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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新时期特邀监察员制度及其实践
发布时间: 2017-02-13    作者:邬思源    来源:国史网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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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末,监察机关创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初步成果,(相关研究专著主要有张惠康:《参政党民主监督功能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年版);蒋学基:《参政党的社会基础与社会功能》(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张宏伟:《中国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黄利鸣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参政党建设》(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等等。研究论文主要有杨庆东:《论特邀监察员制度的作用边界》(《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曲君等:《特邀监察员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中国监察》2012年第9期);等等。)主要探讨了特邀监察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对策。相对而言,学术界对于近三十年特邀监察员的历史演进及其实践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本文试图借助相关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 

  一、特邀监察员制度初创的缘由 

  (一)设立特邀监察员是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重视民主党派监督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有着重视民主党派监督的优良传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恢复和发展时期。1979年6月,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强调:“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2]中国共产党在深化多党合作与民主监督政策的同时,亦不断探索如何将这些政策落实到具体的方案与措施中。 

  1989年1月2日,邓小平批阅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刊物刊载的《北京市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对“多党合作”问题的看法和意见》时指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3]根据这个批示,1月中旬成立了由民主党派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小组,经过多次研讨,形成了意见草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专门小组对意见草案进行了重要修改,并先后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江泽民主持座谈会,征求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1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并就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合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4]这里所称的“特约监察员”,即后来国家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文件精神所设立的特邀监察员。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名义将特约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纳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尚属首次。 

  (二)党风与廉政建设的严峻形势及挑战,促使纪检监察机关思考如何更好地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正值加速发展时期,也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端期,但是由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出现了一些党员和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1986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5]1988年4月,监察部第一任部长尉健行在监察部机关干部大会上传达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讲话中提出:“这次会议人们比较关心的或者说提意见较多的,就是关于党风政纪问题,代表们对这个问题反映是很强烈的。”[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纪检机关按照中央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为了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加强国家监察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7]行政监察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了“从严治党”的方针,1988年3月,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经济要繁荣,党政机关要廉洁”的目标,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断研究和探索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路。4月,尉健行提到监察机关要依靠群众问题时说:“监察部门必须依靠群众,我们不搞群众运动,但不能不依靠群众。来信来访是依靠,但不够。五十年代有群众监察员反映情况。帮助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现在的形势下怎么依靠群众监督要研究。”[6](p.41)这里实际上提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作为群众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化尝试,这一制度是监察实践留下的历史遗产。对于恢复不久的监察机关来说,由于各方面的制度亟待建构完善,因此必须要借鉴过去监察工作的经验。 

  1988年10月,尉健行在一次讲话中分析了中央领导同志批评监察部没有抓到几个“官倒”的原因,主要是“我们没有掌握‘官倒’案件,而不是有了案件办不下去,或者有谁不支持。现在实际上存在很多‘官倒’现象,而我们手头又没有掌握多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察部的信息渠道不通畅,掌握情况太少。”尉健行强调:“要彻底改变那种监督部门办案主要坐等信访和领导批办的状况,主动、广泛地去开辟信息渠道,建立一套秩序和制度,保证我们所需要的信息能源源不断地输送到监察部门来。”[6](p.56)那么,从哪些渠道能够获取信息呢?尉健行提出:“要建立群众通讯网”,“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监察通讯员,或者叫监察信息员,请他们不断地反映情况”。[6](p.59)他还说到,监察工作如果不依靠群众,就没有出路。“群众监督网如何建立,如何聘请一些群众包括专家知名人士参加监察监督工作,这些都要研究并建立一套制度。”[6](p.62)以上可以看出,监察部创设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初衷是解决监察工作信息渠道不畅、掌握情况不足的问题,努力探索不搞群众运动、依靠群众搞好监察工作的新路,更宏观的思考则是如何构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有效的监察体系,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监督的优势,使中国的政党制度优势能进一步得到彰显。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新时期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初创(1989~1992年)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部署,加强行政监察工作,逐步建立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以推进政府机关廉洁高效地工作,1989年5月,监察部下发了《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劳动模范、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员中聘请一批特邀监察员。《意见》规定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所推荐的在京人士;受聘条件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有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刚正不阿,办事公道,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特邀监察员的任务是:向监察部反映有关监察事项的情况、意见和建议;转递群众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材料;参加专项检查或重要案件的调查;对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等。特邀监察员在执行行政监察任务时具有与监察部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调查和建议等项权力。特邀监察员聘任工作的步骤是先由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推荐30名左右的人选,然后由监察部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确定人选,召开会议并颁发特邀监察员证书。特邀监察员为兼职,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8] 

