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持起草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和邓小平在上述三次调查研究中初步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样,1958年秋冬之际,党中央的其他领导人首先是毛泽东本人也开始发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了不少问题。这年11月,毛泽东提议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郑州会议。
邓小平是11月6日从西南视察结束后,直接赶赴郑州参加会议的。这次会议开始纠正在人民公社问题上出现的错误,规定要实行劳逸结合,既抓生产又抓生活的方针。邓小平接受毛泽东的提议,主持《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的起草工作。
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邓小平又在武昌先后出席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即武昌会议)和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中共八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是以《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为基础起草的,依然由邓小平主持。11月21日下午,邓小平在主持起草委员会会议时讲话指出:《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它的性质是要给人民公社立一个宪法、一个共同遵守的章程。(参见《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第1471页。)
12月9日下午,邓小平在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上作《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在谈到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问题时指出:社会主义是高标准的,共产主义的标准更高。我们必须划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必须划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目前的人民公社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能说就是全民所有制,只是含有全民所有制的若干成分。我们的任务是建成社会主义,逐步增加共产主义的因素,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条件。我们必须根据这个质的规定性来制定方针和政策。在谈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时指出: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所必需的。目前我国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应当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在谈到分配问题时指出: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积极的作用,不能加以否定。在谈到集体生活中的个人自由问题时指出:凡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事情,应当和群众商量,不能凭主观愿望办事。公共福利事业,如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等,应当用把它办好的方法,吸引群众参加,绝不能用强迫命令的办法。在兴办公共福利时,个人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这一点要公开向群众宣布。总之,在集体生活中的个人选择自由,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参见《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第1472—1473页。)
邓小平所作的说明,具体阐述了有关人民公社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以邓小平的这个说明为主要内容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是指导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践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显然,当时这些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一系列正确思想,是在中央领导层对各地视察调研中逐步形成的许多正确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当然也包括邓小平本人9月至11月的三次调研的重要成果。比如,《决议》强调的“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来促进生产的发展”问题和“集体生活中的个人自由”问题等,都是邓小平在三地视察过程中特别注意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出台,是包括邓小平在内的党中央初步纠正“大跃进”特别是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出现的“左”倾错误努力的集中体现。当然,在当时的认识条件下,这种纠“左”的努力还是初步的和有限度的,是在肯定“人民公社”前提下的纠“左”。但其中包含的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即使在今天还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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