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但是,这部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态度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未设国家主席。
1978年之后,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向正常的方向迈进。在此过程中,有关国家主席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在此次宪法修改和意见征询过程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对宪法修改工作的看法。其中,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国家主席;二、不设国家主席,由人大委员长或国务院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人大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在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邓小平的明确支持。但是,由于邓小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国家主席,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邓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在此之后,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决断,并引起了国际、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最终,在邓小平的坚持下,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此后,“八二宪法”虽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的建制,最终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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