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岗的上述意见得到了毛泽东的认同,而且与当时中央的农村工作的主要精神也是基本吻合的。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继续贯彻毛主席所指示的‘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反对某些人认为‘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组应该自行解体’的说法。”(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页。)这里,主张发展劳动互助,反对单干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同年10月14日,高岗专门就东北农村的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呈报毛泽东一个报告,指出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指导方针,应该是根据群众的自愿与需要,加以积极地扶植与发展,并逐步由低级引向较为高级的形式。(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8页。)3天后,毛泽东以中央的名义转发了这个报告,并在批语中明确指出:“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该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 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76~477页。)同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这个作为50年代初我国农业互助合作指导性文献的决议中,虽然认为农民在土改后,存在着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但更强调:“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种互助合作在现在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注: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7~38页。)这里既坚持了毛泽东关于分散个体劳动“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的一贯主张,而且指明了简单劳动互助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农业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化。毛泽东对这个决议草案极为重视,他在代中央起草的印发通知中指出:“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78页。)
在中国土改后的农村的去向问题上,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从其“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认识出发,认为应该允许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成分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不宜过早地限制私有经济的生长和提出集体化的目标。1950年1月, 东北局把高岗的总结发言的主要内容上报中央,首先表示不同意见的就是刘少奇。1月23日, 刘少奇签发了中央组织部答复东北局的信,又与当时的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等人谈了他对东北新富农等问题的意见。“现在是私有制社会。”“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与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在变工互助能否发展成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198页。)刘少奇的结论是:现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新民主主社会5 种经济成分之一的个体经济理应有一个相当的发展,富农党员的出现自然是正常的,理应受到保护。刘少奇的这些意见与前述毛泽东的观点显然是不一致的。2月中旬, 高岗把中组部给东北局的复信和刘少奇的谈话记录带到北京,面交了毛泽东。当时,“毛泽东给陈伯达看,对刘少奇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8页。)至此, 这场由高岗和刘少奇开始的争论,已实际演变为毛泽东与刘少奇的分歧。这次由东北党员雇工问题引发的论争,实际上是党内高层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不同认识在农村问题上的具体反映。一年后,在关于山西省试办农业合作社问题上,党内高层又产生了影响更大、涉及面更广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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