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汉以来,大一统一直是中华文明一个根本价值诉求,中国历史发展的一条主轴。西汉董仲舒《天人三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也。”秦奠定了大一统国家管理体制的基础,汉承秦制,随后,“百代都行秦政法”,隋、唐、宋、元、明、清,毫无疑问是大一统的国家;三国、两晋南北朝、五代十国、辽、金、西夏,虽呈分裂态势,但那只是追求大一统而未达目的的过渡状态,分治的每一方都希望以自己为中心实现由自己主宰的大一统。 两千年的大一统国家管理体制,最主要的载体就是君主官僚国家政权体系。中国早就建立了非常发达完备的文官制度,历代王朝凭借这一制度,有效地对国家进行控制与管理。大一统君主官僚国家政权体系之所以产生并能长久地顽强地持续运行,首先因为它适应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耕文明发展的需求,分散的小农经济需要集中统一的行政权力的支配,解决他们无法分别解决的保障农业生产,确立稳定而有效的社会秩序,有力地维护国家安全等一系列共同问题;同时,因为它同时适应了在农耕文明与草原游牧文明及山林农牧文明之间建立稳定的秩序,使它们不再彼此冲突,而能积极地相辅相成的需要。 近代以来,无论是晚清时代、北洋政府时代、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时代,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大一统国家事实上继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尽管不断受到各种冲击,它实际上仍统领和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进程,并在这一转型进程中使自身从传统向现代转型。 但原先以君主为代表的王朝体系经过辛亥革命毕竟被打倒了,大一统国家体系从此开始了一个复杂的再造或重构过程,在再造与重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新的机构,许多旧的机构也改换了新的名词,承担了新的职能,但大一统的主要核心环节都仍然承续下来。这一再造与承续的历史运动,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汉族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统一国家 (一)反满与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 兴中会与同盟会所倡导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就有建立汉族单一国家的意思。1897年8月,孙中山对日本友人宫崎滔天解释说:“清虜执政于兹三百年矣,以愚弄汉人为第一义,吸汉人之膏血,锢汉人之手足,……方今世界文明日益增进,国皆自主,人尽独立,独我汉种,每况愈下,濒于死亡。于斯时也,……是以小子不自量力,欲乘变乱,推翻逆胡,力图自主。” 邹容1903年在《革命军》中言:“中国为中国人之中国,我同胞皆须自认为自己的汉种,中国人之中国。”“故我同胞今日之革命,当共逐君临我之异种,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之人权。”该书甚至提出:“驱逐住居中国之满洲人,或杀以报仇。” 章太炎1904年出版的《訄书·序种姓下》言:各族多已融于汉族,“独有满洲与新徙塞内诸蒙古,今在赤县,犹自为妃耦,不问名于华夏。其民康回虐饕,墨贼无蓺。有圣王作,傥攘斥之乎?攘斥而不殚,流蔡无土,视之若日本之视虾夷,则可也”。 孙中山1906年12月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大会上说:“民族革命的原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 1906年12月20日,民报社发行了一册由章太炎主编的增刊,题为《天讨》。内容为《中华民国军政府讨满洲檄》,四川、河南、安徽、山东、云南五省的五篇《讨满洲檄》,《四川革命书》,《江苏革命书》,《直隶宣告革命檄》,《广东人对于光复前途之责任》,军政府《谕保皇会》,“豕常之裔”的《普告汉人》,“楚元王”的《谕立宪党》。最后是《吴樾遗书》。所有这些文件,历数清王朝统治的罪恶,申论建立汉人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合理性、紧迫性。 1910年2月,孙中山在美国旧金山对华侨演讲时仍主张:“废除鞑虏清朝,光复我中华祖国,建立一汉人民族国家。” 君主立宪派基本上没有反满情结,一贯强调必须保持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传统,并利用这一点反对革命党人提倡的“排满”的民族主义。1907年,杨度发表于《中国新报》创刊号上的《中国新报叙》便说:“汉人组织共和国家,满人无复有土地之可守,必以反抗而尽败灭;蒙、回、藏之人,必以民族主义而各离立。……是其时必以汉、蒙、回、藏四族,分为四小中国。此四小中国中,其始终能立国者,唯汉人,而蒙、回、藏皆不能。……于时俄必得蒙、回,英必得藏,法、德、日本等必下手于二十一行省,其影响遂波及汉人之国,亦就灭亡。以内部瓜分之原因,而得外部瓜分之结果,此皆欲成民主国所必至之符也。”这里不乏恫吓之词,但他们的担忧也并非空穴来风,全无根据。 旗人宗室留日学生于1907年创办了《大同报》,也一再强调中国各民族有着不可分割的共同命运。该报第6号隆福《现政府与革命党之比较》指出:“今者俄人之经营外蒙与回疆,日人将膨胀其势力于内蒙,英人将以西藏为第二印度。其事机之迫,已彰明昭著,为我国人所共知。”第七号乌泽生《大同日报之宗旨》更强调:“列强所以欲得蒙、回、藏者,乃其灭中国最先之手续,蒙、回、藏失,而支那本部自成刀下鱼,俎中肉耳。” 章太炎为反驳君主立宪派上述理论,1907年发表了《中华民国解》。他提出:蒙、回、藏“方其未醇化时,宜分部为三,各设一总督府,而其下编置政官,其民亦各举其贤良长者以待于总督府,而议其部之法律财用徵令,以授庶官而施行之。兴其农业,劝其艺事,教其语言,谕其书名,期二十年而其民可举于中央议院。若是则不失平等,亦无不知国事而妄厕议政之位者。……若三荒服而一切同化于吾,则民族主义所行益广”;“若谓英、俄二憝,狼子野心,乘隙窥边,诱以他属,此虽满洲政府不亡,其势犹不可禁,何独革命之世然也”。它表明,革命党人已在具体考虑如何组织多民族统一国家。 武昌起义爆发后,章太炎在日本发表《致留日满洲学生书》说:“若大军北定宛平,贵政府一时倾覆,君等满族,亦是中国人民,农商之业,任所欲为,选举之权,一切平等,优游共和政体之中,其乐何似?我汉人天性和平,主持人道,……域中尚有蒙古、回部、西藏诸人,既皆等视,何独薄遇满人哉?”②明确表示,新建立的共和国中,汉、满、蒙、回、藏各民族当一切平等。 (二)中华民国确定是多民族统一国家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中强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月28日,致蒙古各王公电又重申:“今全国同胞……群起解除专制,并非仇满,实欲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相与共享人类之自由。” 1912年1月11日,起义各省代表会议决定以红、黄、蓝、白、黑五色旗为中华民国国旗,五色代表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是为“五族共和”。1912年3月1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袁世凯在1912年3月25日的《劝谕蒙藏令》中也说:“现在政体改建共和,五大民族,均归平等。……务使蒙藏人民,一切公权私权,均与内地平等,以昭大同而享幸福。” 人们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最终选择,当然首先基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少数民族生息的区域,大体上是从东北到内外蒙古、宁夏、新疆、甘肃,再向南,到青海、西藏、云南、贵州,直到广西。这些地区,基本上都是草原游牧地区和山林农牧地区。先后活跃于北方地区的,有氐、羌、月氏、乌孙、匈奴、东胡、肃慎、夫馀,有鲜卑、乌桓、柔然、突厥、回纥、靺鞨,其后则是契丹、女真、党项、蒙古、畏兀儿、回族、满族等。先后活跃与西南地区的,有藏、西南夷、彝、傣、苗、黎、壮等族。他们中相当大一部分,属于所谓“马背上的民族”。作为草原游牧文明和山林农牧文明所哺育的子民,与农耕文明所哺育的汉族,经历了长时间的交往与磨合过程。东胡、月氏、匈奴、柔然、鲜卑、突厥、回纥等族,都曾建立过自己的政权,有的地域还很辽阔,但基本上局限于北方广大草原游牧地区。