  1989年12月9日,监察部和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聘请特邀监察员座谈会,聘请了“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八个民主党派以及工商联的21名人士为监察部特邀监察员”。[9] 

  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察人员(包括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组织管理办法。[10] 

  特邀监察员工作经过实践,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效后,1991年12月,监察部发布了《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以下称《办法》),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意见》中对特邀监察员年龄的限制;增加了“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一条。二是对特邀监察员的职责进行了较大的扩充与延展,针对性更强。特邀监察员的监督对象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监察机关本身,即“双监督”,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举措,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向前发展。三是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主要有: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等。《办法》还规定了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对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及奖惩规定等。[8](pp.113~114)总的来看,《办法》较《意见》更为全面、完善、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出台后,各地监察部门积极响应,普遍对特邀监察员的选聘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如1989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政府聘请了6名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区政府的特邀监察员。[11]11月,北京市监察局聘请了第一批特邀监察员,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直接参政。[8](p.438)之后,新疆、四川、宁夏、江西等地也制定了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并初步制定了有关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制度。 

  至1992年初,全国各级监察机关聘请的特邀监察员达到4000多名。[9](p.828) 

  (二)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1993~2012年) 

  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更为坚强有力,特邀监察员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12]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005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13]以上这些政策、法规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 

  2.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得到推进 

  1989~2000年,监察部机关共聘请特邀监察员94人次。2000年,监察部有34名特邀监察员;全国80%以上的地(市)、50%以上的县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十多个部委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14]至2008年11月,监察部已聘请了4批特邀监察员,共计130人次;全国95%以上的地(市),65%以上的县建立了特邀监察员制度。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聘特邀监察员达到3万余人,成为纪检监察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15] 

  3.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自监察部创设特邀监察员制度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参照监察部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一是情况通报制度。坚持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通报会、座谈会,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监察部每年召开1~2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一般是中央纪委副书记和监察部副部长以上领导到会并发表讲话。二是联系沟通制度。确定相关业务部门与特邀监察员建立对口固定联系,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信访接待和建议办理制度。至2002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建立了特邀监察员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特邀监察员转递的信访件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抓好情况落实和结果反馈。四是学习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学习、函授指导、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特邀监察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14](p.2244) 

  有的地方监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形式,如河北省邯郸市建立了走访制度。河北邯郸市委、市政府每年对特邀监察员进行一次普遍的走访、征询意见。在坚持定期走访中,还注意个别走访和重点走访。如每年在高校、中学招生之前,市监察局都要就招生工作专门走访教育系统的特邀监察员,了解情况,以便做好招生监察工作。[16] 

  一些地区还开展了聘请农民担任特邀监察员的试点工作,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从1993年8月开始,在柳州市郊区开展聘请农民担任特邀监察员的试点工作。柳州市郊区在10个乡镇36个村屯聘有36名特邀监察员,受到农民欢迎。农民特邀监察员一是能及时反映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乱收费问题,为清理乱收费,纠正不正之风提供可靠信息;二是能及时反映农民呼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能及时反映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17] 

  (三)特邀监察员制度日趋走向成熟(2012年至今)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为特邀监察员工作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特邀监察员工作日益走向规范与成熟。主要表现在: 

  1.监察部制定《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特邀监察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总结20多年特邀监察员工作有效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监察部于2013年10月制定了《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18]该办法规定了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七项基本条件,在要求特邀监察员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基础上,突出了特邀监察员在各自领域的影响力。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优化人员结构,促使特邀监察员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办法还列出了特邀监察员的职责,要求特邀监察员凭借优势和特长,发挥咨询、联系、宣传、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咨询,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积极发挥建言献策、参谋助手的作用;联系,是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并反映给纪检监察机关,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就是以自己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切身体会,宣传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反腐倡廉的成效,增强广大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监督,就是通过参与各类专项检查等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发挥双重监督作用。办法还规定了特邀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聘任程序等,使特邀监察员制度趋于规范与完善。 

