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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及其经济绩效
发布时间: 2013-06-19    作者:范连生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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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是一个以苗族、侗族为主的多民族地区。1953年,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黔东南16县(炉山、黄平、施秉、镇远、岑巩、三穗、天柱、锦屏、雷山、台江、剑河、丹寨、麻江、黎平、榕江、从江)少数民族人口有1223737人,占当地总人口的67.83%。其中苗族占总人口的38.6%;侗族占总人口的24.2%;布依族、壮族、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共占总人口的5.03%。[1]土地改革前,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占有和分配是极不合理的,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之初,黔东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而不是单纯的救济穷人的分地运动。土地改革使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土地产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使农村土地制度的多变性和土地占有结构的畸形化得到了有效抑制,而且使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生产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绩效①(经济绩效主要是指对经济与资源分配以及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本文使用这一概念主要是指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引起的地权关系变化对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以此研究土地改革的经济意义。),从而为黔东南地区的政权巩固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效用。

  目前,学术界涉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经济意义的研究论著较多,但单纯从经济角度研究土地改革的论文为数不多,②(相关研究如白云涛的《土地改革与中国的工业化》,《北京党史》2002年第1期;佘君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党史研究与教学》2002年第5期;李良玉的《苏南土改与现代化传统问题》,《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等。)个案研究亟须加强。本文以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个案,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与经济绩效,以丰富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学术认知。

  一、土地改革前黔东南地区的土地产权状况及影响

  (一)土地产权状况

  中国自古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土地是农业资源中最重要的部分,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如此,土地是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对土地的占有与利用是认识中国农村经济的前提和基础。

  土地产权(以下简称“地权”)即土地所有权。20世纪3040年代,中国的地权分配和土地占有都不均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统计局对土地改革前各阶级的土地占有情况做了调查统计,大致情况是:占农户总数3.79%的地主占有耕地总面积的38.26%,人均耕地26.32亩;占农户总数3.08%的富农占有耕地总面积的13.66%,人均耕地9.59亩;而占农户总数57%以上的贫雇农仅占有耕地总面积的14%,人均耕地0.89亩。贵州省占农户总数5%的地主和占农户总数2.93%的富农分别占有耕地总面积的37%11.08%。[2]由于少数民族与汉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除汉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外,少数民族地主也占有一定面积的土地,而各族广大劳动人民却处于无地或少地状态。根据黄平、施秉、炉山等县195111月的统计,占总人口6.4%的地主、富农占有田土(在当地“田”指“水田”,“土”指“旱田”——笔者注)总面积的33.5%。由于“苗族一般地区的封建势力不易成长,地主少,土地分散,愈向边缘,汉族地主集中的土地愈多(黄平县东坡乡系苗汉杂居区,苗族占有全乡土地63%强。而苗族内部土地占有:地富4%,中农42%,贫农26%)。在腹地聚居区,阶级分化较强(据未证实材料,丹寨苗族土地占有:地主28%,富农27%,中农28%,贫农15%)”。[3]苗族、侗族地主中,除了个别大地主外,一般中小地主占地不多,生活上大都比较节俭,且不同程度地参加劳动,同农民关系也不甚紧张,在政治上同样受汉族地主的压迫。

  土地改革前的黔东南地区,农村中的封建地主经济居于主要地位,土地较肥沃、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土地更为集中。三穗县地主、富农只占全县人口的9.89%,而可耕田土面积却占37.06%。[4]八弓镇地主、富农占该镇总人口的7.7%,竟占有全镇田土面积的85.1%。但在边远地区,由于土地贫瘠、交通闭塞、生产力较低,土地占有两极分化状况不甚突出,剥削程度也较轻。但总的说来,黔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不均衡,土地改革前地主、半地主式的富农和富农占总人口的10.37%,却占有田土总面积的38.67%,地主人均占有土地7.45亩;中农人均占地1.85亩;贫农人均占地0.67亩,贫农、中农占地份额远远低于地主。[5]土地集中和地权分配不均衡导致农民日益与耕地分离,人均土地愈益减少,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黔东南地区必须改革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障碍。

