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之三:在分歧面前以改革开放大局为重
古今中外任何志同道合的政治家之间,都不可能完全没有分歧意见,问题在于分歧的性质和对待分歧的态度。邓小平和陈云虽然都主张改革开放,但在一些问题上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分歧。不承认有分歧,不是唯物主义;过分夸大这种分歧,甚至把他们的关系描绘成权力斗争,更有背历史的真实。实际情况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当他们出现分歧时,要么一方放弃自己的观点,要么彼此求大同存小异。无论哪种情况,他们都把维护党的团结和改革开放大业作为最高原则。
邓小平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时期,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全党全民都应当把现代化建设作为中心任务。因此,在他第三次复出后,十分重视利用当时有利的国际条件,要求加快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1978年国务院务虚会之前,他约谷牧谈话,听取出访欧洲国家的汇报,强调要“下决心向外国借点钱搞建设,要抓紧时间。”[50]但是,当后来陈云提出,现在经济比例失调情况严重,要把各方面比例先调整好,再加快发展;不能只考虑从国外引进项目,还要考虑国内提供配套资金的能力;对外债要分析,真正的自由外汇很少;现在国际市场是买方市场,只要国际关系不出大变化,这个有利条件不会失掉等等意见之后,他部分放弃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我赞成陈云同志那个分析,外资是两种,一种叫自由外汇,一种叫设备贷款。不管哪一种,我们都要利用,因为这个机会太难得了,这个条件不用太可惜了。”“问题是怎样善于利用,怎样使每个项目都能够比较快地见效,包括解决好偿付能力问题。利用外资是一个很大的政策,我认为应该坚持。”[51]“我们引进每一个项目都要做到必须具有偿付能力。可以先干两件事再说。陈云同志的意见是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研究,我赞成这个意见,应该这样来研究。”[52]从这些话中不难看出,他对这个问题,虽然保留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但从总体上是同意陈云意见的。
同样,陈云在遇到同邓小平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也往往表示赞成邓小平的意见,起码不再公开坚持自己的观点。
例如,在经济特区问题上。陈云曾在1981年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说过:“广东、福建两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市在部分地区试办经济特区(广东不是全省特区,福建也不是全省特区),现在只能有这几个,不能增多。当然,来料加工,合资经营,现在许多地方也在做,但不能再增加特区。……像江苏这样的省不能搞特区。”[53]1982年春节,他约当时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几位负责人座谈,再次强调:“现在搞特区,各省都想搞,都想开口子。如果那样,外国资本家和国内投机家统统出笼,大搞投机倒把就是了,所以不能那么搞。特区第一位的问题是总结经验。”[54]但是,当邓小平在1984年初同中央几位负责人说:“我们建立经济特区,实行开放政策,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除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港口城市,如大连、青岛。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55],并请他们向陈云汇报。陈云听后,明确表示赞成邓小平的意见。接着,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召开会议,根据邓小平谈话的精神,建议开放天津、上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形成了《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委托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的谷牧向正在杭州休养的陈云汇报。陈云再次明确表示,同意开放14个沿海城市,同时也指出:现在特区还没有“拳头”产品,要它那里搞“拳头”产品有困难;外资企业产品要有一定比例内销,但对有发展前途的国内工业应当保护;特区不要搞自己的货币,如果一定要搞,发行权一定要集中到中央。[56]显然,陈云在这件事情上总体上向邓小平的意见靠拢,但也保留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再例如,在党员雇工问题上。改革开放初期,党内在个体私营者雇工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的争论。对这个问题,邓小平和陈云的意见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都主张看几年再说;不同的是,在看待党员雇工问题的侧重点有一定差别。1982年底,陈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就农村雇工限额问题发表意见,指出:“过去国务院规定最多不超过七个,现在实际上多了一些。究竟限不限,限几个合适,还要看一看。但对这类问题,报纸上不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看一段时间以后再说比较稳当。”[57]但1983年底,他在中央常委传阅《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送审稿时,看到上面有允许共产党员雇工的规定,感到不妥,随即批示:“雇工政策还可以再看几年,即使出一点问题也不可怕。”但“对党员雇工要慎重。党内对此存在不同意见,中纪委也有个意见准备报告书记处。因此,这个文件是否先不作规定,由书记处再讨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需要充分讨论。小平同志在八大党章报告上讲:‘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现在形势虽然比那时有很大发展,但对党员的基本要求还应当坚持。看这个问题的利弊,不仅要从现在看,而且要从若干年后来看。”为稳妥起见,他特意把这个批示先送给邓小平看,然后再送中央书记处。[58]邓小平看后,批示“中央书记处再议”。[59]根据陈云的意见,文件在发出时,删去了有关允许党员雇工的规定,并明确要求对农村雇工要加强管理,认真调研,以便条件成熟时做出具体政策规定。[60]后来,中共中央书记处否定了中纪委制定的《加强党的纪律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党员不准雇工的规定,认为雇工有多种情况,十分复杂,涉及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只有进行调查研究,才能对党员雇工作出合理的规定。邓小平也对雇工问题表示了两点意见:(一)“看两三年,没有什么了不起,将来经济发展了,如果有了偏差,一个命令就可以收回来。”(二)“我们是搞社会主义的,要提倡党员搞合作生产,我们终归是要搞社会主义的。”[61]1985年底,有人在谈话中说到,农村党员干部在发展经济时,有的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有的带头个人致富,有的依仗特权谋私致富,雇工经营者得到上边特殊扶植,占用公有资源、大量贷款。他听后表示,对第三种情况要控制,可以收累进税;并再次指出:“雇工,我说看两三年是必要的。”“有一个报告说,雇工经营出现是必然趋势,不可避免的,现在要考虑如何纳入轨道。这个意见对。”[62]1987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个体经营者之外又提出了“私人企业”的概念,并明确私人企业雇工人数可以超过对个体经营者的限度。[63]此后,陈云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再发表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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