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乔木一生参与起草或修改过不少带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其中包括参加起草l954年宪法和l982年修改宪法。在这中间有过两次修改宪法,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他都没有参加。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可是没能坚持执行。1975年宪法和l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的特殊背景下制定的,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存在着严重缺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8年宪法的许多方面,同现实的情况、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已经很不适应,需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为此,中共中央于l980年8月30日致信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主席团,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由l06人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主持宪法修改工作。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胡乔木任秘书长,负责宪法修改的具体工作。
1982年宪法起草和修改过程历时两年多,工作做得非常认真、慎重、周到。从1980年9月开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各人民团体,听取宪法修改的意见。同时还邀请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举行座谈。根据中央78个部门和地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意见和座谈会意建,研究了1954年宪法、l975年宪法、l978年宪法和其他有关资料,将近一年时问,先后5次拟出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初稿)。1982年2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中央政治局原则批准,再次分送中央各部门、军事领导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团体,以及专家学者提出意见。2月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从4月12日开始,宪法修改委会第三次会议用9天时间,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逐章、逐条、逐句、逐字的讨论修改,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11月4日至9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用5天时间,根据全民讨论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再进行细致的讨论修改,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ll月26日,彭真向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
综上可以看出,在党中央和宪法修改委员会的领导下,l982年宪法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也是修改工作班子殚精竭虑、紧张工作的结果。
胡乔木接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时,正在忙于负责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二大文件的准备工作。他在秘书处抓了修改宪法的准备工作之后,便把主要精力转到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上了。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胡乔木因疲劳过度,随后又做了胆囊切除手术,身体虚弱,休息了一段时间。他后来具体动手修改宪法草案始于1982年初。那么,他在修改宪法草案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呢?说起来,主要有这么几项:
一、对宪法结构提出调整建议,突出加强人民民主,尊重人民权利的主体地位
以往三部宪法的结构都是第一章是总纲,第二章是国家机构,第三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l982年修改宪法草案的讨论稿也是这样安排的。
1982年2月16日上午,中央书记处讨论宪法修改问题。会上对宪法的结构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人主张维持宪法原有的结构不变,即第一章总纲之后接着写国家机构,然后是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胡乔木则主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作为第二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接着总纲。他的理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总纲的补充和继续,国家机构是程序问题,它是为前面实质问题服务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是这样写的。两种意见相持不下,讨论没有结果。
当天下午,胡乔木让秘书黎虹告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请尽快把世界各国宪法结构中的权利与义务一章查一下,看看哪些国家把它放在前面,哪些国家放在后面。简单列个表,明晨9时送到。”第二天清晨,王叔文就把材料送来。他们查了111个国家的宪法,其中101个国家放在前面,只有10个国家放在后面。随后,胡乔木把这份材料批送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书记处各同志阅。
材料送出去的当天,邓小平找彭真、胡乔木、邓力群谈修改宪法问题。他说:“我同意胡乔木的意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这样,这个问题就算解决了。
1982年2月27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胡乔木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作说明时说,把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过去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这也是加强人民民主、尊重人民权利的一种表现。还说,在整个这一章里面,贯穿的是马克思在第一国际章程里提出来的观点,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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