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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文献看新时期宗教政策30年
发布时间: 2009-09-15    作者:金以枫    来源:国史网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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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政策,是党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信教群众达一亿多人。如何制订正确的宗教政策并使它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个需要十分重视并审慎对待的课题。新中国成立时,人民政协《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列有专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在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团结爱国宗教人士投身新中国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以后,在“左”的错误思想严重干扰下,又缺乏健全法制的保障,宗教工作逐渐偏离正确的方向,“文化大革命”中更成为极端混乱的重灾区。19781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废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把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尽力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19792,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集体“摘帽”,平反冤假错案①,“解放”一批党内干部,也“解放”一批党外各界的“牛鬼蛇神”。6,邓小平在五届政协第二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指出:“我们的革命统一战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从此,在“爱国统一战线”的旗帜下,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有条不紊地一步步展开。

   回顾30,这个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各个阶段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在整个过程中,一个重要标志是把这一切法制化。

   80年代:落实宗教政策,恢复宗教活动

   十年浩劫后的宗教界,几乎已完全瘫痪。面对这种状况,工作从何着手?19799,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明确提出: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这个实际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正常的宗教活动就很难迅速恢复。当时还有极少数习惯“文革”思维的人怀疑:一场“摧枯拉朽”的革命几乎已经把宗教这种“封建的”、“迷信的”、“落后的”、“反动的”“东西”消灭掉了,为什么要让它死灰复燃?19816,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检查过去在民族、宗教问题上所犯的“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指出:动员包括宗教徒在内的“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来,并不要求“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这一界定,把“宗教信仰自由”还原到了国家宪法规定的应有地位。这是落实宗教政策的政治依据。19804,日本鉴真大师干漆夹纻像重返故里———扬州,邓小平特地撰文盛赞此事。一个多月的巡展中,前来瞻仰鉴真像的群众“多达五十余万”②。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198233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红头文件”,“再一次强调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

   解决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并“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可以完成的,而我们今天必须做的,就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纳入包括宗教徒在内的全体人民,参与到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中来,共同建设国家。当年2月转发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时任总书记的胡耀邦在会上要求:认真、切实抓好各项统战政策的落实,因为这“关系到同盟者的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的信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198512,中共中央办公厅调查组提交一份《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对近年来的宗教政策落实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点考察,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进一步落实政策提出建议。

   直到80年代末,由中共中央暨国务院下发、转批的有关政策性文件不计其数,:———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8112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1983217);———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198349);———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转发甘肃省康乐县关于《在普及小学教育中注意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的通知(1983718);———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住用宗教团体的房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718)

   为确保宗教政策的顺利落实,全国人大通过的两项重大法律文件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规定。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进一步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前者是对执行宗教政策做出的硬性法律约束,谨防“文革”后遗症留下的结果;后者是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在宪法面前的平等“公民”地位。1986,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又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1989,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8条中,又规定公民有权起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正是在这一系列法律框架下,宗教政策一步步得到落实,各宗教团体也一个个地开始恢复生机,渐渐回到宗教生活的正常轨道。

   在这期间,成立于50年代的中国五大宗教团体,络绎进入30周年纪念期,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莅会场,向各宗教信众表示祝贺,解释改革开放后的宗教政策,鼓励他们协助政府,和全国人民一道,共同推进新时期的社会发展与繁荣。

   鉴于“文革”前17年落实宗教政策方面的教训:社会政治运动往往牵扯着宗教政策的大起大伏,最后完全把宗教问题纳入“阶级斗争”的范围,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目标,造成“文革”期间的严重状况,新时期,对宗教政策持续性、稳定性的第一个考验,1983年思想理论界掀起的“清除精神污染”中,刚刚获得法律重新保障的宗教活动,是不是算作“精神污染”的“不良”现象?中共中央及时做出直截了当的指示:“必须把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清除精神污染区别开来。”把宗教活动中出现的某些非法现象交给法律去解决,决不可以“清除精神污染”的名义,对宗教思想及宗教活动大加挞伐。文件指出:虽然“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都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1986,习仲勋在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上,总结宗教政策落实的成绩和问题,归纳成两句话:一是要“松绑”,相信“宗教界绝大多数人是爱国的,其中有些人是很有学问、很有经验的”,他们能够把自己所属的寺庙观堂管理好;二是要“捆死”,对一切非法、违法的活动“就是要禁止和取缔”。

   执行过程中,辩证法的奥妙就是:唯有把该“松绑”的真正放开,才可能把该“捆死”的牢牢按住。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什么该“松绑”?什么该“捆死”?19843,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胡乔木建议:引导宗教界切切实实做一些服务社会的公益事业,“我们同宗教界的关系就加入了新的内容,也给了宗教界一条积极的出路”。这样做,“不但可以减少迷信活动,……还可以提高宗教界的地位”。显然,这是可以“松绑”的。