  (二)农民生活的困苦

  有学者研究指出,近代中国北方地区人均5亩可以维持小农最低限度的生活;在南方,因粮食产量较高,每人所需耕地面积少些,但也要在2.5亩~3亩。[6]新中国成立前,黔东南地区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土地瘠薄,再加上农业技术落后,农村居民要想维持最低限度生活,人均耕地数量应不低于5亩,上述人均土地占有数量使农民生活较为贫困。

  由于黔东南地区地处高寒贫瘠地带,山坡多而洼地少,水冷而土质瘦,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单位面积产量较低,加之地权分配极不合理以及历史上残酷的封建剥削,该地农民连年饥馑,生活穷困,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一些地方还出现了“糠菜半年粮”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在农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进行土地改革,改变地权分配不合理的状况,以发展农业生产力,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

  二、土地改革与地权关系的变动

  (一)土地改革的发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黔东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按照贵州省委、地委的指示和统一部署,先中心地区后边沿地区,先汉族地区后少数民族地区,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1950年初,为取得土地改革的经验,镇远地委决定在群众基础较好的黄平县四屏镇和东坡乡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试点,接着成立了由地委宣传部长张玉环担任组长的土地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经过短期的培训和学习,19502月初,由80人组成的土改试点工作团入村开展工作,其中四屏镇45人,由张登文、倪建华负责;东坡乡35人,由王占英、王洪范负责。经过两个月的努力,两个乡镇的土改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1951531日,《新黔日报》第2版发表了中共镇远地委撰写的《黄平四屏镇土地改革的情形与体会》一文,介绍了土地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对黔东南地区乃至全省的土地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

  19516月,镇远专区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镇远举行。623日,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土地改革的决议》。决议指出:“土地改革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工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样做是符合各族各界广大人民最大利益,并且是建设新中国的基本关键,我们坚决拥护和执行土地改革法。”决议提出:“进行的步骤待中心县土改结束,再宣传全面展开,边沿县先贯彻五大任务,等条件成熟再展开土改运动。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要求及条件,可以与汉族地区同样进行土改”。决议还强调,“在土改路线上,必须依靠贫雇农,巩固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孤立和消灭地主阶级。富农经济坚决保存,地主兼工商业的只没收其封建土地和财产,工商业部分不得侵犯。”(中共黔东南州委党史研究室:《黔东南的土地改革》,1992年,第245页。)决议对黔东南地区土地改革的目的、方针路线政策及步骤意义均作了总体规划和说明,土地改革正式展开。

  19517月,镇远地委为了加强对土改工作的领导,集中各阶层力量,共同实行土改,成立镇远专区土地改革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地委副书记吴肃任主任,苗族进步人士吴通明任副主任,各族各界人士代表占40%以上,这就保证了土地改革工作既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又符合各族各界的民意顺利进行。在省委和地委的统一领导下,黔东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有步骤、有组织地分期分批进行,到19535月,黔东南地区的土改复查工作结束。黔东南土地改革后,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利,地权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得到了彻底的改变。