藏、彝等建立的吐蕃、南诏等,最强盛时曾一度囊括整个藏人和彝人居住的地区。拓跋鲜卑、契丹、女真等族建立的政权,除控制大漠南北外,还曾控制中原黄、淮地区。在和中原王朝反复较量并越来越多地接受了中原农耕文明的影响后,他们先后成为大一统中央王朝的一部分。 在这一漫长的和平交往与武装冲突过程中,中原与周边,汉族与各少数民族,都在探索以何种形式才对彼此相处彼此都能长治久安最为有利。以唐代而论,强盛时在周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了带有军事性质的安西大都护府、北庭大都护府、安北大都护府(原名瀚海都护府,亦称燕然都护府)、单于大都护府、云中都护府、镇北大都护府、安东上都护府、安南中都护府等,都护府下设有军、镇、城守捉、戍、堡等,管辖范围几包括整个草原游牧区域。当然,中原地区一旦虚弱或发生内乱,这些都护府便会形同虚设。 蒙古族和满族建立的元、清两大王朝,在完成中华多民族统一国家构建方面作出了特别重要的贡献。元朝不仅将整个草原游牧地区、山林农牧地区和农耕地区统一于自己控制之下,而且创立了行省制这样一种国家管理体制,对于不同民族居住地区统一进行治理。北方广大草原地区,设置了岭北省;西藏地区作为宣政院辖区,下设吐蕃等处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司。由于元朝统治者熟悉的是草原游牧文明和山林农牧文明,未能尽快了解和适应中原农耕文明的迫切需求,不得不在统治数十年后又退回漠北。清朝克服了元朝的这一致命弱点,在稳定和治理汉族与各少数民族方面,都取得很大成功。 历代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成功经验:一是注意与尊重草原游牧文明和山林农牧文明自身的特点,不强求去改变;二是注意和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三是在汉族与各民族之间建立密切的互惠关系。当然,还需要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 这一历史传统表明,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有着悠久的传统。创造了发达的农耕文明的汉族,与创立了发达的游牧文明、农牧文明的蒙、回、维、藏等族,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避免冲突,互相支持,有利于各民族自身的发展,早就建立了多民族和睦相处的统一国家,形成了彼此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1943年,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一书中曾就此论述道:“在中国领域之内,各宗族的习俗,各区域的生活,互有不同。然而合各民族的习俗,以构成中国的民族文化,合各区域的生活,以构成中国的民族生存,为中国历史上显明的事实。这个显明的事实,基于地理的环境,基于经济的组织,基于国防的需要,基于历史上命运的共同,而并不是全出于政治的要求。”这应是人们必定选择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最重要的根据。 人们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最终抉择,还因为近代以来,列强蓄意在中国挑起民族纠纷,制造民族分裂,虎视眈眈要将中国边疆地区一个个分裂出去。他们这样做,反过来更激发了中国各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为了粉碎列强的阴谋,维护各民族自身的利益,各民族都意识到,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有着不可分割的共同命运,各民族只有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进行斗争,才能保障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各民族自己的根本利益。 事实证明,尽管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历史上发生过若干纠纷,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总格局早已形成而且不可动摇。对于汉族来说,是如此;对于生息在中国大地上的其他各民族来说,也是如此。近代以来,在各列强的蛊惑和支持下,一些民族中确实也有一部分人鼓吹过民族分裂主义,甚至打起“独立建国”的旗帜,图谋将大片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这些活动不仅违背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而且也违背了这些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纵然一瞬间喧闹过一阵,但总不可避免地会遭到中国各族人民的反对,也不可能得到这些民族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最终总不免一一失败。辛亥革命的一大历史功绩,就是改变了清王朝满人独居特权、各民族很不平等的局面,首次提出将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确立在一个各民族互相平等的全新基础上,有力地推动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族群整体的形成与发展。 二、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 (一)清末对于联邦制的构想与民国国家体制的确定 孙中山组建兴中会,宗旨“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中的“合众政府”,指美国式政府,即联邦制式政府。孙中山曾对宫崎滔天说:“观支那古来之历史,凡国经一次之扰乱,地方豪杰,互争雄长,亙数十年不能统一……今欲求避祸之道,……必在使英雄各充其野心,充其野心之方法,唯作联邦共和之名之下,其夙著声望者,使为一部之长,以尽其材,然后建中央政府以驾驭之,而作联邦之枢纽。” 联邦制当时为很多人所向往。1900年,章太炎《訄书·分镇》说:“今方镇苶弱,而四裔乘其敝,其极至于虚愒政府,使从而劫疆吏,裔不得有所阻挠,割地输币,无敢有异议。……与不得已……则莫若以封建、方镇为一。置燕、齐、晋、汴及东三省为王畿……其余置五道:曰关陇,附以新疆;曰楚蜀,附以西藏;曰滇黔桂林,曰闽粤,曰江浙。道各以督抚才者制之……行政署吏,唯其所令,岁入贡于泉府者数十万……扶寸地失,唯斯人是问。 ……若是,则外人不得挟政府以制九域,冀少假岁月以修内政。人人亲其大吏,争为效命,而天下少安矣。”这其实就是改单一制国家为联邦制国家,他更以为,这就是以封建制取代郡县制。但不久,他就写了《分镇匡谬》,说:“夫提挈方夏在新圣,不沾沾可以婾取。”不过,文中加了一个注:“联邦之制虽同等,联邦外交固在中央政府也。” 梁启超1901年冬在《卢梭学案》加了一段附言,呼应章太炎《分镇》中的主张:“效瑞士之例,自分为数小邦,据联邦之制,以实行民主之权,则其国势之强盛,人民之自由,必有可以震古铄今而永为后世万国法者。” 欧榘甲1902年在《新广东》中主张:“各省先行自图自立”,“省省自立然后公议立中国全部总政府于各省之上,如日耳曼联邦、合众国联邦之例,即谓中国自立可也”。 黄遵宪1902年致书梁启超,也提出与章太炎相类似的构想:“将二十一行省分划为五大部,各设总督,其体制如澳洲、加拿大总督。中央政府权如英主,共统辖本国五大部,如德意志之统率日耳曼全部,如合众国统领之统辖美利坚联邦。” 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了由章宗元翻译的《美国宪法》,包括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前15条修正案。该《宪法》序言的第一段明确说明“合众国”即指实行“联邦制”之国:“我合众国人民,为完固联邦,维持公道,安境内,御外侮,登共同之康乐,保自由之幸福,以及于子孙万世起见,特令订立美州合众国之宪法。” 同盟会成立后,一直将实行联邦制作为奋斗目标。刊登于1906年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第4号上冯自由的《民生主义与中国革命之前途》一文称:“共和政治也,联邦政体也,非吾党日以为建设新中国无上之宗旨乎?然使吾党之目的而达,则中国之政体将变为法国之共和、美国之联邦。” 1911年,孙中山在《在巴黎的谈话》中也仍持联邦制主张:“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因中国省份过多,人种复杂之故。美国共和政体甚合中国之用,得达此目的,则振兴商务,改良经济,发掘天然矿产,则发达无穷。”