  2.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规章,进一步激发特邀监察员队伍的活力 

  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监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因地制宜,以监察部出台的相关规章为主要参照依据,制定了关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办法以及更为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一些地方监察机关在特邀监察员的管理模式上不断探索创新,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监察机关提出创新特邀监察员管理模式。一是创新“科学选聘”模式,严格把好特邀监察员“推荐选拔关”、“考察审核关”、“专业素质关”、“结构组成关”。二是创新“按需培训”模式,结合监督检查职能及岗位特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按需设置培训内容。三是创新“考核机制”模式,制定考核办法,为特邀监察员建立电子工作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创新“对应监督”模式,坚持根据监督内容所需专业及经历,组织和协调法律、工程、教育等不同领域的特邀监察员参与到“对应监督”工作中,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创新“对症点题”模式,围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等重点领域问题,按每个特邀监察员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分组点题,开展课题调研,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六是创新“服务保障”模式,加大对特邀监察员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力度,编印《特邀监察员工作动态》简报等。[19]这些举措和机制较好地激发了特邀监察员队伍的活力。 

  三、新时期特邀监察员开展的工作及其历史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克服困难,无私奉献,积极投身于纪检监察工作中,拓宽了监督渠道,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国家的各项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新时期特邀监察员开展的工作 

  1.踊跃建言献策,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特邀监察员来自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知识渊博,专业造诣较深,他们以其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和联系群众的广泛性,紧密结合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发挥了参谋咨询作用。许多特邀监察员对加强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监督、社会转型时期的腐败现象及其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群众路线教育、遵守八项规定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政策、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发表了大量有分量、有见地的理论文章,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了建设性意见。 

  不少特邀监察员针对一些社会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反腐败工作。如1999年,湖北省特邀监察员通过对武汉钢铁公司外部环境的调查,提出了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善外部环境的五条有针对性的建议,受到省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力量,对武钢周围环境进行了治理,查封了大批废旧钢铁收购站,破获了一批抢劫、盗窃国家资财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河北省特邀监察员针对一些地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提出应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省纪委、监察厅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专项检查,共上缴财政专户1.9亿元。[14](p.1698) 

  特邀监察员还参与了制定法规、查办案件等具体工作,及时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专业性、政策性咨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各级监察机关广泛征求特邀监察员的意见,许多特邀监察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有专业深度的建议。[20] 

  2.直接参与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双重监督作用 

  广大特邀监察员积极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查办案件和纠风等活动;这方面的工作不胜枚举。如1995年、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展对中央和地方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落实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规定情况的专项检查,有30多位特邀监察员参加了检查工作。1999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20个省(区、市)和中央17个重点执收执罚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时,特别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检查工作。北京市特邀监察员在廉政建设巡视活动中,组织30位特邀监察员分成5个组,分别进驻重点职能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发挥监督检查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相关单位工作作风的转变。[14](p.1698) 1996年,河南省信阳地区聘请的142名特邀监察员先后参加案件调查163起,给予违纪人员党政纪律处分17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1万元;参加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25项、174人次,解决了许多社会反映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21] 

  特邀监察员参加诸如此类的专项检查、查办案件和纠风等活动,主要是代表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这是一重职能;另一重职能是,由于特邀监察员并不是国家监察机关的成员,只是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承担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因而使监察机关人员能更好地履行职能,做到廉洁勤政,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即一般所称的双重监督作用。 

  3.密切联系群众,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特邀监察员来自社会各界,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代表性。通过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密切了纪检监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1999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共转呈群众来信、来访7万多件次。[14](p.1698)自2002~2007年,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共转呈群众来信13600多件次,接待群众来访23800多人次,在监察机关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发挥了独特作用。[22]许多省市实行了特邀监察员来访接待日制度,有的特邀监察员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如1996年,河南省遂平县特邀监察员李灵光在参加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检查工作中,对个别学校长期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积极向县、乡党政领导反映,使拖欠的教师工资全部得到兑现。[21] 