  (二)地权关系的变化

  黔东南地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生活得到了保障。土地改革还改变了地权的占有状况。黔东南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均占有田土数量情况大致是:地主1.21亩,富农2.35亩,中农1.75亩,贫农1.27亩,雇农1.51亩。[5](p.23)地主及其家属分得土地的数量大约相当于贫农的平均数;富农人均占有田土的数量少于土地改革前,但仍比整体人均数量高出许多,符合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的经济政策;中农人均占有田土的数量也略有增加;贫雇农在土地改革中受益最多,雇农在土地改革前几乎没有土地,但在土改后人均土地数量超过了贫农,因为雇农中不少人是“光棍汉”,一般都分得了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土地;其他阶层也酌情分得了一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土地改革后,少数民族占有的土地大为增加。如榕江县土改前,侗族占有土地总面积的34.42%,苗族占16.19%,水族占6.56%,瑶族占0.19%,土地改革后,侗族占有土地总面积的36.33%,苗族占22.12%,水族占9.61%,瑶族占0.36%。少数民族获得的土地比土地改革前增加了11.06%。(中共黔东南州委党史研究室:《黔东南的土地改革》,1992年,第150页。)但由于黔东南山多平地少,人均耕地较少,再加上土地贫瘠,要想解决温饱问题必须精耕细作、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土地改革的完成、地权的变动改变了农村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新一轮的利益整合使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为扩大再生产创造了条件。给生产者切实的利益是调动其生产积极性最有力的杠杆,黔东南各地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调动了农民个体生产的积极性,生产情绪空前高涨,他们还制订生产计划、提出生产竞赛,这是黔东南地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可以说,土地改革使地权占有状况趋于合理,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这为新中国成立初期黔东南地区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三、土地改革的经济绩效

  (一)土地改革与生产的结合

  新中国成立前,在极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下,广大农民连最低限度的生计都难以维持,更无力进行生产投资、改进生产技术,劳动成果又多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发挥,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1948年,新华社发表了题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的社论。社论指出:“如果我们在军事上胜利了,在土地改革中胜利了,而不能在生产上继续取得胜利,那我们的革命和土地改革就变为无意义的了,变为无理取闹了。所以我们必须在军事胜利与土地改革胜利的完全新的基础上继续取得生产上的胜利,才能使我们的革命和改革成为历史上的重大进步。用生产的胜利,来巩固和扩大土地改革的胜利,来支援和保证军事上的胜利并争取革命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7]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成为发展生产的首要任务,这也是广大农民翻身做主的强烈要求。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实现“耕者有其田”,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1952328日,《新黔日报》社论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消灭地主阶级完成土地改革是广大人民迫切要求的,搞好农业生产战胜灾荒也是广大人民迫切要求的。所以从群众的要求出发,善于组织群众,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则土地改革可以胜利完成,农业生产同样是可以搞好的。如不从群众的要求出发,不关心群众的生产,少数干部命令群众行动,则不仅农业生产搞不好,同样的群众发动不充分,地主阶级斗不倒,土地改革亦不能胜利完成。[8]鉴于土地改革和生产的密切关系,社论号召各地在反封建的斗争中一定要把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结合起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黔东南各地大力宣传《土地改革法》,贯彻西南局、贵州省委的指示,把土地改革和生产密切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民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农民了解土地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把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彻底废除封建的生产关系,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的生产力,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为国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开辟道路,为走向社会主义创造条件。因此,农民在分得土地之后应努力生产,改善生产条件,进而开展爱国主义增产运动,使农民感到不仅在形式上分得了土地,而且要真正把生产搞好,获得土地改革的实际胜利。

  为了在农村中开展爱国增产运动,发展农业生产,逐步恢复与繁荣农村经济,19525月,贵州省人民政府颁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十项政策》,强调:“凡在土地改革中依法分得土地财产者,即归其所有。土地改革后,凡农业生产及副业生产之经营及劳动所得,一律归本人所有并自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犯”,要“切实贯彻谁种谁收政策”,“监督并强制地主劳动生产,不准荒废田地”。[9]

  黔东南地区各级党委按照上级指示,号召各地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土改与生产相结合的问题。19525月,天柱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生产工作的指示》,针对部分村干部、土改工作队负责人为争取栽秧前完成土改任务,整天召集农民查田产、斗地主,不顾生产的问题,指示要抓紧时间春耕播种,保证粮食增产。(中共天柱县委党史研究室:《天柱党史》,1995年,第49页。)土地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地普遍以乡或村为单位隆重召开庆祝土地改革胜利大会,但一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大吃大喝”、浪费的现象。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并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提高农民觉悟,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人民政府发出号召,要求各地普遍提倡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现象。[10]