为此,他提出如下建议:“中国于地理上分为二十二行省,加以三大属地蒙古、西藏、新疆是也,其面积实较全欧为大。各省气候不同,故人民之习惯性质亦各随气候而为差异。似此情势,于政治上万不宜于中央集权,倘用北美联邦制度实最相宜,每省对于内政各有其完全自由,各负其整理统领之责;但于各省上建设一中央政府,专管军事、外交、财政,则气息自联贯矣。” 当时,起义各省很多都曾主张采用联邦制形式。如贵州省军政府就倡议“组成联邦民国,以达共和立宪之希望”。浙江、江苏、广西、山东等省军政府也都赞成仿照“美利坚合众国之制”,“组织联邦”。章太炎1911年11月由日本回国途中也认为,“统一之共和政治”适合于法国这类疆土不广,族类、历史、风俗、语言无异的国家,中国情况与法国大不相同,“适合于中国者,其唯联邦政治乎!” 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及南北统一时,最后仍然延续了中国单一制大一统国家传统,而没有采用联邦制形式。章太炎本人就放弃了联邦制主张。1912年1月3日,他在中华民国联合会成立大会上说明,为什么不能不顾中国早就建立了统一国家的历史传统,转而采用联邦制。他说:“至美之联邦制,尤与中国格不相入。盖美之各州,半殖民地,各有特权,与吾各省之行政区别统一已久者不同。故绝不能破坏统一而效美之分离。”孙中山在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认识到,“今之大患在无政府”,“今之中国似有分割为多数共和国之像”,也放弃了先前联邦制主张,采用了单一制国家体制。1912年8月国民党创建时,便明确宣布:“保持政治统一,将以建单一之国,行集权之制,使建设之事纲举而目张也。” (二)联邦制呼声再起与联省自治的实践 袁世凯独揽大权后,为制约袁世凯,戴季陶、章士钊等人发表文章,又大力倡导联邦制。戴季陶在《民国》杂志第1卷第2号发表《中华民国与联邦组织》,历数单一制如何不如联邦制,强调“中国非组织为联邦不可”。章士钊是力主实行联邦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甲寅杂志》第1卷第4号(1914年)发表署名为“秋桐”的《联邦论》,在《甲寅杂志》第1卷第5号上又发表《学理上之联邦论》。他强调:“特近倾以来,统一之失,日益彰明,智者发策以虑难,贤者虚衷而求治,恍若联邦之制,行之有道,容足奠民生于安利,拯国命于纠纷。” 袁世凯去世后,北洋皖系、直系、奉系各据一方,川、滇、桂、粤、湘等地也常常独树一帜,面对军阀割据和军阀混战而一时又无法统一的现状,“联省自治”声浪一时极为高涨。早就转向反对联邦制的梁启超等人以《大中华》杂志为阵地,与主编的《新中华》杂志提倡联邦制的张东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梁启超等人认为,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德国,都是“先分后合”,即先有各邦,各邦又依据实际需要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联邦制国家,中国本来就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如实行联邦制,就是“先合后分”。他们还认为,中国文化落后,推行联邦制只会导致政治的不稳定,造成“藩镇割据”的局面。《改造》杂志第三卷有“联邦问题研究”专号,《东方杂志》上的“宪法研究专号”有蓝公武的《我的联邦论》等等。面对当时军阀割据军阀混战、国无宁日的局面,一些知识分子明确将其归咎于单一的中央集权制,呼吁“惟有借助西方的联邦组织,全面改造中国的政治结构,才能息止纷争”。 1919年9月,毛泽东《问题研究会章程》中有一问题,就是:“(71)联邦制应否施行问题。”说明许多年轻人当时也在思考中国应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 联邦制在中国的最早实践是发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联省自治”运动。该运动发端于湖南,在1920年至1922年达到高潮,1923年后开始衰落。陈独秀极力反对联省自治。他在1922年6月发表的《对于现在中国政治问题的我见》一文中指出,联邦制若建立在人民经济状况不同及语言宗教不同的理由上面,倒也无可非难,但中国的状况决不是这样。联省论不过是联省自治其名,联督割据其实,是替武人割据的现状加上一层宪法保障。武人割据是中国唯一的乱源,建立在武人割据的欲望上面之联省论,会增长乱源。因此,他主张解决当时中国政治问题,只有集中全国民主主义分子组织强大的政党,对内推翻封建军阀的统治,建设民主政治的全国统一政府,对外反抗国际帝国主义,使中国成为真正的独立国家。孙中山也指出:“中国此时所最可虑者,乃在各省借名自治,实行割据,以启分崩之兆耳。故联省自治之所以不适于中国也。” 纵观这一阶段联邦制构想与实践,是仿效美国,以省自主、自治为主要特征。由于和中国传统大一统政治建构无法衔接,所以总行不通。1922年,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便指出,在“中国本部各省”实行联邦制,划省为邦,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些地区“经济上绝无根本不同”。 (三)中国共产党人对于联邦制的构想及最后放弃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二大”宣言中,对未来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设想是:“(3)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4)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5)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是中国共产党要将联邦制运用于解决各民族如何统一于统一国家问题。其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仍持这一主张:“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1935年8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更主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应公开号召蒙、回、藏等民族起来为成立他们自己的独立国家而斗争……在他们成立了独立国家之后,则可以而且应该根据他们自愿的原则,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立真正的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中华苏维埃联邦。在这个时候联邦的策略才是正确的。” 后来,中国共产党人一再重申要采用联邦制度解决多民族国家构建问题。 1935年12月20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说:“内蒙古民族可以从心所欲的组织起来,他有权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1936年5月25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说:“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1938年10月12日至14日,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的报告《论新阶段》中表示:“允许蒙、回、藏、苗、傜、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未提联邦制。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认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明确用自治区形式。但1945年5月《论联合政府》中又提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问题与政权问题上,包含着联邦的问题。中国境内各民族,应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织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并在这个联邦基础上组织联邦的中央政府。”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第七条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利”。 20世纪40年代后期,联邦制度又一次被重新提出来。