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12年4月19日
编者按:4月19—20日,2012年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在湖北宜昌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不断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讲话。会上,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依法推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和地情网、方志馆建设,以及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等情况进行了交流,并对今后地方志事业发展方向及地方志工作创新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期间,还召开了中国地方志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2012年全国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大背景下召开的。这次会议以及地方志工作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全面深入地贯彻《决定》精神,用《决定》精神指导和推动地方志工作,把《决定》精神落到地方志工作的实处。
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30年来,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显著成绩,对于这些,必须足够认识,充分肯定,无比珍惜。同时,又要清醒地看到,地方志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在依法推动地方志工作方面还有欠缺。这些欠缺,既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原因,也有地方志系统的主观原因;既有理论水平还不够高、工作作风还不够硬、实际工作抓得还不够紧的问题,也有执法能力还不够强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就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
自从2006年《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新编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依法修志的崭新阶段,而且全国还有22个省、市、自治区和20多个有立法权的市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立法机关,制定了《条例》的实施办法或本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只要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目前在工作中时常困扰我们的许多问题,《条例》中几乎都有法律相应的条文给予了规定,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深入学习、真正领会、切实掌握、大力宣传、充分运用。所以,我们一定要对《条例》再学习、再领会、再宣传、再贯彻,切实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
一、增强依法敦促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履行修志职责的能力
《条例》中相关规定说明,各地各级政府有责任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并且要给予该机构相应的级别、职责、编制、经费。现在,有的地方的县级以上政府中至今没有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虽然设有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机构,但只挂了一块牌子,实际上并没有人负责;有的机构在设置上不尽合理,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给工作开展带来种种不便。这些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这些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以及向他们的上级积极宣讲《条例》,促使这些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二、增强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履行五个职责。现在,有的地方把地方志工作机构仅仅当成修志的单位,对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的工作重视不够,在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等方面很少下工夫,尤其有的地方综合年鉴至今没有划归地方志工作部门。我们只要认真看看《条例》就会发现,《条例》不仅把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规定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而且《条例》所讲的地方志,本身就“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有关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促进地方政府将综合年鉴的编纂部门早日划入地方志工作机构中。
三、增强依法制定规划与规划备案的能力
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2007年制定了建立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备案制度,规定了规划的具体内容和备案的具体要求,要求规划包括指导思想、篇目体例、目标、主要任务、分工、完成时间和实施办法等,上报备案要附《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汇总表》,规划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备案。现在有的地方规划制定不及时,规划要素不齐全,规划备案不主动,规划调整不备案。像这类问题,也需要依靠进一步贯彻《条例》精神来加以解决。
四、增强依法统一修志时限和志书上下限的能力
首先,地方志书的编纂不是一次性、临时性工作,而是要世世代代、连绵不断进行的长期性、永久性工作。一些地方在首轮修志后即将地方志工作部门撤销,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其次,每轮志书的编纂时间,应当控制在20年左右。新时期大规模首轮修志基本始于上世纪80年代,按照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其结束时间应当大体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然而至今仍然有1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最后完成首轮修志任务(浙江省、西藏自治区首轮修志因与二轮合并除外)。这种情况不能再无休止地继续下去了,我们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在今年年底至迟明年全国方志办主任会议前,彻底结束首轮修志。
再次,志书的记述时间范围,除首轮因为上限自远古起而横跨数千年外,凡续修都应限制在20年左右。首轮志书的下限既然大体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那么,二轮志书的上限就应当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而下限则应当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从现在已经出版和即将出版的二轮志书看,上下限可以说五花八门。地方志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全国统一编纂的书,就是说,它是“官书”。既然如此,其上下限除首轮志书情况特殊外,从二轮修志起就应当大体统一起来。如果二轮志书不统一,势必要影响到三轮、四轮志书的统一。而且,把二轮志书记述时段严格限制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有利于使这轮志书完整记述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为第三轮修志留下空间。否则,像现在一些地方把二轮志书下限延伸到眼前,不仅使第三轮志书的起止发生困难,也不符合志书编修的规律。记载历史,总要与现时有一点间隔,使历史有一点沉淀,不能靠得太近。
