危急的时刻,“政治动员”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危急时刻过后,在灾后的恢复重建过程中,为了规范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等,法律的地位将逐步凸现,“政治动员”的效力将逐步下降。第三,政府的救灾行为难以实现细致化,而救灾工作是一项关乎民生的事业,对细致性的要求极高。政府中都普遍设立了救灾处或者救灾科,但从事救灾工作尤其是基层从事救灾工作的人员是很少的,有的甚至是兼职,有限的人力很难保证救灾工作做到实处,做到细致,救灾的效果大打折扣。第四,政府工作中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妨碍信息的流动,容易导致救灾工作中信息传递失真或不及时。第五,政府救灾由于具有全局性和政策性,所以其试错的成本过高,不利于救灾模式的创新。
政府救灾模式存在的这些弊端,制约了救灾工作目标的实现。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推进救灾领域的社会化变革,主要举措就是进行救灾保险试点、开展社会捐赠,以实现救灾资金渠道的多元化,弥补政府救灾模式下资金短缺的弊端。通过这些举措,中国救灾事业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救灾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保险业在农业和农村救灾的推行就因为种种原因而停止。从目前来看,救灾的社会化主要指的是开展社会捐赠,但仅仅依赖社会捐赠很难再将救灾的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推向前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力量不断多元化,使救灾工作有了更多的选择。非政府组织比较政府具有社会联系广泛、贴近民众、自主灵活、风险承受能力大等优势。所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和监督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强、自主灵活的特点,弥补政府救灾难以细致化等弊端,成为救灾社会化改革必须推进的另一个方向。
当前,公益性团体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成为一支越来越受重视的力量。当然,在涉及救灾的领域,公益性团体从事的主要是社会捐助事业。除此之外,政府可以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把一些具体的、事务性的工作转移给这些公益性团体来做。而公益性团体比较政府组织来说,参与救灾不是利益的驱使,而是出于人道主义或善良的动机,使得它在参与救灾工作时,有较少的利益偏向,有利于克服政府救灾过程中的一些痼疾。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宏观救灾政策的制定、救灾的法制化建设以及建立救灾各个环节的监管机制,即做好救灾的引导、指导和监督工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灾害救助法规的制定,扶持和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和公众参与救灾工作的意识。
[ 参 引 文 献 ]
[1]崔乃夫:《关于民政工作社会化问题》,《中国社会报》1991年5月31日。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3、415页。
[3]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华东区财政经济法令汇编》下册,华东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1352页。
[4]《河北省生产救灾综合报告》,河北省档案馆:907-1-60。
[5]朱林根:《二十六年前的捐款》,《新民晚报》1997年2月15日。
[6]时正新、朱勇:《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
[7]李本公、姜力:《救灾救济》,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8]民政部法制办公室:《民政工作文件选编(1994)》,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0页。
[9]民政部法制办公室:《民政工作文件选编(1996)》,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0页。
[10]孙绍骋:《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