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创立66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我们党创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和经验,缅怀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为各民族大团结提供动力。
党创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成功范例。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少数民族采取的强权统治和怀柔控制等政策都是不成功的。这是因为由于封建或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统治者,都秉承“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单一大民族理念,把少数民族或其他民族当成被利用和被统治的对象,自然难以取得其他民族同心、安危与共的效果,因而历代统治者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和对民族区域的控制都不稳固,一旦国内局势动荡或有强烈的国外诱因及合适的时机,就很容易酿成动乱和分裂。
时至今日,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才是历史上最成功的典范。早在二大时期,党就对民族解放和独立问题提出了政策主张,即把少数民族当作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作汉民族的兄弟民族,在政治上不歧视,在经济上予以扶持,在信仰上给予自由,并把带领和团结中华各民族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建立各民族平等的新中国作为革命的根本目标。共同的目标追求,把党的命运和中华各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为各民族的团结奋斗奠定了牢固的思想政治基础。1941年5月1日,毛泽东在起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首次提出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即“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抗战胜利后,党及时指派乌兰夫等干部组织领导内蒙古东西部的联合和统一。1947年5月1日,党领导的第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在乌兰浩特市(汉语为红色城市)诞生。毛泽东、朱德发慰问电祝贺,指出:“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内)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庆祝你们的胜利!”民族自治政权的创立,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同中国民族解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开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为我国乃至世界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成功典范。
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为各民族团结奋斗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党领导创立民族自治政权后,一方面组织开始了蒙汉等各族干部共同领导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探索;另一方面积极投入到推翻国民党统治、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斗争中,使民族自治政权成为争取民族解放、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强领导者。同时,自治区域也成为东北、华北野战军的可靠后方和强有力支持者,曾先后派出三个骑兵师,参加了东北解放战争,参与了绥远和平解放的工作,为民族解放作出了重要贡献。随后,中央政府撤销了国民党政府为控制少数民族而设置的绥远、察哈尔、热河等省,真正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新阶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宪法,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聚居在全国近2/3土地上,人口超过一亿的少数民族正逐步摆脱贫困、走向富裕。60多年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引领下,各族干部群众始终高举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确立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经验。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积极推进实践基础上制度创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系,是巩固民族团结、实现中国梦的现实需要。
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探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新鲜经验。1984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2001年,作了修订。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此后历届党代会都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我国民族团结不断巩固,是历史上最好时期。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日益增多,民族关系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国内外一些敌对反华势力采取渗透、拉拢、欺骗和利用等手段,策划煽动少数民族极端分子分裂祖国的行为,甚至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这些都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新的挑战。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积极探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新鲜经验。
把民族团结作为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放到战略位置、高度重视。“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这是毛泽东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提出的基本国策,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坚持的执政理念。历史证明:各民族团结进步,事关党之大任、国之伟业、民之洪福,不可有任何疏忽和懈怠。我们要针对民族团结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妥善处理新时期民族地区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纠正和防止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和倾向发生,真正把各族人民团结凝聚在实现中国梦的共同事业中。
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仍然是制约自治区发展的主要瓶颈。兴安盟是革命老区,1947年5月1日,党领导的第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在兴安盟所在地乌兰浩特市(汉语为红色城市)诞生。多年来,全盟各族干部群众立足现有条件,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步,巩固了民族团结繁荣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国家给予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引导融入东北经济区,开展互惠互利区域合作。加上国家将兴安盟整体纳入大兴安岭南麓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区,自治区137个厅局定点扶持,鄂尔多斯市对口帮扶,自主加强内联外贸,开通口岸,培育了一批新型产业,带动经济快速发展。但相比较,跟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需要补好经济社会发展这块短板。需要党和政府继续加大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让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群众得到更多更大实惠,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进一步巩固发展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政治局面。
实践表明,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探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吸收借鉴新鲜经验,完善制度机制,凝聚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力量,为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之梦而奋斗。
(作者系内蒙古兴安军分区政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