  但随着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势必又会有一些“不正常”的非宗教因素,以新的形式和面貌掺杂出现在“正常”的宗教活动中。19904,时任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的陈云提请中央要关注近期“宗教渗透”情况的“日益严重”,记取苏东国家丢失政权的“惨痛教训”,不要让宗教问题中的某些隐患成为我们“新的不安定因素”。这是需要“捆死”的。当然,这个甄别的难度是很大的,需要继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执政党的宗教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水平。

   90年代:加强宗教管理,规范宗教事务

   其实,80年代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已经不是简单地恢复到新中国初期那个状况了,还要应对新的国内外形势的各种新情况和新挑战。当年党对宗教问题“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认识,非但没有过时,反而表现得更加尖锐,需要以更大的耐心和特别的谨慎去处理。进入90年代,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的宗教政策需要随时调整与此政治目标相一致的步伐。

   持续稳定的宗教政策,是实现新时期“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1990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一方面,确有境内外敌对势力在利用宗教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宗教团体合法权益,或干涉宗教团体正常教务活动的问题”。针对这两种极端,有人抱怨政府“管得太宽”,也有人批评政府“放任自流”。而我们今天所要做的,不是“改变宗教政策”更“左”或更“右”,而是要确保“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到更加科学,更加规范。19911,在与宗教界领袖的新年团拜会上,身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江泽民第一次和宗教界领袖坐在一起拜年茶叙,把党中央的精神传达给大家,并向大家说明:“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

   25,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把今后一个时期宗教政策的方针大计确定下来:“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三、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四、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五、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六、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将宗教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是90年代初开始的一项新工程。19915,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联合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在全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对所有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教务内容、人员数量、财产积累、资金来源等进行1951年以后的重新登记与核对,作为今后宗教管理的法源依据。

   19922,在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上,时任国务委员主管民政工作的陈俊生特别强调:在法制基础上的宗教工作,我们就有了“敢于管理”的准则和“善于管理”的方法。19941,国务院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项宗教行政法规。

  在全民普及“依法治国”理念的大环境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法、执法、普法”教育,“遵纪守法”的观念不仅在政府职能部门,也在各宗教界,建立起了“依法办事”的共同准则。法律上的框架确定下来,使宗教工作进入常态的行政程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199311,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又明确提出一个极为重要的新概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发展。的确,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探索、讨论、实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概念已经深入人心,那么这个“几代人都无法解决”的宗教问题,在一段较长历史时期内应该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大家都在思考这个问题。这个新概念正是回答了这个问题。

  19947,在中央党校“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的学员座谈会上,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李瑞环,对“相适应”又做了如下解释:“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而不能与之“相冲突”。然后他把这个问题提交给大家,“希望理论家们进行研究”。

   1994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宣部拟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1996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宗教界都参与学习和讨论。与此同时,十多年来,随着宗教徒公民意识的提高,以及社会参与度的扩大和深入,对国家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不断增强。一年一度的“两会”期间,身为“政协”、“人大”代表的宗教界领袖,纷纷主动请缨,表示各自宗教的教义、教规中,有很多引人向善、鼓励奉献、反对拜金主义的积极元素,可以帮助国家一起进行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③。

   19971,李瑞环邀请宗教团体负责人迎春座谈,充分肯定“爱国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是建设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积极力量”,而且娓娓道出各宗教的经典教义: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凡此种种,都是“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因素”作用的好内容④。看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除国家政治层面的“遵纪守法”外,还有要做好这样一层“文明共建”的“相适应”。从90年代起的很长一段时间,宗教工作始终牢牢抓紧贯彻江泽民的三句话:“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⑤。每当处理各种政教间的“突发事件”或“麻烦”时已经有本可依。对陆续出现的“藏独”、“东突”,甚至“法轮功”现象,指明它们并不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而属于宗教范畴的“正常”活动,已不再受到政治变数的影响了。

   跨世纪:国际视野和构建“和谐社会”

   在新的世纪之交,党的宗教政策又有新的特点。19977,香港回归。在“一国两制”的政治框架下,两地宗教界确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三互原则”。这大体上也是中国宗教界国际交往的模式,与台、港、澳及海外宗教团体和组织,保持着民间性质的、“行礼如仪”的友好往来。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做最后冲刺。这个时代标志着国家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在经济领域,政治的、文化的方方面面都将迎接各自的“机遇”、“挑战”、“全球化”与“国际接轨”。

   宗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国际性。在前面所说的这个大背景下,中国的宗教事务怎样从以往相对保守的态度发展为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欢迎合作,在“平等”、“友好”的国际交往中,对外宣传、解释中国政府既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政策?这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操作平台———19979,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全会报告,把这个“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纳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战略中。20043,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经过修改的宪法,获得通过⑦。