1947年,周鲸文发表《中国需要建立联邦制度》;1949年春又发表《联邦制度与新中国》,论证这是中国建立联邦制度的最好时机。 1949年8月22日,周恩来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中最初也曾试图采用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说:“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只有这个制度,才能做到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联合,使各民族在国家政权中皆享有平等地位,实现各民族的自治权,并根据自愿与民族的原则,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但《共同纲领》最后确定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此,周恩来于1949年9月7日解释说:“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不是多民族联邦。”“任何民族对于独立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自治。” 纵观这一阶段中共联邦制主张,源于苏联国家建构模式。它的理论与现实基础是所谓民族自主、民族自决、民族平等、民族独立。列宁根据苏联民族构成和民族关系的实际状况,构建了苏联式联邦制。它与中国民族构成及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状也不相契合。 三、分权制还是集权制 (一)中国古代中央政府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政治权力体制 中国古代,为使农耕地区与游牧地区以及广大山林地区和睦相处,为使经济、社会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各个地区避免在彼此持续不断的冲突中互相损毁,很早就已形成包括皇帝制度、宰相制度、监察制度、郡县官吏制度在内的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度。但这种制度在实际运作时,又总和使各种权力相互制约互相制衡的某种分权制度紧紧结合在一起。它实际上是中央集权主导下的分权,为一定分权所制约的中央集权。 中国历代王朝,“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最高决策权在皇帝。而负责予以实施的则是作为百官之长的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陈平答汉惠帝:“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填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 其时,已形成一定分权。以监察制度而论,汉武帝时有《刺史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制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尊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戮,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损割政令也。”又,《西汉年纪》卷一:汉惠帝时定监御史九条:“察有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察者,吏以苛刻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十石以上者,作非所当服者。” 隋、唐以来,形成三省制,中书省出令,尚书省施行,门下省审议。尚书省在东汉时已形成,中书省与门下省在三国时形成,隋唐时成为常设制度。唐太宗:“以天下之大,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当时,军政大事由三省负责人及相关官员共同讨论决定,报皇帝批准后,送门下省审议,得到门下省同意并副署后,方可作为诏书发布,成为国家决策。此外,还另有专门的监察、检察机构。当时,这方面的机构大体有两部分:一是谏议大夫,掌规谏于天子,有所谓讽谏、顺谏、规谏、致谏、直谏;二是御史大夫,监察的对象是各级官吏,具有监督、检察、弹劾、惩戒等职能。宋代至明初,各王朝大体沿袭这一体制。 明代最初以中书省统领六部,后废中书省与宰相,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清代,在中央,军机处、上书房以及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是最高行政机构;都察院是最高检察机构;大理寺是最高司法机构。这一制度,虽名为君主专制,实际上主要决策应由军机处、上书房或议政王大臣会议先行提出方案与建议,然后交皇帝决定发令后施行。皇帝的意见,臣下可以驳议。制度上这种适度的分权,显然是为了中央集权少出差错,而更有效更持久地运作。 中国很早就已有了成文法典。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又常常成为终审执法者,立法与司法一身而二任。司法又常常从属于行政,行政经常干预司法。这是高度集权的又一表现。但是,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的力量实际上并不可小视,因为它常常是大臣们据以制约皇帝决策的有效武器。 从中国历史上中央权力的实际运作来看,通常王朝前期集权与分权关系处理得较好,后期问题越来越多。它的主要表现,就是皇帝制度、宰相制度、监察制度以及各级地方官吏制度都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在完全扭曲了的状态下运行。清王朝也不例外,慈禧太后专权,直接引发帝党与后党之争,宦寺张狂,相权无法正常行使,决策失误频频。源自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迅速在中国传布开来的。 (二)清末关于分权制国家制度的设计 西方“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近代传入中国,尤其是议会制为许多人所向往,被视为实行宪政与分权制的关键步骤。1906年9月,清廷宣布将“仿行立宪”,立宪运动因之急速高涨,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更被视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直接奋斗目标。 但是,在师法西方政治制度时,这种分权制是否适合中国实际,它与中国原先集权制传统关系如何,无论在革命派与立宪派之间,还是在各自内部,意见都很不一致。他们有的倾向立即建立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有的则更多关注如何设法将宪政与集权制度衔接起来。 孙中山1906年《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的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忍受的。……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结果是民主立宪政体。”在这一演讲中,孙中山倡导分权制,并提出:“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即除去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三权分立外,考选权、纠察权还应独立。 同为革命党人,陈天华(思黄)1905年《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则认为:“欲救中国唯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预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 先革命,继之实行开明专制,下一步再兴民权改民主,这是陈天华规划的三部曲。 梁启超1906年《开明专制论》则更提出,中国今日不仅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而且也尚未能行君主立宪制。他据此力主,中国今日当以开明专制为立宪制之预备。开明专制,就是高度集权。 章太炎对于代议制的弊端一一加以揭露。他说:“宪政者,特封建世卿之变相。”