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新中国法治思想的构建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更非倚马可成。它需要中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不断地摸索,反复地总结经验和教训。“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在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发展过程中,教育起着关键性的基础作用,尤其是法学高等教育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具有直接的推导作用,它不仅直接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输送人才,而且更能直接培育整个社会环境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与法学教育事业息息相关,回顾60年来中国探索法治思想之路以及与之相随的法学教育历程,令人感慨,发人深思。
一、法治思想与法学教育两者发展阶段的一致性
回顾新中国60年来的治国方略,经过几十年对社会主义道路的反复艰辛探索,学习借鉴西方的法治理论,总结提取民族文化的精粹,才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导地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从理论发展的历史逻辑上看,是人类已有的关于法和法治理论的延续。实际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艰辛而又曲折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思想与法学教育相伴相随,有着一致的阶段性发展过程。党和国家的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创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事业。
(一)1949~1957年: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法学高等教育开创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努力探索依法治国之道,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但是新法律一时还没有制定出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同时着手制定新的法律,建立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个时期主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的重要法律法规。据统计,从1949年到1957年,仅中央一级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有900多部[1],初步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制度体系。1956年9月中共八大还明确提出了“健全法制”的任务,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①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董必武的直接主持和推动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同时,法学教育在学习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当时对全国63所高校进行院系调整,保留了“四院四系” ② ,这是我国开始走向依法治国的历史起点,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进入依靠法制的新阶段。
(二)1957~1976年: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法学高等教育中断时期
1957年以后,国家从主导思想上不断地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地位,开始淡化直至中断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出现了以党代法的现象。党在国家公共权力分配和运作手段上,更多地强调政策的作用,以政策为主,甚至以政策代替国家法律。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取消司法独立原则,主张通过党的政策或运动来代替法律的运作。1959年以后,有法可依逐渐向有法不依而依政策、依指示转化,以党代法的现象进一步强化,最终导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十年法治浩劫的发生和发展。
法学教育事业在法治思想中断的情况下也同样受到严重破坏,司法部于1959年撤销,政法院校大多下放地方调整合并,规模压缩,师生下放劳动或参加政治运动。尤其是从1966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受到严重的破坏。“文革”十年,法学教育成为重灾区,政法院系基本被撤销,校舍被占,停止招生七八年,法律人才的培养在中国连续十年成为空白,至1976年“文革”结束时,全国仅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法律系共有200多名法科学生。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后到1976年,全国高等政法院系共培养两万名法律学生,不足1927~1947年间法科毕业生人数的一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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