  在国际舞台上,9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签署两项人权类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1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10)⑧。从此以后,中国政府及宗教界,在人权暨宗教问题上的对外发言及国际交流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每年都有外交部或国务院的各种“申明”,驳斥国际社会别有用心者对中国内政的恶意攻击,另一方面又从不同渠道向对中国缺乏了解而又关注中国问题的人士,充分展现中国的宗教现状:———19989,国家主席江泽民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讲“中国政府始终把民主与法制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⑨。———10,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会见美国基督教联合会访华团,告诉他们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真心诚意”的,希望他们在中国多参观、多考察,“客观公正地向美国公众介绍中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情况”⑩。———199910,全国人大代表团应美国国会邀请访问美国,在记者招待会上特别介绍中国的法律与宗教政策:中国现有一亿多的宗教信徒,没有谁会因为信教而受到迫害;但所有人若触犯刑法,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这一点,与美国的法律没什么不同11○。———20007,江泽民再次会见美国慈善界客人,赞赏他们“为两国宗教界交流所作的努力”12○。———8,中国五大宗教代表组团前往参加首次在联合国召开的“宗教和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100多个国家,1000多名宗教人士,汇聚一堂,共同讨论关于“对话”、“宽恕”、“和解”等议题,呼吁“结束贫穷的肆虐”、阻止“环境恶化”13○。

   2001年底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对宗教政策必须要有国际视野:1990年以来,“我们党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对宗教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和部署,推动宗教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因此,“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

   200412,新一届政府再次颁布有关宗教事务的法令条例———《宗教事务条例》。这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包括了1979年以来所有与宗教事务相关的法律内容,又“特别注意吸收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反映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普遍要求和愿望”。《条例》“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14○。48条款项从头到尾看下来,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它对执法者与守法者赋予了平等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也正符合它的第一条总则,旨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在这期间,胡锦涛总书记也在党内两度讲到宗教问题的重要性。他说:要将宗教工作更加深刻地融会到社会结构的基本面,“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宗教工作的原则要掌握两点:“高点”是要有千秋大业的“战略高度”,“低点”是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事无巨细的“以人为本”。真正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使广大信众的宗教生活与社会活动成为整个社会多元文化的平常状态。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内部的和谐稳定,也有助于我们对外交往的自信与泰然。当面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时,我们不是缩回去,而是要提高大家的免疫力,把“抵御”工作“做好做实”,才能从容不迫地“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支持”15○。

   事实上也是这样的:———20054,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会见比利时枢机主教一行,介绍中国最近正在讨论的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议题,宗教界在这方面会有许多事情可做;同时还表示愿意更多了解宗教如何在其它国家的社会构建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好自己的作用16○。———20065,一支庞大的“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赴美国巡展。在亚特兰大,美国前总统卡特特别为开幕式剪彩、致辞17○。———11,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会见世界基督教联合会总干事,向客人介绍中国正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基督教在“坚持‘一个中国’立场的前提下,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的基督教教会“开展交流与合作”18○。———12,回良玉再度会见另一位宗教界来宾———美国基督教联盟主席暨基督教广播电视网董事长,表示“欢迎所有真诚友好的国际和外国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中国依法开展各种慈善活动”19○。这一切,皆表明,中国政府有诚意扩大宗教界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进入2008,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赴美访问,220,在华盛顿举行记者会,坦率回答国际媒体一直穷追不舍的两个与宗教相关的难题:———关于中梵关系,叶小文说:中国愿意在两个原则前提下和梵蒂冈改善关系:一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中国唯一合法的代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是接受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关于西藏问题,叶小文说:我们希望达赖喇嘛能够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立场,也不从事变相独立和主张所谓“大藏区”的“高度自治”20○。

  中梵关系属外交范畴,而宗教独立涉及国家主权问题,这是彼此间关系正常化一直不能解决的症结所在。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民族分裂”图谋一直是必然影响国家安全的隐忧。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在正在沟通、对话、谈判中。党的宗教政策正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发展。

   (作者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信息中心副研究馆员

[1]《人民日报》1979319

[2]《人民日报》1980525

[3]《人民日报》1997912

[4]《人民日报》1997131

[5]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答《人民日报》记者问,1998420

[6]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人民日报》1991112

[7]《人民日报》200431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internet网。

[9]《人民日报》1998915

[10]《人民日报》19981015

11《人民日报》19991016

12《人民日报》2000712

13《人民日报》200083031日、92

14《人民日报》20001219

15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见《人民日报》2006713。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见《人民日报》20071220

16《人民日报》200543

17《人民日报》2006521

18《人民日报》20061122

19《人民日报》2006127

20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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