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议在农村恢复乡政权和切实实行义务教育
1958年以前,我国农村一直以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1954年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可是自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表后,农村就采取“政社合一”的做法,取消了乡级政权和村长,由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生产队所代替。关于农村实行义务教育,1954年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实际上没有真正实行。
鉴于这种情况,胡乔木在1982年1月10日致信邓小平、陈云并转胡耀邦等,说:“在农业生产责任制推广以后,仍希望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兼负政权职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很困难的,势必造成许多地区的权力真空。”“我建议中央下两条决心:(一)在今年内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农村恢复乡政府,恢复村长,并普遍在乡级设立派出所。这当然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但不解决不行。故建议中央为此早日作一正式决定发给全党,在适当时机可由人大常委会作公开决定。(二)必须坚持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入小学,不许中途退学,成年农民入冬学。社会主义、合作制、精神文明都必须建立在有一定文化教育的基础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决不能幻想在愚昧、落后、文盲众多甚至日益增多的条件下实现四个现代化。在农村普及教育,诚然困难很多,这正如计划生育一样,虽困难也不能在原则上动摇。中国今天在经济文化方面诚然落后,但是决不比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日本也是一个人多、山多,大部分地区原来很偏僻闭塞的国家)落后,为什么日本天皇在一百多年前能做到的事,我们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年后和执政三十多年后却不能做到?解放初期至六十年代前期,虽然也没有真正实现普及教育,但是坚持了这一方针,还是比解放前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今天,在广大农村逐渐走向富饶的条件下,为什么反而放弃和批评自清末以来一直为全国所有人认同的口号呢?真正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实现普及教育,当然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一些步骤,在特别落后的地区要变通,但是首先必须无条件地、毫不动摇地确定决心、目的和原则。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稳步前进,否则就会混乱,为今后的进步造成困难。在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上,也请求中央和国务院早日作出正式的、明确的、书面的决定,并发给全党。以上建议是否可行,敬请中央考虑。”
中央对胡乔木的两项建议十分重视。邓小平1982年1月11日批示道:“我赞成乔木同志意见,如何实行,请书记处、国务院拟定。”陈云在同一天批示道:“我赞成乔木同志的意见,尤其是第二个问题。”胡耀邦1月12日批示道:“将邓小平、陈云同志批语、乔木同志信和所附两个材料印成中央书记处讨论文件,安排时间讨论。”1982年2月17日,邓小平又当面对彭真、胡乔木说:“政社分开问题要说,现在的宪法草案没有说,要说清楚。”
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胡乔木的建议后,胡乔木和宪法修改班子即在宪法修改草案第九十五条上加上“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关于普及教育问题,他在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后面,加上“和义务”三个字。
五、重视工作班子的基础建设
胡乔木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理所当然地要负责搭好工作班子、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并提出工作要求。他在就职前两周,就着手物色副秘书长人选。他考虑这个班子既要有文字能力强的人,也要有法学专家;既要有党内的,也要有党外的。他一面找胡绳、王汉斌商量,一面请统战部推荐了甘祠森(民革中央副主席)和叶笃义(民盟中央副秘书长)两位法学家。为了表示对党外老专家的尊重,他委托张友渔(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家)分别拜访甘祠森和叶笃义,征求他们的意见。待一切商妥之后,他报请中央批准吴冷西、胡绳、甘祠森、张友渔、叶笃义、王汉斌、邢亦民为副秘书长。
1980年9月15日,在秘书处成立的当天晚上,胡乔木召集几位党员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研究如何进行工作。会议确定:(1)秘书处工作班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各派四五人组成;(2)工作班子以分散办公为主,有分有合;(3)大体分工是:北京大学、人民大学负责总纲部分,全国人大法工委政法组负责国家机构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负责公民权利与义务部分;(4)工作进度:9月完成各自的部分,10月初统一写成初稿并印送秘书处各同志征求意见,ll月初改后再次印发有关同志征求意见,l2月初再作一次修改,12月下半月作为正式修改稿提交宪法修改委员会审议;(5)有关资料的搜集和打印工作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主。
9月17日下午,胡乔木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秘书处第一次会议时,他强调由于时间紧迫,秘书处即日起开始工作;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必须分专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座谈,聘请他们积极指导,协助和参加这一工作;要随时与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交换意见;广泛听取全国各界人士对修改宪法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商定,秘书处不设办公室,各项日常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分别兼办。
当工作规划、组织分工等问题解决之后,胡乔木在随后举行的秘书处第二次会议上,要求大家抓紧研究宪法修改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其中包括:宪法的结构、人大作用如何发挥、我们能不能搞两院制、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政府机构如何设置、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划分等等。
为了借鉴外国经验,胡乔木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搜集整理了几十个国家、数十万字的参考资料,并要求对重要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苏联、联邦德国、日本、瑞士、印度、南斯拉夫、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议会和政府机构的设置、总统和内阁的职权、两院制的内容和相互关系、立法机关和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宪法的结构、重要条文的比较等,系统地加以介绍。这些材料于12月全部整理完成后,他又特别交代,凡是重要国家的宪法参考资料,都要分送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为了使中央了解各方面对修改宪法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他还向中央建议出版《宪法讨论》内部刊物。
由于初期的基础工作做得比较充分扎实,所以工作班子于1981年2月初如期完成了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党政军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各人民团体负责人讨论之前,2月14日,胡乔木又致信吴冷西、胡绳,要他们对“宪法修改稿加一些注解,说明哪些规定与某些外国宪法作了比较,哪些规定主要根据哪些部门、地区提出的意见,或出于哪些重要考虑。这样,草案阅者才能便于了解。”
胡乔木在具体修改宪法草案的过程中,除提出一些重要建议外,还始终把握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为宪法修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他在修改宪法草案特别是序言和总纲时,非常注意将宪法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与《历史决议》保持一致,以便使宪法既科学地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又准确地表达新时期、新任务对国家政治生活提出的新要求。他在1982年4月1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宪法修改草案说明时,说:“这次宪法修改草案,加强了人民民主,也就是加强了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党的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里面,专门有一章讲这个问题。这是过去30年基础经验的总结。这次宪法的修改,就是按照这样的一个精神来进行的。”
胡乔木并非法学专家,但他重视并善于调查研究,虚心向专家们求教。从修改工作一开始,他就注意发挥法律研究部门和法学专家们的作用,对老专家更是敬重有加。1982年夏天,他突然想起钱端升是一位对比较宪法有深入研究的法学家。他让黎虹打听到钱端升的住址后,由黎虹陪同,冒着酷暑,亲自去钱端升家拜访,同80多岁的钱老谈了整整一个上午,请教一些法学方面的问题。回来后,他又让黎虹通知张友渔,以后研究宪法修改时,尽量请钱端升参加。
胡乔木对语言文字的运用向来是非常考究的,他多次向工作班子提出,写法律条文不同于起草文件,文字表述一定要格外准确、严密。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人对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上的意见。于是,他一方面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反复推敲,另一方面又请了20多位法学和语言文字专家逐条、逐句、逐字地挑毛病、把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982年宪法,随着实践的发展,虽然对个别条款有过修改,这在任何国家都难免的。但经过近30年的实践证明,这部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为我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了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