五、增强依法搜集资料的能力
编修志书,除了人员和经费外,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资料。没有足够的资料,志书无法编修,即使勉强编修,质量也高不了。现在,《条例》将地方志工作机构搜集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资料,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和义务加以确定。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破解在搜集资料中遇到的困难,扩大资料的搜集领域和种类,既重视搜集文献资料、报刊资料、档案资料,也要注意搜集口碑资料、实物资料。
当前正在进行二轮修志所要记述的是改革开放开始后的内容,这个时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机构改革等原因,一些行业的管理体制变动很大,使原有资料搜集的渠道、方式都发生相应改变,给搜集资料的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善于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力,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支持,加强资料搜集工作。
对于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修志过程中形成的文稿等的收藏保管问题,《条例》也作了了相应规定。在这方面,有的地方不够重视,首轮修志中的档案资料和文稿档案已经残缺不全,甚至连志书本身都找不到了。修志工作是一种资料性工作,不仅要重视搜集资料,也要重视收藏和管理各种资料,以便为今后的修志工作打下资料基础。
六、增强依法保证志书质量、严格审查验收制度的能力
《条例》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确保志书质量,最重要的是看记述是否客观、全面,是否符合宪法,是否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什么叫客观、全面?怎样才能做到客观、全面?站在不同立场、秉持不同观点,看法和做法都是不一样的,有的甚至截然相反。我们所从事的修志工作,是由党领导的一项意识形态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我们在修志过程中,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必须秉持科学的理论观点,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志书编纂虽然是述而不论,但不等于没有立场、观点,不需要理论水平和政治水平。同样是有关古代史的部分,特别是有关农民起义的部分,例如黄巾起义、黄巢起义、李自成起义等等,封建统治阶级记述与我们的记述肯定不一样。同样是有关近现代史的部分,特别是有关中国革命的部分,例如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起义、五四运动、大革命、十年内战、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等等,国民党人与共产党人的记述肯定不一样。同样是东三省志,日本人与中国人的记述肯定不一样。同样是台湾省志,“台独”分子与主张一个中国的人记述也肯定不一样。可见,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所谓客观、全面从来是具体的、有阶级性的,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
我们经常要求地方志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秉笔直书”,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求大家站在党和国家、人民的立场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实际出发来“求是”、来“直书”。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基本著作,学习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毛泽东思想,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只有这样,我们在志书编纂中才能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才能熟悉党中央对新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评价,才能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才能把历史问题放到特定历史条件下来认识,才能有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才能准确地把握历史的本质和主题、主线和主流,才能掌握评判事件臧否人物的正确标准,才能把好政治关。尤其二轮修志所记述的时段,刚好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由开始到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启动“三步走”战略到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的时期。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才能准确把握改革开放初期那20年的历史脉络,才能使篇目设置反映那段历史的本质,才能使记述真正做到客观、全面。
我们要对志书质量负责,一定要从始至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做到进度服从质量。要把好志稿出版前的验收关,防止走过场。确保志书质量不只限于政治观点正确,还要做到史实准确、布局合理、体例规范、文字简洁、要素齐全、编纂严谨。
七、增强依法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能力
《条例》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地方志工作已经不再是仅仅限于修志的工作,而是必须同时负责开发利用修志的成果;开发利用修志的成果已经不再是地方志工作机构一项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工作,而是必须做的工作;开展读志用志工作已经不再是把志书改编成简志或专题书、在电视和报刊上开辟方志专栏那样的工作,而是要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的新技术手段将志书制成具备检索功能的光盘,要建立网站使其上网,让读者以最便捷的方式查阅和利用志书。
加快地情网站建设,是信息化时代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最为有效最为重要的手段。截至2010年底,全国方志工作机构建设的地情网站已有502家,其中省级23家,市级151家,县级328家。尚未建立地情网站的机构要尽快建立,已建成的地情网站要继续加以完善。要克服目前志鉴数据库建设中结构单一、数据无统一标准、检索功能不便捷等弊端,逐步建设方志全文库、影像库、书目库,以及人物资源库、事件资源库、文献资源库、地名资源库、景观资源库等专题资源库。要不断优化检索界面,提升检索功能,加强地情网站信息的采集、编写和发布,加快网站内容的更新,提高网站的访问量和影响力。要有意识地培养精通现代信息技术的人才,改进数字化、网络化的技术和设备。要争取地情网站与当地其他网站的合作,做到互惠互利,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小组办公室也要积极推进“一网两库”建设,在国家方志馆投入使用后,立即启动地方志系统的全国联网工程。
