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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与我国经济特区的初创
发布时间: 2010-10-22    作者:张明杰    来源:《党的文献》 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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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特区的初创时期,人们对经济特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对经济特区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以及如何管理等许多重大问题都存在着不同认识。无数的开拓者充满激情和希望,也有不少人心存顾虑和抵触。要使这一新生事物生存并不断发展下去,必须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确定位。1980年,江泽民在致力于经济特区的基本建设规划和协调解决难题的同时,参与制定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笔者注)。

   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它要同国际市场打交道,必须有一套适应其发展、经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权威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分析研究海外许多经济性特区法规、参考海外资料和广泛听取海内外各方面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经济特区筹备小组起草了《条例》。江泽民参加了近十次的修改过程,可谓字斟句酌。他反复强调,我们的论据一定要充分,为什么要搞经济特区,搞经济特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一定要有个理论依据,使大家听了以后能够理解,能够拥护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如果大家意见、思想统一了,我们这些做特区工作、做具体事的同志工作起来就顺利多了。

   1980年4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条例》。但创办经济特区必须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和批准。此后,国务院责成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组织对该《条例》进行研究论证。7月,在报国务院通过和全国人大批准之前,江泽民召集相关部委同志,听取深圳市委汇报《条例》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由于有关部门对《条例》中关于土地使用、劳动工资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条件有不同意见,他着重听取和讨论了这方面的问题。 关于土地使用问题。当时国外一般称为“地价”或“地租”。但大家感觉社会主义中国经过了土地改革,叫“地租”不合适,最终确定一个提法叫“土地使用期限”和“土地使用费”。

   关于土地使用期限,在《条例》中最早写了50年,后来作了修改,只原则规定根据投资人的情况和企业的性质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费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关于劳动工资问题。最早在《条例》中规定了最低工资,限下不限上,后来经过反复考虑,把最低限制取消了,采取由外商企业和职工签订合同的办法,以合同制的形式解决劳动工资问题。这个意见也获得了通过。

   关于税收问题。外国经济特区对外商企业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和生活资料都是免税的。经过商谈,海关同意凡是外商来特区办企业,所有生产资料可以免税进口,必需的生活资料也可以考虑减免税收。最大的问题在于企业所得税,当时还叫工商税。由于香港紧邻深圳,到深圳投资办企业的多数也是香港商人,特区的税率更多地参考了香港的标准。鉴于深圳当时基础设施条件很差,所得税也应该比香港低一点。于是,为了吸引外资港资,《条例》将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定为15%,低于当时香港的17.5%,更低于内地的33%。财税等部门很多人对这一优惠方案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低税率会影响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江泽民当时在会上说,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重点也就没有政策。现在中央决定要办经济特区,这应该是个重点,这个地方应该跟国内的其他地方有所区别。他的坚定和执着,使特区的优惠税率得以确立,为初创时期的经济特区赢得了竞争优势。

   经过三天的讨论,各部门大体上形成了一致意见。特区《条例》修改定稿了,但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还要进行充分的说明。8月21日至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将《条例》列入议程。21日,江泽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条例》的说明。他具体阐述了设置经济特区的根据和经济特区的性质、经济特区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对经济特区企业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建设的实施步骤。同时说明,由于我们办经济特区缺少经验,一下子拿不出一个总的经济特区条例来,因此先搞一个《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几点说明,为会议审议提供了重要依据。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并予以公布。《条例》的通过,以国家法律形式宣告经济特区正式诞生。这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创举。江泽民所作的说明,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标志性文献,后来,作为开卷篇收入《江泽民文选》第一卷。

   社会主义国家办经济特区没有先例,但此时,世界范围内建成的出口加工区已有70多处。对外开放,就是要吸取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1980年9月初,对外经济联络部争取到一个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出资,到一些国家考察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情况的项目。这个项目交给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来负责,江泽民认为这对借鉴国外的贸易制度、投资制度和开发经验是一个很好的机会,随即组成了一个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福建两省以及深圳、厦门两特区负责人等九人参加的经济特区考察组。1980年9月26日至11月7日,江泽民率组考察了斯里兰卡、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墨西哥、爱尔兰等六个国家的八个出口加工区。考察组成员先后同主管出口加工区的部门和地方当局举行了27次会谈,访问了22家工厂,还接触了一些投资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听取了他们的经验介绍。江泽民一行还借回国途经日内瓦的机会,参加了联合国组织的关于出口加工区建立和发展问题的讨论会。

   这次考察的六个国家,除墨西哥、爱尔兰外,都是上世纪50年代前后独立的。它们独立后在发展方面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资金短缺,劳动力过剩,政治经济不稳定。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他们除大力发展本国民族经济外,还及时利用发达国家输出资本和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或装配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去的要求,在国内开辟一些特定地区,建立出口加工区,来接受外资直接投资,既无须还本付息,又可引进资本、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还可以开辟国际市场。在考察中江泽民等还了解到,建立出口加工区往往遭到非议,被认为是为发达国家提供资本输出的场所,搞的是“殖民地经济”。经过同各国当局主管部门座谈,他们得出的共同结论是,从形式上看,出口加工区在资本、技术、市场方面主要依赖外资,而土地和劳动力取之于当地,就这一点来说,它同所谓“殖民地经济”似乎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殖民地经济”是宗主国对殖民地强制施行的经济制度,而“出口加工区”是主权国家把它作为发展本国经济的一项措施,独立自主而且是有策略地加以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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