在清王朝统治的现实条件下,选议员,开议会,结果只能是:“徒令豪民得志,苞苴横流,朝有党援,吏依门户,士习嚣竞,民苦骚烦。”他设计了一个保障“恢扩民权”的新方案:行政、司法、教育、立法各权分立,“凡制定法律,不自政府定之,不自豪右定之,令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者参伍定之”。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抑官吏,伸齐民”、“抑富强,振贫弱”。 (三)民国时期分权制实践中的宪法、议会与政府 中华民国建立后,人们试图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实行宪政的新的国家政权。但是,随后的实践证明,宪法制定出来后,很快就被虚文化;议会建立起来后,很快就被边缘化;政府换了一届又一届,却都依旧全能化;真正掌控国家实际权力的,几乎都是拥有最强军事实力的军事强人。 以制宪而论,辛亥革命后,中国堪称制宪活动最为频繁、所制宪法和宪法草案数量最多的一个国家。1912年3月,孙中山主持制定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公布的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法草案》);1914年5月,袁世凯公布的是由他授意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他同时宣布废除《临时约法》;1916年袁世凯死后,黎元洪接任大总统;6月,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废除袁氏《中华民国约法》;被袁世凯解散的国会重开后,开始修订《天坛宪法草案》;段祺瑞平定张勋复辟后,不再承认第一届国会,而于1918年召集第二届国会;1919年,他又提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直系军阀打败皖系军阀后,曹锟任大总统;于1923年10月公布由再次被恢复的第一届国会修订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后,则以由第二届国会继续修订了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取代了曹锟公布的宪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实行训政;1931年5月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月1日开始实行。1936年5月公布了新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8年秋,国民参政会组织宪政期成会,负责修改《五五宪草》,其成果为《期成宪草》。1946年1月,由国共两党和其他党派共同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由张君劢主持于该年4月底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该草案于12月由国民大会通过,成为《中华民国宪法》;可是,这个宪法的合法性就没有为中国共产党及其他许多民主党派所承认。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和平谈判八项条件,第二项是“废除伪宪法”,第三项是“废除伪法统”。 走马灯一样令人目不暇接的约法、宪草、宪法,并不代表宪法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而正说明,宪法已成为独裁者与政客们用来演出政治闹剧的一种道具。约法或宪法中,不少条文写得非常冠冕堂皇,很有现代民主气息,但它们大多只停留在字面上,执政者并不准备将它们付诸实施,一般民众也无力量与方法使它们得到实施。这就是宪法的虚文化。 辛亥革命后,议会制在中国运行的情况,同样说明分权制只是人们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政治幻想。民国以来议会选举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913年,第二次是1918年,第三次是1947年11月(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1948年1月(立法委员选举)。关于这三次选举的情况,张朋园在《中国民主的困境,1909—1949》一书中作了非常详细而切中肯綮的分析。 第一次国会议员选举,选民据称达到全部人口的10%。当选议员中,清末咨议局、资政院等原议员占34.27%,原官员占30.25%,教育界人士占21.37%,三者共占85.89%;同盟会会员占11.29%。尽管国会并无多少真正的民意基础,议员们和选民也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由于众多议员列名国民党,国民党成为国会中第一大党,这一国会的存在,还是遭到大权在握的袁世凯千方百计的打压。袁世凯先下手暗杀了宋教仁,又胁迫国会选举他为大总统,然后宣布解散国民党,将国民党议员驱逐出国会,继而停止全体国会议员职务,解散国会。 第二届国会的选举和活动,则完全由段祺瑞、徐树铮组织的安福俱乐部一手操控。由国民党绝对掌控的国民大会和立法委员选举,更是一场闹剧。张朋园在他的著作中指出,蒋介石“为了取得美国的支持,他不得不搞选举、开国会,所以选举只是一个过场”,“开国会是要以民主的外观实现他的全国最高领袖之梦,同时可以获得美国的援助”,是非常确切的。 议会制在中国的这番实践充分表明,议会制缺乏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和强有力的社群力量的支撑,它只能变得徒有其表,成为当权者手中的玩物,不可能真正发挥分权即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与有效监督的作用。 民国时期,事实上一直继续保持着中国大一统国家全能政府的历史传统。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采用的是总统制,总统直接统率各部部长,就是一种全能政府态势。南北统一后,为防止袁世凯专权,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临时约法》转而采用责任内阁制。可是,袁世凯却根本不买内阁的账。针对袁世凯肆意集权,谷钟秀主编的《正谊杂志》1914年创刊,曾非常集中地阐明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总统制,而必须实行内阁制。谷钟秀在该刊第2号发表的《论总统制》中说:“联邦之共和国适于总统制,统一之共和国适于内阁制”,因为统一之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易流专断,无救济之术,调和之方。人们亦易受其压迫而无所发抒”。同期张东荪《内阁论》,则详细论述了实行内阁制的好处及究竟如何有效实行内阁制。当然,这些都只是书生空议论。整个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总统制与内阁制经常争吵不休。实权在总统手上,总统制就占上风;实权在内阁总理手上,内阁制就占上风;他们其实毫无例外地都是坚持建立全能政府。 孙中山“五权宪法”,汲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考试制度的优良传统。他在《民权主义》中提出,人民要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政府要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分立。他说:“外国从前只有三权分立,我们现在为什么要五权分立呢?……这两个权是中国固有的东西。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的独立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至于历代举行考试,拔取真才,更是中国几千年的特色。……中国也是三权分立。中国从前实行君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分立,有了几千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形式上陆续建立了五院,实行分权,实际上同样一直维持高度集权的全能政府。而这个全能政府的实际权力,始终掌握在牢牢控制着军权的蒋介石手中,他只要担任着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五院就都得听从他的调度与指挥。 四、地方自治还是中央集权 (一)传统中央集权下的地方治理 大一统国家的中央政府是通过各级地方政权对国家进行治理,进行控制、动员、协调和管理的。