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下,1990年3月3日,邓小平以战略家的眼光高瞻远瞩,提出了农业“两个飞跃”的重要论断。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9]
农业“两个飞跃”的论断,指明了农业组织化的发展方向,也指明了农业组织化的发展阶段
在发展方向上,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第二个飞跃是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在发展阶段上,指明了“两个飞跃”,并强调了三个“长”字:第一个“长”字,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的战略出发,强调“从长远的观点”,提出“要有两个飞跃”;第二个“长”字,强调了家庭承包经营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三个“长”字,强调第二次飞跃“是很长的过程”。简言之,农业“两个飞跃”的论断是战略性论断。
农业“两个飞跃”的论断与毛泽东关于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力的思想一脉相承,都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邓小平在论述第一个飞跃时,之所以强调家庭承包经营要长期坚持不变,是因为家庭承包经营既适合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也正因为如此,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0]1992年,邓小平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这次十三届八中全会开得好,肯定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一变就人心不安,人们就会说中央的政策变了”,“城乡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长期保持稳定。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该完善的完善,该修补的修补,但总的要坚定不移。”[9](p.371)
邓小平在论述第二个飞跃时也是基于发展生产力,强调其根本目的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9](p.355)这也更加明确了第二个飞跃应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问题。早在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肯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谈话中就明确指出:“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这也就提出了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为此,他进一步指出:“具体说来,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这是说广义的机械化,不限于耕种收割的机械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他还特别强调指出:“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11]这是他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而提出的,因为在改革前曾发生过采用政治手段、行政手段而强制推行、一哄而起、一刀切推动某种类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错误。
农业“两个飞跃”的论断,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农业“组织起来”的思想,解决了如何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选择什么样的战略阶段推进组织化的问题,是农民合作经济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
三、明 晰 形 式
明确了“组织起来”的发展方向后,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实现农业的组织化则是一个现实问题,其中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
中国在农业组织化形式上发生过一些争论,而这种争论又主要集中在某种类型组织形式是姓“社”还是姓“资”的层面,被视为道路之争,甚至引发了政治斗争。
1978年以前,在农业组织化的形式上,尽管有不同时期的区别,但每个时期的目标形式是非常明确的。在1956年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前,毛泽东主张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尽管如此,在1958年以前,目标形式是苏联的集体农庄,而这种目标形式,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十分明确。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从国情出发,提出根据群众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但同时将这些合作社定位为“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1](p.931)1955年夏季起,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到1956年在全国范围建立起较单一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从1958年起,农业组织化的目标形式则变为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集体致力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但由于没有认识到中国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因而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公有制,所有制结构单一化,也导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单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