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规定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问题,应当由地方组织决定,以利于因地制宜;又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
为此,党章增加了以下的条文:“关于党的政策问题,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党的领导机关一经作出决议,他们就必须服从。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如果上级组织认为仍然应当执行这个决议,下级组织就必须无条件地加以执行。”按照这个规定办事,不仅不会削弱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而且有利于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对人民、对事业的负责精神,而且对保证上级组织乃至中央的决策能够真正符合实际也有很大的好处。
第三,规定县一级以上的党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每年召开一次。邓小平在向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除此之外,毛泽东提出的设几个副主席、一个总书记的意见也被采纳了。党章关于必要时党可设名誉主席的规定,也是为应对毛泽东一旦提出辞去主席职务这个情况而作出的。
总之,八大党章关于扩大党内民主的这些新规定,正如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所说的那样,有助于“促进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的高涨”。
应当说,八大关于扩大党内民主的这些决定,对于我们今天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是有启发性的意义的。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掌全国政权的党,要保持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证自己决策的正确性,其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充分发扬民主。而在这方面,发扬党内民主尤其是一个关键。因为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来促进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认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遵循的途径。
(摘自《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