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嫖娼卖淫活动由城市向县城及公路沿线的食宿站蔓延发展。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从狭隘的经济利益出发,对于与卖淫嫖娼活动有着较为密切关联的夜总会、按摩室、发廊等娱乐场所管理不严,也给卖淫提供了可乘之机。卖淫人员的情况较之20世纪50年代以前也有显著变化,一是少数旧存的老鸨、娼妓重操旧业,以金钱为诱饵,在家中设置出租床铺,引诱意志薄弱的妇女卖淫,从中抽利;二是流氓恶棍逼良为娼,一些有违法劣迹的不法之徒,先诱骗奸污女青年,尔后教唆强迫其卖淫;三是一些青年妇女受拜金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诱惑,为追逐享受自甘堕落成为新生的暗娼,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吸毒而走上卖淫道路的;四是农村妇女流入城市,以打工、做买卖为名,暗地里卖淫,把卖淫作为谋生和攒钱手段。根据1982年第一季度对昆明市查获的91名暗娼进行的统计,结果表明有职业但好逸恶劳的普通女工占31%,外地和近郊流入城市的农村妇女占44%。[5]
1980~1983年,云南省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共查处卖淫奸宿案件3260起,给予治安处罚3461人。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人犯111人,送劳动教养100人;查处卖淫嫖娼1115起,送劳动教养88人,治安处罚1000余人;仅在1987年7~8月全省就查获卖淫嫖娼653起,依法处理819人,其中逮捕12人,劳教少管17人,收容教养218人,治安处罚572人。[5]根据1987年对昆明市收容教养的181名卖淫妇女和94名嫖客的统计分析,外省、外地来的暗娼和嫖客分别占82·3%和63·8%;16岁~25岁的卖淫女青年占71·8%;来自农村的卖淫妇女占65·2%。她们有的结成团伙,流窜卖淫。嫖客多是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出差干部、职工及无业人员。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从背街小巷、公园野外及一般旅店,转向发廊、按摩室以及高级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有些个体旅社甚至专门雇请一些农村妇女充当服务员,她们不但拉客、陪客、出卖色相甚至卖淫。[5]
1987年1月,云南省政府批准公安厅等5个部门联合提出教育改造卖淫嫖娼人员的报告,决定在省劳教局所属大平坝农场设立云南省失足人员教养所,收容改造卖淫嫖娼人员,对他们进行强制教育和性病治疗。收容范围以11个城市为主兼顾其他地、州、县。收容教育对象主要为三类:一是因卖淫嫖宿,不够劳动教养,其单位或家长又不能进行有效管教者;二是以色相勾引骗吃,多次进行淫乱活动,尚不够劳教的妇女;三是已批准劳动教养,但患性病的卖淫妇女和嫖客(治愈后仍送劳动教养)。后又决定在邱北县省第四劳教所设立失足人员教养所,专门收容教育男性嫖客,规模500人。两个劳教所从1987~1990年共收容教养卖淫妇女和嫖客1836人。[5]在结合严打的同时,各地派出所还对查出的卖淫妇女进行教育,举办了卖淫妇女法制教育学习班。
1989年,云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的通知》,把打击卖淫嫖娼作为工作重点,各地公安机关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据《云南年鉴》统计: 1990年查获卖淫嫖娼2397起, 4017人; 1994年查处卖淫嫖娼5295起,抓获卖淫嫖娼人员11085人,摧毁卖淫团伙87个,成员385人,捣毁卖淫嫖娼窝点31个,依法逮捕劳教纵容、引诱、包庇卖淫嫖娼活动分子29797人; 1995查获卖淫嫖娼案件7789起, 15661人,取缔卖淫窝点129个; 1998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5419起, 1·06万人,捣毁卖淫嫖娼团伙52个, 240人,取缔卖淫窝点49个; 1999年查获卖淫嫖娼案件7633起, 1·5万人,取缔卖淫窝点57个。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仍继续把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暗娼、嫖客经常活动的宾馆、旅店、招待所和出租房进行重点清查,同时加强对娼妓藏身的影剧院、舞厅、酒吧、发廊、车站及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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