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政协的基本作用是影响公共政策而非决策。人民政协的非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它的实际作用上。无论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还是每一次政协会议的政治影响;也无论是这政协委员的提案,还是他们的工作视察,概括起来说,这一切的作用都在于影响公共政策,参与公共政策过程,而不是像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进行权威决策。从政治过程的角度看,人民政协是一个制度化程度非常高的有序公共参与平台。这个平台使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主张在政治体制内得以充分表达,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也有利于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由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将人民政协的公共参与作用与选举制度并列,把他们看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党内民主、选举民主、议会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宪政民主等。其中选举民主与人民政协作为具体载体的参与民主、协商民主是公民直接表达政治意愿的民主形式,或者说,它们是最接近于民主本源即直接民主的民主形式。上述“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就是在这一意义上讲的。
总之,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性质、作用均表明它是一个非国家权力机关。同时,理论上必须重视的是,在代议制度上如何看待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与实行两院制的国家相比较,人民政协与两院制议会中的上议院(参议院)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比如,像政协委员一样,上议院的议员也多是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精英,并且部分国家上议院议员也非正式选举产生等。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全国政协在外事活动中,通常与其他国家的上议院或参议院相对口。其实,人民政协与西方国家的上议院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享有法律上的国家权力。显然,人民政协不享有这样的权力。但是,把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放到政治过程的视野来看,应该说它们都发挥着代议的作用。或许可以说,在代议制度上,我国已经形成区域代议与精英代议相结合的代议制度。所谓区域代议是指以选区为基础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履行代议功能的制度;而精英代议则是指以某种遴选机制为基础产生的社会各界精英履行代议功能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代议”地位无庸置疑。重要的是如何看待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议”功能。虽然我们长期将政治协商会议定义为统一战线组织,定义它不具国家权力机构的性质,但从实际的政治过程看,它则发挥着相当强的“代议”作用:各界别精英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和区域公共事务的讨论、提案影响着公共政策,进而也影响着现实政治的实际状态。从代议的角度看,中国既非严格的一院制,当然也不是两院制,而是二者的某些特点兼而有之。这一特点正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所引起的,正如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对政协性质的概括:“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官亦民,非官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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