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由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等组成的宪法起草小组,赴杭州起草宪法。在整个宪法起草期间,刘少奇主要参与了以下几件事情:
(一)多次主持或出席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
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于1954年1月9日开始后,毛泽东即于1月15日致电刘少奇等,通报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其计划如下:(一)争取在1月31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二)准备在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三)3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3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四)4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五)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4个月,以便9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8]毛泽东在电报里还开列了一个书单,建议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为日后讨论宪法做准备。在这份书单中,列有苏联、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法国等国宪法以及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宪法。16日,刘少奇复电毛泽东:“此间同志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的计划,即将来电印发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9]
2月26日,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拟出后,毛泽东致信刘少奇并书记处各同志,要求“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10]以便中央讨论。2月28日和3月1日,刘少奇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会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负责,以董必武为主,根据中央政治局对讨论的意见及宪法起草小组的意见,将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11]3月9日,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形成。3月12日、13日和15日,刘少奇再次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这个四读稿。会议决定:(一)以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8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二)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以李维汉为秘书长。[12]
3月17日,毛泽东从杭州回到北京。23日,刘少奇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宪法草案除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外,政协全国委员会也进行分组讨论,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进行讨论。[13]
接着,刘少奇连续主持召开5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对宪法草案初稿逐章逐节地进行讨论。5月27日,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序言和第一章总纲。28日,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29日,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第三章。在讨论“民族自治机关”时刘少奇说: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是保护了少数民族,不规定,他们就要吃亏。这样规定是限制了少数民族,还是限制了大民族?我看是限制了汉族,不是要侵犯少数民族,而是限制侵犯少数民族。我们每一个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都是保护少数民族的,例如选举法也是这样。如果有一个法律不充分保护少数民族,这个法律就行不通。31日,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第四章,并对宪法草案初稿再次进行通盘讨论。6月8日,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14]
6月11日,刘少奇出席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和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15]这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作了最后的审查,全部条文定为106条。
经过3月23日至6月11日历时81天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公开讨论的条件已经成熟。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这以后的近3个月中,全国有1亿5000万人参加了讨论。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在9月8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中共中央在9月9日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对宪法草案再次进行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宪法草案,决定正式把它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先后出席了上面所说的各次会议。[16]
(二)对宪法草案亲自作重要修改。
刘少奇除主持或出席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外,还亲自对宪法草案进行修改。新近披露的史料表明,刘少奇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过3次修改:一次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1954年2月27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的修改;一次是对1954年3月10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四读稿的修改;一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1954年5月25日印发的宪法草案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对于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意见稿的修改。[17]
笔者经过统计,发现这3次修改共加写和改写44处,涉及条文22条。[18]由于没有刘少奇修改前的稿本做对比,因此无法准确分析这44处修改中,哪些是加写的,哪些是改写的,被改掉的内容又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改。但笔者将这44处修改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逐条逐字进行比对,发现这44处修改全部被采纳,无一例外地保留到宪法草案被最后正式通过,这22条直到最后也一字未改。因此,完全可以说这些修改是重要的修改,是刘少奇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所做的重要贡献。
三、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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