秦汉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郡县制。 秦统一后,分全国为36郡,后又增4郡,共40郡。县约1000个。西汉至清,郡级单位约200—300个左右,县级单位约1500个左右。但在两千年中,纯粹两级制实行时间不到二百年。其余大部分时间实行的是三级制或准三级制,即在郡之上增加一个层次,汉设州,唐设道,宋设路,元设中书省与行中书省,明设布政司使,清设行省。民国时期,设35个省,12个行政院辖市,另有西藏地方,蒙古地方,县约2016个(1947年),另有省辖市69个,蒙藏地区则设旗、宗。1932—1947年又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7年时全国有209个,成为四级制。《韩非子·扬权》:“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地方政权设置的原则,一看它们能否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对各地进行有效的管理,二看它们自身会不会发展到和中央政府相疏离、相抗衡,甚至发展到闹独立,从而威胁到中央政权的存在及其权威。省、郡、县地域的大小,它们的划分与界定,各级地方政府权力的增大或缩小,最终都取决于此。地方权力一旦过度膨胀,形成地方割据,就会导致国家分裂,爆发内乱甚至内战。 国家的政令、人事、财政等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军权集中于中央,这是最根本的一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强干弱枝,重内轻外。中央通过对地方各级官员的选拔、任命、考核、升迁,直接控制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掌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徭役的征调与分配,控制地方财力。中央政府还定期或不定期地派遣官员对地方官员进行考核与监察,以保障中央对地方“如身使臂,如臂使指,莫不制从”。 (二)地方自治思潮的传入 晚清以来,地方自治思潮由西方传入,迅速勃兴,非常引人注目。1900年,革命党的《中国旬报》第四期就刊文说:“欲救中国之亡,宜行分治。”康有为等人更热心鼓吹。康有为的《公民自治篇》说:中国的“大病”,就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救之之道,便是“听地方自治而已”。梁启超在《新民说·论自治》中也说:“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而最切中国当今之急务”。各地方要求实行地方自治呼声甚高。杨笃生的《新湖南》,欧榘甲的《新广东》,鼓吹湖南和广东脱离清政府而独立,影响都很大。1906年的《云南》号召:“急宜仿各国地方自治之良法,因地制宜,以举行地方自治之事。”《四川》杂志也发文说:“欲解决国家问题,而不先解决地方自治问题,无当也。”同盟会成立后编定的《革命方略》规定,各地起义成功后,应将“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政府官皆由人民选举”。他们都希望通过提倡地方自治,摆脱清王朝中央集权的全面控制,给改革或革命提供一个新的空间。 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政编查馆拟定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对地方自治的实施作出规划:第一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筹办城镇乡的地方自治,并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三至五年筹办续办各地地方自治;第六年城镇乡一律完成;第七年厅州县一律完成。地方自治的构想由此获得合法地位。 (三)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 民国建立后,地方自治作为和中央集权相抗衡的一种政治方略,继续为许多人所鼓吹。孙中山于民国5年(1916年)在上海政见演说会演讲时说:“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石不固。观五年来之现象,可以知之,今后当注全力于地方自治。”1912年9月27日,孙中山在济南回答一记者所问集权与分权得失时说:“实无所分集,例如中央有中央当然之权,军权、外交、交通、币制、关税是也。地方有地方当然之权,自治范围内是也。属之中央之权,地方固不得取之,属之地方之权,中央亦不得代之也。故有国家政治,地方政治,实无所谓分权集权也。”推翻袁世凯统治后,孙中山更积极宣传实行地方自治。1922年,他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提出,第一步当实行“分县自治,行直接民权”。他说:实行民治,“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借,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1924年,他在手书《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第九条规定:“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自己权。”第十六条中规定:“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在1924年1月公布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规定:“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值得注意的是,1923年,曹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对于实行省与县两级地方自治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省有立法权,省自治法由省自治法会议制定之。省议会议员直接选举产生,省务院为省行政机构,省务员亦由省民直接选举产生。县有县议会,议员与县长俱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县有权决定和处理属于本省、本县的各项事务。这一阶段,地方自治思潮如此高涨,其实又是北洋军阀统治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经常处于无序状态的结果。从1916年到1928年的12年中,控制中央政权的军阀首领像走马灯一样不停地变换,7人出任过总统或国家首脑,内阁改组达24次,此外有4个摄政内阁在短暂的过渡期间管理过政府。中央政权极不稳定,地方自治呼声便越来越高。但真正的民选县长,民选省务员,包括直接选举省、县议员,一概都是纸面上的空谈。在地方自治的旗号下,实际上是实行地方割据。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机构采用省(市)县(市)两级制,在省县之间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政府的常设辅助机关。省政府主席和省政府委员不论是委任的和特派的,都由国民党中央决定,国民党中央政府任命,从而重新恢复了高度集权的统治。为在形式上落实孙中山所提倡的地方自治,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规定了推进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则,明定“市”为自治单位。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1日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体制。在1934年颁布《划分省县收支原则》的基础之上,1935年通过《财政收支系统法》,形成财政收支系统的三级税收体系,县市财政由此成为独立收支系统,县市亦由此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所有这些,都只能局限在确保而绝不损害中央高度集权这一范围之内。正因为如此,真正的县自治,如民选县长,就从未做到过。 五、多党制还是一党制 (一)西方政党学说的输入 早在戊戌变法运动中,许多维新派人士就已很热心地介绍西方政党制度,为之向往。 1907年5月《新民丛报》发表的与之《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说:“今者中国之存亡,一系于政党之发生与否,是政党问题者,实今日最重要之问题也。”