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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撰中的港澳台问题
发布时间: 2011-10-20    作者:罗燕明    来源: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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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既有方法问题,也有指导思想问题。在多数著作中,“一国两制”仅被当做党和国家的一项有关统一大业的政策加以描述,没有将其上升为国史编撰的指导原则。笔者认为,“一国两制”的构想,不只是为国史增添了一项内容,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我们对国史的看法。新中国成立60年来,港澳台地区是在不同于大陆的另一种社会制度下发展起来的,甚至先于大陆实现了现代化。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和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成为“一国两制”的构想因素之一。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不这样设想,绝对不可能统一。”《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14页。从法理上讲,新中国成立后就是“一国两制”的,不能因为港澳台没有回归就认为它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两制”的构想只是确认了“两制”已经存在并且同属“一国”的事实,要求在“两制”长期并存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统一。

  把“一国两制”当做一项政策写进国史,这么做本身没错,但不足以把港澳台史引入国史。再说,“一国两制”也不光是一个实现统一大业的问题;它还涉及发展的问题。统一终有尽时,发展问题却始终存在,生机无限。港澳回归后,国家统一在这两个地区已经解决了,现在和今后的问题是发展。台湾地区除统一外也还有发展的问题。讲港澳台的发展,离开“一国两制”,是讲不清的。笔者以为,在国史编撰中,“一国两制”的政策当然要讲,更重要的是把“一国两制”提升到历史观层次上来认识,用“一国两制”的国史观立意谋篇,指导编撰。

  所谓国史观,无非指研究和编撰国史的总方法。“一国两制”的国史观,就是从“一国两制”的角度来观察、记录、撰述和评价包括大陆和港澳台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之内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和人物,用国史来反映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为主体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对立又相互适应的一国之内,所进行的各种历史活动。不反映港澳台史的国史著作和国史教材,充其量只能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史,或国史的社会主义部分。社会主义固然是国史的主体,但绝不是全部。

  “一国两制”作为理论构想体现了唯物史观。1983年6月21日,邓小平在会见民主柬埔寨领导人时指出,“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国家包含不同的制度,马克思没有讲过这个问题,我们大胆地提了。”“这样的设想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是符合毛主席的实事求是精神的。”《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14页。

  把“一国两制”树立为国史观也符合“分、合、治、乱”的中国传统史观。中国史学讲“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就是天下归一,由一家王朝统治,实现中央集权。又说“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在这里,“合”是达到“大治”的历史过程。古人叫“天下大势”,现在叫“历史趋势”。“一国两制”对“合”的概念有发展:可以不通过战争和暴力“合”两制为一国。既然这是“天下大势”,便应成为我们观察历史发展趋势的基本方法。

  五、“一国两制”国史观的内涵和评价体系

  “一国两制”国史观有以下内涵。

  首先是“一国”的概念。含义之一是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没有回归,仍然应视为中国的一部分。另一个含义是实现统一。港澳台回归前,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回归后仍然如此。但是“一国”的概念变了,由分裂的“一国”变成统一的“一国”,由法律意义的“一国”变成了现实的“一国”。

  其次是由“两制”引出的“两史”的概念。国史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部分。社会主义是主体,资本主义是局部。两者是一般史与特殊史的关系。港澳台史也是地方史,但不同于内地省市区的地方史。省市区是一般地方史,港澳台是特殊地方史,在国家体制中享有特殊地位。国史用于一般地方史的体例和规范未必适合港澳台史。

  三是由“四体”引出的“四史”的概念。港澳台虽然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它们互不隶属,各搞各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对外关系各不相同,与中央的关系也不同,不能按照统一的或一种资本主义制度来描述。非主体的特殊史不是一个,而是三个。加上内地的主体史,共有四个史。

  国史可以概括为“一国两制四史”,这是国史区别于中共党史的重要标志。

  把港澳台史引入国史涉及对重大事件和人物是非的评价。原来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可能不够了,需要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做出调整。有些国史作者在反映港澳台史时已经在尝试新的评价标准了,这也需要总结和规范。笔者提出以下三条原则供讨论。

  一是爱国主义的原则。在台湾,主要表现为“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领导人和各派政治力量可以不赞同社会主义,但只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赞成祖国统一的目标就应在国史中得到肯定;反之,应受到谴责。在港澳地区,主要表现为“一国”的原则。有人只强调“两制”,不谈“一国”,试图把高度自治变成完全自治。这是违反“一国”原则的。邓小平针对香港实际提出了爱国者的标准:“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23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爱国主义原则是国史评价的最高标准,适用于内地和港澳台四地。

  二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毫无疑问,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包括“四项基本原则”,“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但对港澳台史也有评价意义,这是通过“两制”原则间接表现出来的。在港澳台搞资本主义,应当尊重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如蒋介石反攻大陆之举,台湾有人鼓吹用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试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或“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等,都违背了“两制”原则,理应受到国史的谴责。

  三是资本主义的原则。主要用于港澳台史的评价。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利用市场经济率先实现了现代化,积累了管理经验,应得到正面评价。怎样理解资本主义原则?有各种各样的资本主义。笔者认为,作为港澳台史评价标准的资本主义,必须是好的、进步的、民主的、法制的资本主义,不能是独裁专制的资本主义,更不能是封建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种族歧视等也不能认定为资本主义原则。在台湾,一般来说可以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主要指旧三民主义,也可包括主张“联共”的某些新三民主义)作为评价标准,台湾同胞较易接受。这么做有助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在港澳地区,应当区分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

  在三条原则之下还应有一些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面的具体标准。

  港澳台史的评价还有一个称谓问题。最早的国史著作把台湾当局称作“蒋介石卖国集团”,反映了内战尚未结束的情况。现在一般使用比较中性的称谓,如“台湾当局”、“国民党当局”等。对港澳地区,我们一直使用“香港英国当局”、“澳门葡萄牙当局”。但中性称谓用于国史也有不方便的地方。由于语义比较含糊,读者往往不了解港澳台的一些基本制度和机构。所以,深入编撰港澳台史时仍免不了要使用正式称谓。有些正式称谓可以打引号,如“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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