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数千年来,中国妇女尝尽辛酸、受尽压迫,背负起封建道德的枷锁,妇女处于附庸的地位,无独立人格,无主体意识,政治经济地位卑微,这使她们失去作为人应有的价值,直到共和国成立后此等附庸地位始得结束。中国妇女与男同胞一起携手建设社会主义中国。虽然妇女解放问题早在晚清时期已被提出,但那种解放的方式及取向均与共和国提倡的妇女解放运有所不同。晚清及民国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带有民族主义的色彩,由一连串的政治运动、对外战争引发出全国人民的爱国情绪,这种民族因素的大前提下,妇女终于被重视,被带到平等的地位上。当时的妇女被重视是基于她们对国家、对民族的贡献,但当时的政府并无切实关心妇女自身的问题,例如生育问题、就业问题、文化、家庭等方面,故当时的妇女发展只是片面而不健全的。直至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妇女解放的进程跨出了一大步。妇女切身的解放开始受到国家领导层的认真关注,妇女能和男子以主人翁的身份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舞台上。
毛泽东指出:“妇女解放,突起异军。男女并驾,如日方东。”1 足以反映新中国对妇女的潜在力量加以肯定。共和国于社会萧条,经济凋零的境况下建国,为尽快使经济复苏,必先解放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劳动力。妇女成为了共和国初年经济转型时期的新宠儿,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等方面的地位都进入跃进的时期。共和国之初,通过一系列的国家法律去保障妇女在各方面的发展及地位,利用法律去贯穿当时的妇女解放运动,提供有利的客观环境,辅助妇女解放自己。于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 这是继发表“四三决定”后另一保护妇女的法律总纲,它表明了国家对提倡男女平待,协助亿万妇女逃离苦困的决心。其后国家实施了一连串的法律保障妇女权利,例如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53年的选举法、1954年的宪法、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1992年另一具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各种形形色色的劳动法、保护孕妇条例、妇女卫生条例等等。3 以上种种的法例均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生理上的特殊困难,着意提升妇女的地位。
其实,国家所做的是提供一个解放妇女的优良环境及机会,真正使妇女解放的还得靠妇女抓紧这难逢的机会,努力不懈的发挥所能,用自己的努力才能贡献社会,通过对建设主要经济的贡献来印证自身的价值,赢取社会人士的认同。列宁亦有说:“工人底解放应当由工人自己来进行的。同样,我们应当说,女工底解放也当由女工自己来进行”。4 换句话说,妇女的解放亦需由妇女自己来解放。故此,在五十年代国家的安排下,无论农村或城市,妇女纷纷投入社会建设劳动生产。在农村,大部份的农妇都加入了集体生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透过与男子共同下地劳动,参与农业副产品的生产,去证明自己的能力及对社会的贡献;在城市,最大的劳动阶层为女工,她们在抗美援朝爱国主义运动及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计划”)的推动下,进厂生产,为社会建设奉献她们的力量。由此而知,妇女解放运动有今天的成就,除了有国家的“从旁协助”外,妇女自身的奋斗及其思想的觉悟成为了关键性的元素。于本文,笔者正会详细分析在国家的提倡及自身的努力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的地位进行变迁和保障妇女特殊问题措施之设立,从而了解妇女于建国后她们的地位得到改善的种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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