该文对两党制给予很高评价:“激烈派对于社会一切之事务,主去敝生新,用猛烈之手段,以达其急进之目的;温和派对于社会一切之事物,主因势利导,用稳当之手段,以达其渐进之目的。此二派者,貌似相反,而实相成。使一国之中,无激烈派而仅有温和派,则事物之进步必流于缓慢;又使一国之中,无温和派而仅有激烈派,则事物之秩序必即于紊乱,故曰相成也。” 同年10月创刊的《政论》第1期发表的蒋智由《政党论》强调,“政党者,少数贤者政治也”;“政党者,立于国家与人民两方之间,于一方顾及国家,而于一方又顾及人民,常能为国家人民定平正之衡者也”。第3期发表的马良《政党之必要及其责任》说:“国家恒采取大政党所主张,为国民最大多数所同欲,而与国利民福最相近者以施政。夫是之谓政党政治。政党政治者,现世人类中最良之政治也。”他们视立宪政治为国会政治,又视国会政治为政党政治,所以以政党为国会政治及立宪政治的根本。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将政党政治视为“少数贤者政治”,是否真是“贤者”,要看政党实际构成,但坦承政党政治仍是“少数”人的政治,却道出了政党政治的本质。 这一时期,热心宣传并积极组织政党者,多为持立宪主义者,他们心目中的政党,基本上就是议会党。革命党人对于这类政党多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因为革命党人致力于发动暴力革命,其组织立足于下层社会,且主要进行秘密活动,带有浓厚的秘密社会色彩,与主要以议会为活动舞台的政党自然格格不入。章太炎1911年10月下旬发表的《诛政党》便认为,“欧、美政党,贪婪竞进,虽犹中国,顾尚有正鹄。政府有害民之政,往往能挟持不使遂行。自及秉政,他党又得议其后。兴革多能安利百姓,国家赖焉。汉土则独否。盖欧、美政党,自导国利民,至中国政党,自浮夸奔竞,所志不同,源流亦异。而漫以相比,非妄则夸也”。 (二)辛亥革命后政党政治的短暂实践 辛亥革命后,在规划建立共和制度时,许多人都认为,中国已有条件仿行西方的多党制,特别是两党制。孙中山1912年9月4日在北京演讲:“世界最完全政党之国,一为英国,一为美国。英国有两党,一自由党,一保守党。……美国两党,一为共和党,一为民权党。……民国初成,吾愿……以英、美先进国之模范。” 是时,全国社团、政党如春草怒生。据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一书统计,当时新兴团体共682个,其中,基本具备近代政治性质的党会团体有312个,其中提出政纲的有35个,目的在维护共和政体者66个,促进地方利益地方政治者44个,属于议员俱乐部性质者11个。 不久前还激烈抨击政党的章太炎,这时提出“革命军兴,革命党消”,就是说,暴力革命已经成功,秘密结社式的革命党历史使命已经完成,现在该建立新的政党了。他本人就组建了一个统一党。中部同盟会负责人宋教仁为在第一届国会选举中取得绝对优势地位,更忙不迭地将同盟会与其他许多党团组建成一个庞大的国民党。原立宪派和许多旧官僚,这时也赶紧联合起来,组建了共和党、民主党,好在国会中与国民党相抗衡。 1913年3月,孙中山就说:“横览全球,无论为民主共和国,为君主立宪国,莫不有政党。党之用意,彼此助政治发达,两党互相进退。得国民赞成多数者为在位党,起而掌握政治之权;国民赞成少数者为在野党,居于监督之地位,研究政治之适当与否。……盖一党之精神才力,必有缺乏之时,而世界状态,变迁无常,不能以一种政策永久不变,必须两党在位、在野互相替代,国家之政治方能日有进步。” 1913年5月,孙中山又说:“政党之作用,在提携国民以求进步也。甲党执政,则甲党以所持政策,尽力施行之。而乙党在野,则立于监督者之地位焉。……轮流互易,国家之进步无穷,国民之幸福亦无穷焉。” 但是,政党的组织极为纷乱与庞杂,彼此之间分分合合,政治主张朝三暮四,政客们肆无忌惮地借助政党牟取私利,当权者对于政党明目张胆的操纵和利用,正如当时评论所说:“今日之所谓政党……盖不过一二野心家借政党名目,以为争权夺利之具也。”这一局面,使人们对于政党政治很快严重失望,对于中国是否已具备条件建立现代政党政治制度产生严重怀疑。一度参与组建统一党与共和党的章太炎,就痛切感到:“默观近状,乃知中国之有政党,害有百端,利无毛末。若者稳健,若者暴乱,徒有议论形式之殊,及其偕在议院,胡越同舟,无非以善腾口舌为名高,妄扩院权为奉职,奔走运动为真才,斯皆人民之蠡蠹,政治之秕稗。长此以往,游民愈多,国是愈坏。” “二次革命”失败后,再次流亡日本的孙中山舍弃原先同盟会与国民党,又恢复采用秘密会社式的组织与活动方式,组建了中华革命党。他在解释为什么要这样做时说:“本党系秘密结党,非政党性质,各处创立支部,当秘密从事,毋庸大张旗鼓。”这是因为,同盟会、国民党“当时立党徒眩于自由平等之说,未尝以统一号令、服从党魁为条件”,致使“当时党员虽众,声势虽大,……迨夫外侮之来。立见摧败”。以此,孙中山坚持:“此次重组革命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条件。凡入党孙中山加入中华革命党时亲书的“誓约”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孙中山的这番总结,极其值得重视,它表明,孙中山本人已从他这些年亲身经历中深切了解到,议会式的政党在中国只是一个中看不中用的政治奢侈品,要使党有强大的战斗力,使党在民众中扎下根底,还得运用秘密会社式的组党方式和活动方式。 (三)“以党治国”与“一党制”体制的确立 孙中山组建中华革命党,在原革命党内部就遭到许多人的反对,在其后反对袁世凯和北洋军阀的斗争中,也没有能发挥孙中山所期望的那种作用。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在如何建党的问题上给孙中山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孙中山对苏俄“以党治国”、“一党专政”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张继在与马林会谈时表示“赞成中国实行一党专政”,正是孙中山的态度。孙中山接受苏俄帮助,对国民党进行改组,便是这一全新思路的结果。 从广州到武汉,再到南京,以国民党主导建立的国民政府,实际上一直是一党专政。1928年2月,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改组国民政府案》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通过《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及其他各党派合作抗日,但国民党仍未放弃一党专政。1943年3月,蒋介石在他精心制作出版的《中国之命运》中便直言不讳地坚持“一个主义”﹑“一个党”,称“三民主义是国民革命永远不变的最高原则”,“中国国民党……是领导革命建设国家的总机关”,说什么“抗战的最高指挥原则,惟有三民主义。抗战的最高指导组织,惟有中国国民党”。在论及中国未来的发展时,他更大言不惭地宣称:“中国的命运,完全寄托于中国国民党。如果中国国民党没有了,或是失败了,那中国的国家就无所寄托……所以大家应该知道:自国家有机体的生命上说,没有了三民主义,中国的建国工作就失去了指导的原理。所以三民主义是国家的灵魂。自国家有机体的活动上说,没有了中国国民党,中国的建国工作就失去了发动的枢纽。所以中国国民党是国家的动脉,而三民主义青年团是动脉里面的新血轮。”这就是蒋介石抗战中坚持一党独裁,抗战后继续坚持一党独裁的主要理论根据。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此次大会又称“制宪国大”。12月15日,经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元月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实行,它标志国民党执政已从“训政”转到“宪政”。但是,它只是给国民党“以党治国”及蒋介石坚持独裁统治披上一件合法性外衣。随着內战扩大,国民党与蒋介石便连这一外衣也不要了,他们让第一屆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在1948年4月18日通过一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临时宪法修正案,优先于宪法条款而于同年5月1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可以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但是,国民党经过一番精心打扮登场的这个“一党制”与“以党治国”的“宪政”,并没有能够挽救它在中国大陆完全失败的命运! 六、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以家国共同体为本位 (一)以家国共同体为本位是大一统国家的社会文化基石 传统大一统国家体系的主导文化,是一种以家国共同体为本位的文化。