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议设立国家审计机构并列入宪法
在此前的三部宪法里都没有关于审计机构的内容。l982年1月上旬,胡乔木在提议之前,与主管经济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商量这个问题。经姚依林同意之后,胡乔木于l月12日写信给时任财政部部长的王炳乾,说明他对设立审计机构的考虑。信中写道:“在调整国家机构期间,我同姚依林同志商量,拟在国务院下设一审计机关(名审计局或审计院均可),对国务院及其以下各机构和各大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核算(包括预算和决算)工作,在全国各级设立独立垂直系统,培养选用高级会计人才,以利于防止贪污、浪费、盗窃、贿赂和其他各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算、来历去向不明的收支。这类工作因人才少,经验少,阻力大,必将遇到很多困难。但坚持到底,必能逐渐闯出一条路来。这事望财政部同志研究一下,参照各国情况和经验,在最近期内提出一个具体的建议和筹办人选。这一机构和它的职权并拟列入宪法。”
为了让财政部重视这个问题,1月15日,姚依林给王炳乾打电话说:“关于建立审计机关问题,我和乔木、万里同志一起研究过,同意乔木同志的意见。财政部按乔木同志意见研究方案,开展审计工作。这是真干,不是假干。这对财政工作是有好处的。”
1月28日,财政部给胡乔木、姚依林正式写了一份《关于建立审计机构的几点意见》的报告。报告说:“遵照乔木、依林同志的指示,财政部党组对建立审计机构问题专门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一、建立审计机构的必要性;二、审计机构的设置;三、审计机构的任务;四、审计机构权限;五、具体步骤。”胡乔木将这个报告报请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领导同志考虑。2月17日,邓小平找彭真、胡乔木、邓力群谈修改宪法时表示,宪法要写上审计机关的规定。
往下的问题是审计机关怎么设置。当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先将审计机关设在财政部,过几年后再移到国务院,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胡乔木开始同意这种意见,后经仔细考虑,又否定了。因为财政部本身的工作就应该受到监督,财政部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审计机关作为一个部的下属单位,也没有权威性。第二种意见,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胡乔木认为这个办法也不行,因为许多具体事务人大无法管。第三种意见,是直属国务院。胡乔木与有关领导同志商量后,最后确定采纳第三种意见。不过他提出,宪法应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督权。于是形成了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南下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协力促进宪法恢复国家主席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国家主席。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前都是这样做的。以后,在一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取消剥夺了国家主席的权力。而且在1975年和l978年两次修改宪法时,又取消了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1982年宪法要不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央酝酿了一年多,一直没有定下来。为此,1981年12月l4日,彭真写信给胡耀邦并中央常委。彭真在信中写道:“关于国家主席问题,需要中央作最后的决定才能提交修宪会讨论。关于这个问题,草案大体是照抄1954年宪法的条文,供中央考虑作最后的决定。”
当时为什么中央对设国家主席迟迟定不下来,主要是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一致。1982年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宪法草案。会上,大家对设国家主席意见仍然不一致。邓小平主张设,有几位同志主张不设。主张不设的同志的意见是,如设,只有小平同志适合担任主席,但这样势必增加他的很多事务,不利其健康。邓小平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当嘛!会议没有结果,准备23日继续开会讨论。
2月22日上午,胡乔木给胡耀邦、万里、习仲勋、杨尚昆写信,请他们在23日的政治局会议上发言,同意小平同志的意见,并说这件事是关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化的久远大事。当天下午,他去人民大会堂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回来后,他对黎虹说:“我给耀邦、万里、仲勋、尚昆的信他们都看了,并加送了彭真。彭真会后找我和他们一起说,他同意我的意见,要支持小平同志的设想,在明天的政治局会议上,他要发言,希望别的同志也发言。”果然,第二天政治局会议意见一致,都同意设国家主席。
由于中央一致同意设国家主席,所以,胡乔木在1982年2月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宪法草案说明时,首次明确表示:“现在我国各方面都恢复了正常,因此,从恢复国家多年的惯例着想,还是修订宪法草案时考虑恢复设国家主席比较适宜。这是表明国家的正常化,国家的稳定。”这个说明得到与会人员的普遍赞同。
设国家主席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如何规定,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面临的又一难题。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比较大,比较实。如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这些条款是保留还是修改?如何修改?宪法修改委员会向中央常委作了请示。
1982年4月5日,邓小平找彭真、胡乔木,对这个问题谈了看法。他说,总理是国家首脑,主席是荣誉职务。主席写的虚一点儿,不要规定有什么实权。条文要缩短,要彻底研究一下,看看外国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关于主席是怎样写的。
第二天,胡乔木向胡绳、王汉斌、张友渔、王叔文传达邓小平指示精神。他说:“根据小平同志提出国家主席职权要虚,总理职权要实的意见。除规定能做什么外,还要规定不能做什么。宪法要有法律意义,不要走形式。l954年宪法伸缩性太大,这是受苏联的影响。我建议,国务院设国务委员,减少副总理。部长不一定是国务委员。”胡乔木关于设国务委员的建议被中央采纳。
根据邓小平指示精神,胡乔木和工作班子共同研究,并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同意,决定取消l954年宪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稍作增删,变更为新宪法的第八十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此外,新宪法还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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