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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社会改造的经验
发布时间: 2010-05-26    作者:谢迪斌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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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系统的理论准备

严格来讲,中共在新中国成立前对乡村社会改造问题的理论思考是较为全面的。只是由于战争的需要,没有将这种全面的理论思考转化为全方位推进的政策方案。从时间上看,1927年后,以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为标志,中国共产党人对农村的理论认识与性质把握,就已经站在一个其他社会政治势力所不能到达很高的起点上:一种基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现代理性分析的乡村社会理论依据,同时又不脱离中国乡村社会实际的本土化解决方案。

随着中国社会革命的不断推进,这一双重特征的乡村社会理论在中共思想史上不断发展,到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

首先是对乡村社会性质的定位。

要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首先面临的理论问题是,乡村社会是什么?这是问题的逻辑起点。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直接决定有关乡村社会改造的一系列其他理论与实践问题。一旦将乡村社会确立为改造的对象之后,这个问题就迫切地摆到了当时各个有志于乡村社会改造的阶级面前。随之而来的是,五四运动特别是大革命失败之后,各种政治势力都从自己的阶级立场或者政治视角,提出了各自有关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判定。既然是不同的政治势力,其结论也就各不相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并且互不相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30年代,中国知识界爆发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关于社会性质的大论战。虽然不完全是关于乡村社会性质的争论,但由于当时中国城镇化的低程度,社会的主体仍然是乡村社会。从这个角度说,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定主要是对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判定。

中国共产党当然没有也不可能置身于这场讨论之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主导了这场争论。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如毛泽东、郭沫若、陈翰笙等人)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在中国社会发展线索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中国乡村社会封建性的结论。如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理论著作,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夕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唯心史观的破产》等文章中,一以贯之地坚持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殖民主义表现在城市,封建主义主要表现在广大乡村。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不但依旧保持着,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着显然的优势。”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又写道:“在中国,又有半封建文化,这是反映半封建政治和半封建经济的东西,凡属主张尊孔读经、提倡旧礼教旧思想、反对新文化新思想的人们,都是这类文化的代表。”

在这里,毛泽东已经非常明确地对中国乡村社会性质作出事实判断,随之给出了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价值判断:那就是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是落后、反动的,是阻碍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所以必须加以改造和重建:“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正是在这一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中国乡村社会改造与建设的重要任务:“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

其次是对乡村阶级结构的判定。

用阶级的眼光去看待乡村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特征。一直以来,中共就以此为重要的视角与方法分析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如早在1933年,毛泽东就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的基础上,对乡村社会的阶级构成进行了初步分析,写出了《如何分析农村阶级》一文,成为后来乡村社会进行阶级区分的原则性文本。但这种基于南方乡村社会的阶级分析文本,在全国性的乡村社会存在政治结构分析中,毕竟缺乏普遍指导性。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必然要对乡村社会的阶级结构进行更为全面的量化分析与把握。

在解放战争胜利之前,毛泽东开始反思战争状态下的乡村社会改造,开始考虑更加符合从整个封建社会的改造角度,而不仅仅是赢得军事斗争胜利的角度,去考虑乡村社会改造问题。他开始明确要求南方新的解放区,在执行乡村社会改造政策(以土地改革政策为主)的时候,应该与北方老解放区有着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乡村社会各阶级态度与政策的变化。早在1948年,毛泽东就指出:无论如何,只应该把打击面放在真正的封建剥削阶级的范围以内,绝对不许可超出这个范围。在人民解放军所到的原先是国民党统治的地方,打击面还要缩小些。在那里,首先只打击大地主、豪绅、恶霸、地主武装、保甲制度、特务分子,依照战争胜利与根据地巩固的情况,依照群众的觉悟程度与组织程度,逐步地发展到消灭全部封建制度。

在解放战争后期,毛泽东开始注意调整乡村社会改造的阶级政策。特别是在对待富农问题上,形成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他在给刘少奇的信中,特别强调要从建国后这个大的背景出发,对原有的阶级分析方法与结论有新的认识。他说:“去年十一月政治局会议时关于江南土改应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亦曾提到过,因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有些不同。对于一九三三年文件及一九四七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

由于有民主革命时期乡村社会改造的经验,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对建立政权后乡村社会改造本质的重新认识,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中共就迅速在乡村社会改造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从《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基本完成了对乡村社会改造的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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