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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变迁
发布时间: 2010-06-18    作者:霍 军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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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税收管理体制的演进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中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放权让利”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中国开始逐步改革财税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初步构想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要逐步过渡到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的演变 

  1.基于“超收分成”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的复归 

  1979年,除了继续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7个省、自治区和继续实行固定比例包干办法的江苏省以外,中央对其他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地方超收分成比例在50%以下的按照50%的比例分成,在50%以上的在确定的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2.基于“分级包干”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及调整 

  为了改革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同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除了实行大包干、固定比例包干和总额分成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其他各省、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分配制度。将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调剂收入。

  为适应国营企业“利改税”的需要,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广东、福建以外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将税种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共享税为13种,其中,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石油部、电力部、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中央国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列为中央固定收入。 

  3.基于多种财政包干办法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1988~1993年期间,对全国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实行6种形式的包干办法:“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税收管理体制的演进 

   从1992年10月起,中国正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确立与完善的两阶段相适应,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也可以分为两阶段。 

  (一)1992~200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确立阶段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此阶段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分税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种的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996年省以下分税制)。通知中规定各地区要参照中央对省级分税制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分税制体制落实到市、县级或乡级,进一步完善了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在此阶段国家还对分税制框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包括:(1)税种配置关系的调整。1994年以后基本停征筵席税,1999年11月起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调整为共享税,2000年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种总量不变,地方税种减少到13种,共享税种增加到8种。(2)共享税收入分配关系的局部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1997、2000年分别调整为88∶ 12和91∶ 9;1999年11月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收入归中央。 

  (二)2001~2009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进 

  2002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税体制。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要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地区之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由省、市级财政分享;省以下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地区,要适当降低省、市级财政收入比重,反之亦然。

  与此同时,加强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的全面调整。

  在税种配置关系的调整方面,中央税种增加两种,2001年起开征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重新纳入预算管理。地方税种减少5种,2005年起取消牧业税,2006年起分别取消农业税和屠宰税,2008、2009年起分别取消筵席税和城市房地产税;2006年4月28日起,将原农业特产税中的烟叶税目改为烟叶税;2007年起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共享税种减少1种,2008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

  在共享税收入分配关系方面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2001、2002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分别调整为94∶ 6和97∶ 3。2002年,除少数特殊行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政府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按50∶ 50的比例分享,2003年该比例调整为6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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