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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 2010-01-29    作者:刘先春 朱延军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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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6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由无到有、由简单到成熟、从复苏到繁荣、从法典化到体系化,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应当对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可以汲取经验,为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奠基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基本形成并走向日臻完善这四个阶段。

()奠基阶段(19491978)

1949年建国至l978年,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这一阶段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奠基阶段。该阶段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小阶段。分别为:l9491956年,l9561978年。

119491956年。初始形成法律体系阶段

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明确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特别强调l954年宪法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宪法既规定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又承认这些权利尚受物质条件的限制;既规定法律的全国统一性,又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制定符合本民族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有这些都在基本制度层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形。

1954915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920,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终于诞生。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宪法性法律。这些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一起初始形成了法律体系。它有两个特点:第一,主要是为建设新政权提供基本的国家制度,为建设新社会提供基本的法律秩序;第二,充分反映了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过渡,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这一阶段的法律体系建设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部门法很不完整,许多应当以立法调整的事项并未得到调整。(2)在已经产生的部门法中,大多数部门法没有骨干法律甚至没有骨干法令作为核心或基础。(3)已制定的法律、法令具有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4)这一阶段的法律体系在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方面。在其自身内部的协调方面,在借鉴既往经验和国外经验方面,特别是在实现科学化与现代化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

21956---1978年,在曲折中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法律体系建设走了弯路,中央和地方立法骤然冷清至几乎废弃。在1957--1976年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作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除通过了(1958年到l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1975年《宪法》外,竟没有制定一个法律。条例、办法,地方立法也很少甚至没有,部门法应当增多而没有增多,虽然国情发生很大变化.但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或宏观结构并没有相应地发展;法律、法令极少增加,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多,而情况的变化又使建国头7年制定的.绝大多数法律、法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不适用.因而这一阶段有效的法律、法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极大减少。

()起步阶段(19781992)

在这个阶段形成了邓小平理论.它指导了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它把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促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起步。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邓小平提出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理论纲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实际上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邓小平还提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为我国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提出了指导思想。中国法律体系建设从此起步并在这一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1978年以来.制定了l978年宪法和l982年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其中,1982年对l0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到1992年底,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已经起步,这为中国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和以后走向基本形成并日臻完善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一阶段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三个的特点:第一,立法重点在经济建设.特别是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制定了与改革开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第二,立法数量激增。由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重视,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面世,数量不断增多。第三,立法权限划分体制趋于完善。l979年制定了《地方组织法》,随后1982年和l986年两次修改,把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逐渐放到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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