另外,凡有条件建方志馆的地方,对方志馆要重新定位,不要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把它当成存放志书和展览修志历史的场所,而应当把它建成地情馆、国情馆,使它成为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又一个重要手段。方志书本质上是地情书,方志办实际上是地情办。既然如此,方志馆就应当是地情馆,即展示地情的设施。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强调地情教育、国情教育,却缺少一个进行全面教育的场所。而作为地情馆的方志馆,正是这样的场所。它以一个行政区域为单位,用沙盘、模型、塑像、展板、影视等形式和声、光、电等手段,全面介绍该区域内的城市与乡村、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就是说,把志书中的文字变成实物,把平面的东西变成立体的东西,用生动形象的现代化手段,全方位地展示地情和国情。如果这样给方志馆定位,中小学校一定会把它当成对孩子们进行地情、国情教育的课堂;当地干部群众和国外、境外及外地来旅游、出差、经商、打工、求学的人,特别是外地的考察团和国外的访问团,一定会把这里当成宏观、全面、快速、形象了解当地情况的场所。这不仅可以用它普及地情知识,而且可以用它来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彰显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
八、增强依法开展方志理论研究的能力
《条例》在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中,包括组织整理旧志和推动方志理论研究。这对我们开展理论研究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保障。30年的新编地方志实践,形成了方志编纂、方志管理、方志应用的基本理论;同时,通过对旧志的整理、研究和对传统地方志编纂历史的梳理,逐步建立起了方志基础理论和方志史学。但哲学社会科学学科意义上的方志学,至今尚未形成系统、完整、规范的学科体系,尚未拿出一本为各方面公认为权威的教科书,尚未被国务院学位办列入学科目录,也未能被高等院校普遍作为课程或专业设置。这种状况与我国上千年的修志历史不相称,也与地方志事业创新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尤其现在,许多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从事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没有评聘职称时那样高了。而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虽然有人致力于旧志整理和方志发展史的研究,但由于不参与当前修志的实践,缺少与修志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对新编地方志的了解和研究也很不够。这更需要我们想方设法调动广大修志人员和社会力量,特别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学者开展方志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能否深入持久地开展方志理论研究,能否尽快创立系统、完整、规范的方志学学科体系,是对我们依法修志能力的又一个检验。为此,我们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要进一步总结修志经验。方志学是建立在地方志编纂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地方志纂的经验。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通过总结经验,加深和提升对地方志编纂的规律性认识,并将这些认识作为经验积累下来,上升到理论,用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修志实践。
其次,要进一步整理和研究旧志。可以说,没有对旧志的整理与研究,没有对旧方志理论的继承与批判,就没有新方志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地方志编修是我国独有的文化传统,有一套独特的编纂理论和学术话语。我们在旧志整理与研究中,要注意深入挖掘和研究旧志对于地方志表述的话语和语境,这对于新方志学学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要进一步归纳整合理论研究成果和规范学术概念。在方志理论研究中有许多重大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回答或取得统一认识,一些基本的概念也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在地方志编纂中也有许多共性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回答,有许多已经确定的原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释。目前正在编纂的《方志百科全书》,就是为了加快新方志学学科建设和提高学科理论研究能力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编纂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恰恰说明以往方志理论研究的薄弱和不足,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归纳整合理论研究成果和规范学术概念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重视并鼓励有理论兴趣和功底的同志多写文章,并充分发挥目前已有的学术团体、学术期刊的平台作用。
九、增强依法表彰先进的能力
现在方志系统有专职人员2万,兼职人员10万。他们中有许多富有献身精神、默默耕耘的先进人物,有许多感天动地、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今后我们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力,在每两次全国工作会议之间,都搞一次全国规模的表彰先进活动,使它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各地也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定期开展本地区的评比、表彰活动,不断增强地方志工作队伍的自豪感、使命感、责任感和凝聚力。
十、增强依法开展军事志、部门志编修的能力
《条例》虽然没有对军事志、部门志编修作出具体规定,但规定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还规定:“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就在实际上明确了军事志和部门志的法律地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各自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制定与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党和国家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对我国地方志自古由国家组织编修的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地方志工作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它在相当长时间里是开展地方志工作最为权威的依据、最为有力的武器,我们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掌握,大力宣传,严格执行,充分运用。我们要抓住当前全党全国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各地纷纷制定文化发展规划的大好机遇,争取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到规划中去,乘势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弘扬中华文明,作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