  特邀监察员不仅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还通过参与纪检监察工作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反腐败的政策,宣传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消除了一些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模糊认识,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治认同。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历史经验 

  1.必须紧紧围绕反腐倡廉中心任务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如既往地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治国理政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专门领导机关,党中央、国务院每年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各项监督检查活动,既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又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实践证明,只有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来开展,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才真正具有生命力。 

  2.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围绕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遏制腐败滋长势头,最终建立廉洁政治,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习近平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23]动员人民群众广泛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发挥监督作用,实质上就是走出一条真正的民主治腐的新路子。改革开放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各地各部门注意把专门监督机关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多方面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而特邀监察员制度则是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益探索之一。特邀监察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他们能够经常听到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当然,有人认为,近年来特邀监察员队伍呈现“精英化”趋势,需要进一步优化。[24]这是特邀监察员制度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观察、思考和解决。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邀监察员在社会中产生了较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与纪检监察机关善于走群众路线、特邀监察员以此为基础和重点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是分不开的。近三十年特邀监察员制度的生动实践证明,只有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特邀监察员才有感召力和影响力,才能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3.必须坚持与民主党派相互理解、真诚合作的宗旨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各届聘请的特邀监察员大多数是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这种制度设计反映了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发展。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智慧的结晶,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际,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项制度既合乎时代发展潮流,又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所蕴含的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内容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特邀监察员当作志同道合的朋友,坦诚相处,团结共事,努力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诸多关心。广大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积极投身于纪检监察事业,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承担任务,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了贡献。 

  4.必须紧紧围绕特邀监察员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 

  特邀监察员都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兼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许多特邀监察员由于所在部门的具体情况以及工作岗位不同,直接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精力、时间以及工作量也不一样。有的特邀监察员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多安排一些具体工作,但也有的特邀监察员感到,由于本职岗位任务繁重,再兼做特邀监察员工作,精力难以顾及。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只有结合特邀监察员的这些特点灵活开展活动,特邀监察员工作才能更加富有成效。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特邀监察员工作安排一般采取适度原则,将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项活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集中组织与分散活动相结合,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相结合,注意工作内容的多样化和工作方式的灵活性,使特邀监察员的作用真正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 参 引 文 献 ]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2]《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 

  [3]《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2页。 

  [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7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 

  [6]《行政监察工作文件选编(1988)》,地质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7]《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民日报》1986年12月3日。 

  [8]《中国监察年鉴(1987~199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9~100页。 

  [9]《中国监察年鉴(1992~1997)》上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827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人民日报》1990年12月25日。 

  [11]《株洲东区政府设“特邀监察员”》,《人民日报》1989年3月15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7页。 

  [13]《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9页。 

  [14]《中国监察年鉴(1998~2002)》上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7页。 

  [15]姜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0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回顾》,《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8日。 

  [16]韩军、马志贤:《重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中国监察》1998年第7期。 

  [17]黄士娣:《“村里有了帮农民说话的人”——柳州市郊区聘请农民特邀监察员的做法和成效》,《中国监察》1995年第9期。 

  [18]《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http://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_6,2016年7月11日。 

  [19]《广西南宁:创新特邀监察员管理模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http://www.ccdi.gov.cn/gzdt/jcfc/201308/t20130801_47520.html,2016年7月11日。 

  [20]《监察部征询〈行政监察法〉(草案)修改意见 新增聘11位特邀监察员》,《人民日报》1995年4月15日。 

  [21]郭佑安:《真诚合作 反腐倡廉——特邀监察员在反腐败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中州统战》1997年第6期。 

  [22]魏武、张景勇、李亚杰:《万众一心创伟业 肝胆相照谱新篇——写在各民主党派全国代表大会陆续召开前夕》,《人民日报》2007年11月28日。 

  [23]《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3页。 

  [24]曲君、刘迪、刘一凡:《特邀监察员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中国监察》2012年第9期。 

  [责任编辑:郑 珺] 

  [作者简介]邬思源,法学博士,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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