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嘉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 徐显明
主 持 人: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哪些主要标志?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特征?今后完善这个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与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展开了对话。
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四个标志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在您看来,这个体系形成的主要标志有哪些?
徐显明:我认为,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主要标志应是:第一,调整不同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配套实施的规范应当制定出来;第四,法律体系内部应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这四个标志都具备了,就可以说在形式上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律体系是否形成,还有实践标准。一是现行法律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相适应;二是国家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基本做到了法治化,即各种社会秩序是否是基于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三是公民各项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是否是基于法律而实现的;四是各种公共权力是否是依法设立、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律制约。这四个标准统一起来,就是判断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实际标准。我认为,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际上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均可以认为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是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
记者:这个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
徐显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工程,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概括地说,这个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这是它的本质特征。法律体系的性质由其所处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有本质的不同。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的国体;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政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决定了我们建立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由这个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来思考、设计和确立。
第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这是它的时代特征。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我国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历了从起步到形成的各个阶段。
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表明,法律体系建设与改革开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一方面,改革开放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另一方面,法律体系建设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制环境,提供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法律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全社会都要一体遵循,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改革的特点是“变”,是变革原有的体制和规则。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就是“定”与“变”的辩证统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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