  土地改革后,各地掀起了生产的热潮。黄平县四平镇和东坡乡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纷纷订立生产计划,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三穗县土地改革结束时正值秋收,秋收一结束,农民立即掀起秋耕热潮,他们购买了农具和耕牛,并耕种了小季作物。(中共黔东南州委党史研究室:《黔东南的土地改革》,1992年,第95页。)黔东南地区人民政府还采取兴修水利、农业贷款、推广农具等具体的农政措施来推动农业生产。“土地改革一结束,各级干部的工作立即转向了率领群众发展生产。村村寨寨、家家户户制订了生产计划,很快地就把农民的积极性引向了大生产运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为高涨。”(中共黔东南州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回顾黔东南解放》第2辑,1987年,第28页。)另外,为了解决农民生产上的困难,还号召农民在原来习惯的基础上成立互助组,这为土地改革后第一年粮食增产提供了有力保障。如锦屏县1952年共有35个互助组,参加的有288户、1868人。1953年,互助组迅速增加到180个,共979户、5874人。粮食单位面积的产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共黔东南州委党史研究室:《黔东南的土地改革》,1992年,第199页。)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心任务,再加上国家在税收、价格、财政、信贷以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因此农村中形成了恢复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良好氛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重视下,黔东南16县都是一面进行土地改革,一面努力生产,广大农民掀起了生产热潮,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二)农村经济的新变化

  土地改革后,黔东南地区的农民政治觉悟和生产热情大大提高,他们积极地投入到爱国增产运动中,再加上人民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了农业贷款,解决了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很多实际困难,因此,黔东南地区的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初步改善,购买力也开始提高,农村面貌为之一新。

  土地改革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发展中表现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1952年底,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和增产节约运动的深入开展,人民政府对贫困农户和农业生产互助组贷给口粮、种子、耕牛和农具款,黔东南地区的社会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发展。根据统计,1951年黔东南16县粮食总产量435198吨,比1949年的411894吨增加5.7%,农业总产值9771.8万元(旧币,下同),比1949年的9225.4万元增加5.9%1952年粮食总产量446219吨,比1951年增加2.5%,农业总产值10533.6万元,比1951年增加7.8%1953年粮食总产量501113吨,比1952年增加12.3%,农业总产值11303.5万元,比1952年增加7.3%。(中共黔东南州委党史研究室:《黔东南的土地改革》,1992年,第36页。)

  土地改革后,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农民的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他们积极学习文化,渴望新的知识和技术,破除迷信,使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如参观考察或亲身参加了土地改革的民主人士所说:“在形式上所看到的,是社会面貌的完全改观和恶势力已不复存在了。各地正义得到伸张,迷信也自动破除,农民都有愉快的表情,乡村充满了生气勃勃欢欣快乐的气象。大家对毛主席、共产党、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备极爱戴,农民团结互助和生产积极性更不必说了。”[11]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新生的人民政权面临着严重的困难与考验,许多旧的制度特别是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制度亟待改革。为了建立和巩固新政权,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需要动员乡村中的广大民众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搞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农业生产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从19511953年,黔东南地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改造了旧的落后的生产关系,不仅使广大农民深切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其权益的认同和重视,而且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提升了党和政府对乡村的动员能力和号召能力,这就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上升,这与土地改革的完成是分不开的。诚如宋庆龄所言:“生产力提高是农民获得了土地,而且提高了他们的政治活动的结果。这正是土地改革的目的。”[12]

  [参引文献]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地理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1页。

  2]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3]《费孝通文集》第6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239页。

  4]《三穗县志》,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页。

  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农业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6]李金铮:《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经济探微》,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7]《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人民日报》194882日,第1版。

  8]《完成土地改革必须做好春耕生产》,《新黔日报》1952328日,第1版。

  9]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生产十项政策(1952年)》,黔东南州档案馆:45-1-105。

  10]《贵州省镇远专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1952122日)》,黔东南州档案馆:28-1-15。

  11]徐绪治:《西南区第一期土地改革运动综述》,《新黔日报》195188日,第1版。

  12]宋庆龄:《为新中国奋斗》,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312页。

  [责任编辑:郑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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