以儒家为代表的王道文化,与以法家为代表的霸道文化、以道家为代表的倡导尊重自然的自主自在文化,彼此同时并用或交错使用,共同的目标就是努力构建起一种由家庭、家族、民族、国家、天下组成的稳定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本位文化,坚持共同体的价值远远优先于所有单个人的个人价值,坚持个人存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为共同体的存在、成长和发展作出了什么样的贡献,单个人的生存价值也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得到承认与实现。春秋时期鲁国叔孙豹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立德、立功、立言,被视为为实现人生价值的三个最主要的途径,就充分表现了这一根本特征。《礼记·大学》中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每一个个人的存在、个人的修养,都直接关系到家庭、国家乃至天下,家国共同体本位正由此而确立。 在这些社会共同体中,人们的角色地位并非完全一样,他们不仅有着明确的分工,而且身份与地位有着明确的差序。《荀子·王制》中就说:“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妈,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也,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在家国共同体中,家长、族长、乡党之长、君主、天道,是他人必须服从的权威,但他人又并非只能片面服从的奴婢,因为在这些共同体中,各人有各人所应负的职责,各人有各人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礼记·礼运》中说:“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礼记·中庸》中说:“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曰:修身也,尊贤也,亲亲也,敬大臣也,体群臣也,子庶民也,来百工也,柔远人也,怀诸侯也。”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更被视为天下之达道。这些训戒表明,在中国家国共同体中,权威与服从其实都只是相对的,职责和义务则是相互的。而且,在中国家国共同体中,人们的身份与地位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经常转换、流动、升降、变迁的,但不管如何变化,他们都应恪守每一个身份地位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每一个个人则在家国共同体中获得自己的自由和必要的保障。宋人范仲淹有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个人与家国乃至天下高度一体化。家国共同体本位的确立,就这样为中国大一统国家体系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极为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 (二)以个人为本位的诉求对家国共同体的挑战 进入20世纪,中国这种家国共同体至上的社会与文化传统,受到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新诉求的强有力的挑战。 康有为在早期著作《实理公法全书》中就已提出:“人各分天地原质以为人。”“人有自主之权。”据此,他严厉抨击以传统家国共同体为本位。在夫妇关系上,他主张男女俱“任其有自主之权”,“凡男女如系两相爱悦者,则听其自便”,传统男为女纲,妇受制于其夫,则“无益人道”。 在父母子女关系上,他主张“父母不得责子女以孝,子女不得责父母以慈,人有自主之权焉”。师弟、君臣、长幼、朋友等关系也都如此,即各自自主,彼此平等。 章太炎在《訄书·明独》中痛切诉述:“呜呼!吾求群而不可得也久矣。……天下多败群,……是为大群之将涣,虽有合者,财比于虮虱。”这里所说的“大群”,其实就是传统的家国共同体,“败群”,则是指形形色色的结党营私、朋比为奸。基于此,章太炎倡导要树立“大独”精神,人人都应独立自主,以此为基础,方能形成新型的家国共同体。所以,他说:“小群,大群之贼也;大独,大群之母也。” 个性自由,个性解放,个人本位,从20世纪初开始,已成为许多接受了西方文化影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共同诉求;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其呼声更响彻云霄。陈独秀1915年在《青年杂志》上发表的《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中,便用“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批判“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认为东方社会以家族为本位,国家组织,一如家族,必然会“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 其后,中国各派自由主义者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坚持并进一步弘扬陈独秀这一基本观点。 这种个人本位主义,多以“天赋人权”作为理论依据,以个人高于社会,个人权利、个人需求、个人意志高于家国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共同意志。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法人”,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契约、法规、法律,方才能形成整体关系,方才能够结成社会、国家等共同体。其实,它的真正基础,乃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私人所有制的普遍建立,市场化将一切可交换的东西都变成商品,全部社会关系由此变成等价交换的交易关系、契约关系。 然而,以个人为本位的这一基础在中国却极为薄弱,这就使个人本位的呼吁经常只局限在少数知识人圈子之内,游离于广大民众实际需求之外。 (三)家国共同体本位在新形势下的继续与强化 以个人为本位的追求,将人与人的关系简化为纯粹的契约、法规、法律关系,至少对人之所以成为人,首先因为他们是社会的存在,人的本质乃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人的社会性具有极为广泛的内涵。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除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阶级关系外,还有血缘联系、地缘联系、情感关系,共同的语言与文字、共同的信仰、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风俗习惯、知识传承与扩散、共同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共同约束等等不同层面的复杂联系。中国传统的家国共同体,正是依靠这种多层面的广泛联系而得以稳定地维系,并且能在遭到破坏后迅速重建。在近代中国,所有这些社会联系,在内忧外患双重压力下,非但没有崩解,反而得到进一步加强。显然,正基于此,孙中山1924年在《民族主义》演讲第五讲中提出,要利用中国原本就很坚固的家族、宗族团体,“结成一个极大的中华民族的国族团体”,并说,这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四万万人一片散沙的局面。 尽管政权有过多次更替,由于国家政权在推进中国向现代转型中仍处于主导地位,伴以严重的民族危机的巨大压力,在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下,传统的家国共同体本位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的成分,继续在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中发挥其强大的社会凝聚力与社会影响力。西学来到中国,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来到中国,最终也都不免要在许多方面为它所稀释乃至为它所同化。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