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如何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基本制度不同。前者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这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划清四个重要界限里面的一条,十分重要。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在“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这两个错误倾向中,哪一个目前是主要的,以更好地抵制其消极影响。单一公有制是过去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时代的产物,现在还有个别极“左”人士在宣扬,这是需要我们与之划清界限的。但大量的言论和事实证明,当前存在的更为严重的错误思想倾向是私有化倾向,这一倾向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是极为不利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者不能不看到这一点。
马克思主义评价所有制的标准,并不只看所有制成分的比重。这是对的。但是,马克思主义也不主张不看比重。如果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降低,以至于不再占主体,就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在下降,宏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微观上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但更多的是“国退民进”,个别案例中的所谓“国进民退”,也并非没有道理。我们党一贯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主体有疑虑。解除人们疑虑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统计数字来说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当负起这个责任,解释公众的疑虑,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心。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而要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的作用不是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中那样,主要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补充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而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这些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有经济应该有“绝对的控制力”、“较优强的控制力”,“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这些都是中央文件所规定和强调的。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保持控制力,是为了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调控,以利于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除了帮助政府实行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调控外,国有经济还有另一项任务,即它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基础。对那些在政府调控经济中可能不太重要,但是对于保障公平正义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视同重要和关键的领域,要力争搞好。所以,不但要保持国有经济在关系经济命脉领域的控制力,而且要保障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发展,发挥它们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国家转移支付和实行公平再分配的经济能力和实力。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在竞争性领域发展,难道利润收入只让私企独占﹖所以,中央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一向坚持“有进有退”的政策,注重提高和发挥其竞争力,而绝不是要求它“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当然,竞争性领域应当对私营企业完全开放,尽量让它们相互竞争,并与国企相互竞争。
私有化的主张者不仅要求国有经济完全退出竞争领域,他们还要求国有经济退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他们经常把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优势地位冠以“垄断行业”、“垄断企业”,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国有企业利用政府行政权力进行垄断,把国有资本一概污蔑为官僚垄断资本。应当明确,在有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战略性部门及自然垄断产业,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谁来控制。一般说来,这些特殊部门和行业,由公有制企业经营要比由私有制企业经营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战略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行政性垄断的弊病是应当革除的。革除的办法与一般国企改革没有太大的差别,就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公司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健全法制和监管制度,等等。恢复企业利润上交国库,调整高管薪酬待遇(某些国企高管的收入高得离谱了),杜绝市场化改革以来国企利益部门化、私利化的弊端,这些都是当前国企收入分配改革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另外,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机构。如果职工真正有权监督国企重组,有些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有其地位,应当充分阐述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公经济对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私营经济具有两面性,它除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一面外,还具有剥削性的消极一面。针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客观存在的两面性,除了引导它们在适当的行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外,还要对其不合法、不健康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对其经营的领域进行节制。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公众利益的部门,应当由公有制经济来承担,以避免私有经济只顾追逐利润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扩大贫富差距。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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