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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社会改造的经验
发布时间: 2010-05-26    作者:谢迪斌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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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以土地改革为基础的总体解决方案

乡村社会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问题。这是中国共产党自1927年后确立的基本理论原则。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过程中,也一直在致力于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乡村土地改革的政策措施与做法经验。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乡村土地改革,其基本导向仍然是为战争服务,是吸收广大乡村群众参与支持战争的重要动员工具与控制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为战争服务的功能明显弱化,从长远意义上说,对土地改革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手段,更重要的它是乡村社会改造与重建的核心内容与基本前提。只是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战争年代里,一切为了打赢战争的特殊环境下,土地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被看做一种手段。新中国成立后,新政权在以社会现代化为目标的前提下,土地改革的功能目标理所当然地要重新定位了。正如毛泽东在1949年底所指出:“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同时由于“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在和平建设条件下进行土地改革,在全国大规模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两个基本特征。在和平的条件下的改革,就是为乡村社会本身的变革而进行土地改革,不再是为了取得战争胜利,让乡村社会为战争服务的土地改革。这就使土地改革的价值取向与政策导向发生了根本变化。

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对土地改革的理论和政策也必须进行调整和变化。从和平建设时期乡村社会自身改造和重建服务的角度来审视,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理论和政策主要发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与调整。

第一,着力于抽离乡村社会封建特质的经济基础。

乡村社会的封建性是中国共产党乡村社会理论的基本判定与把握。乡村社会封建性的根本基础就是其土地所有制。因此,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的根本前提就是破除其封建性的经济基础。这当然是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共乡村社会革命理论与政策的重要内容,不过,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共调整后的土地改革理论和政策在这方面的特征更加显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理论和政策着力于乡村社会改造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在没收土地的对象上,更加集中在摧毁乡村社会的封建经济基础,对于其土地所有制中封建性特征不是十分明显的成分,则采取了搁置的策略。新的《土地法》具体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对于乡村社会的公共土地性质问题,中共存在一个认识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对这些土地的封建性质程度的认识问题。到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中共对乡村社会性质的认识不断清晰,对乡村社会公有土地性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确了。那就是乡村社会的公有土地与封建地主土地所占有的土地一样,是乡村封建宗法社会的经济基础。虽然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一般乡村民众包括贫苦农民可能会得到一些收益(祠堂公共活动与家族福利救济),但总体来说,这些公有土地为少数宗族领袖所占有,成为他们维持乡村社会封建秩序和谋取自我利益的工具,是乡村宗法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依据与条件。

第二,以土地改革作为乡村社会动员的重要手段。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宗法治理的特性,导致阶级分化与对立的程度不高。因此,阶级矛盾与冲突的动力往往淹没在封建家族温情脉脉的纽带之下,这是长期以来乡村社会缺乏改造动力的根本原因。没有阶级的对立与冲突,或者没有阶级冲突的觉悟与意识,就不可能对落后的阶级或阶层发起冲击。这些落后政治势力阻碍社会进步的影响与作用就无法根本消除。这对于致力于加速乡村社会改造的中共来说,是必须改变的现状。必须找到有效的手段,激活乡村社会的阶级意识,重新组织乡村社会进步的政治力量。这就要求乡村社会必须进行彻底的动员,将乡村社会最广大群众纳入到中共新政权乡村改造与重建计划中来。

众所周知,乡村社会的政治动员程度一直都较低,除了乡村公共事务外,乡村社会对政治事务的关心与参与程度也很低。如何才能改变乡村社会民众对国家事务的冷漠与疏离呢?中共通过总结根据地建设的经验,找到了以土地改革为推进手段,把乡村社会民众最大限度地动员起来。毛泽东特别强调:“土改工作主要应注意是否真正发动了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由上面派干部帮助)推翻地主阶级,分配土地。只要合乎这个方向就是好的。”只有通过群众才能真正让群众意识到乡村社会生产关系的反动落后性,从而激发他们铲除这种生产关系的政治积极性。毛泽东特别强调,要注意从生产关系的高度去理解土地改革在乡村社会改造中的重要意义。“农民群众高高兴兴地减了租,退了押,清了匪,反了霸,分了土地。”“首先在各县普遍发动群众,进行减租、退押、反霸及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整顿基层组织,将此作为一个阶段,接着转入分田阶段。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最迅速的。”毛泽东对于广东地区的土地改革提出了批评,其中认为缺点之一,就是没有认真发动群众,没有通过土地改革将群众组织起来,没有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群众还没有起来,基层组织还不可靠,就要生硬地不成熟地进行分配土地的工作……没有抓紧发动群众、整顿基层这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所以现在一提到分田就感觉吃力。”在这里,毛泽东把发动群众既看成是土地改革的手段,也看成是土地改革的目的。

第三,把土改作为重建乡村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

在传统乡村社会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有着自身权威产生并发挥作用的路径与机制。这种权威体制与乡村社会的宗法体系相结合,构成了乡村社会封建自治秩序的稳定结构。其功能就是维持乡村社会封建经济、政治与文化道德秩序的存在与发展。用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就是维持与巩固封建地主对广大农民在经济上的剥削、政治上的统治。从现代化的角度来看,这种乡村自治体系是落后的。从中共的政治标准来审视,这种封建自治体系是反动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造,形成在新的理论和组织指导下,广大乡村民众广泛参与的人民政权。共产党人估计到,由于长期以来封建自治体系的运行,乡村民众对这一体制产生了恐惧、适应甚至依赖,要对其进行解构是一件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其中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长期适应封建自治秩序的乡村社会民众纳入新的政治权威体系中来,用一个全新的基层政权有效替代原有的乡村社会封建自治秩序。

要树立新政权的治理权威,首先必须赋予这一政权以足够的资源,并赋予其对属下民众进行分配资源的权力。这是治理权威的最原始来源。从这一认识出发,中国共产党在新政权建立后的土地改革中,将乡村社会的基层政权建设与土地改革紧紧联系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这就极大提升了新基层政权的权威性与控制力,从而为其治理乡村社会秩序打下了基础。毛泽东强调指出:土地改革必须与建立基层人民民主政权紧密结合,通过土地改革,树立基层政权的权威,通过土改,让广大贫苦农民认识到新政权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新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他明确提出:“分了土地,农会、乡政权和民兵都掌握在以贫雇农为骨干的人们的手里,那就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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