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第一个飞跃”的反思
在追述了我国农业改革实现的“第一个飞跃”的背景和历程后,我们来试着回答这样两个问题。
(一)农业改革初期试行的多种责任制形式中,为什么最终是包干到户占了上风?包干到户与分田单干有何区别?
前文已经指出,包干到户说到底是农民的选择。在初期试行的多种责任制形式中,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几种形式是逐步递进的序列:包工到组较之过去的“干活一窝蜂”“劳动大呼隆”自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仍会有出工不出力、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倾向;包产到组使作业组的劳动与劳动的最终结果联系在一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了,同时劳动的数量约束和质量约束也尽在其中,但形式繁琐,且交产记工由队分配的做法仍然带有“大锅饭”的性质;包产到户与包产到组只是一步之隔,将包产单位由作业组变为农户,使社员拥有了相当的生产自主权,但其弊端与包产到组相同;包干到户比包产到户要更彻底一些,它是按社员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规定,完成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量和上交集体的积累、各种提留及折旧金,其余都由社员个人支配,而不再按工分分配,这样就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责、权、利在经营者那里紧密结合在一起,农民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且其方式简便易行,更受农民欢迎。总之,在多种多样的责任制中,包干到户交易成本最低,生产者的积极性最高。
自包干到户的形式出现那天起,反对者就将其说成是“分田单干”,许多农民也确实是那样认为的。其实,包干到户与分田单干从理论上说至少有两大不同:前者是土地集体所有,后者是土地私有;前者是统分结合,后者是放任自流。但是,此后的发展与当初的预想拉开了距离。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解体,“统分结合”在大多数农村已有名无实。而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一再延期,由最初的15年延长到30年,而且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和依法继承。这样从形式上看,至少在承包期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能单方面调整承包地,包干到户与分田单干越来越接近了。特别是在经历了税费改革以后,农业进入无税无费时代,愈发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形同虚设(因之也衍生出一系列弊端)。但是尽管如此,承包期到期后,农户的承包地还是要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而且农户的承包地在用途上受法律限制,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总之,农业改革的“第一个飞跃”从生产关系上说不啻是一个大大的倒退,几乎是“集体耕作二十年,一夜回到合作前”。然而跨出这一步是走了一段弯路后痛定思痛做出的抉择。1962年7月,邓小平曾经根据当时的情况说:“有些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地方,现在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如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到田’、‘五统一’等等。以各种形式包产到户的恐怕不只是百分之二十,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认为,这样的问题应该“百家争鸣”,大家出主意,最后找出办法来。他还说:“现在看来,不论工业还是农业,非退一步不能前进。你不承认这个退?农业不是在退?公社不是在退?公社核算退为大队核算,大队核算又退为生产队核算,退了才能前进。”邓小平还提出:“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他们合法化。”因为不管“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恢复农业生产“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20]可惜,这样的意见在那时还无法让多数人特别是毛泽东接受。
(二)为什么要保持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应该如何理解邓小平提出的农业改革的“第二个飞跃”?
农业改革的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在保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最适合我国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土地经营方式,最受农民的欢迎,能够最有效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再从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家庭经营并不构成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因此,1982年第一个中央1号文件就提出农业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1985年第四个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宣布“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21]这是我们党总结了土地改革以来农业发展的曲折历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表明家庭承包经营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农村改革已经建立起来的基本的政策框架或者体制框架。此后这一条成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历次党和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决议和相关法律所重申。
但是从形式上看,目前我国的农业依然属于小农经济范畴,人均占有耕地狭小,地块零碎,劳动者素质不高,机械化程度低,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得不到提高。毫无疑问,农业要有竞争力,必须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而要实行规模经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唯有走合作化的路子。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2] 当年土地改革后广泛开展的合作化运动,固然有我们那时对社会主义理解上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动机还是想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经营,亦即将农业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然而我们没搞清楚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不同于工业,农业的劳动对象是具有生命的生物体,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过程的结果,其生产过程存在严格的继起性,不能将许多农民集中到一起分工协作,工场手工业式的农业是不存在的。[23]既然不能用暴力剥夺农民的土地,那么就得走“纵向一体化”的合作化路子,即将农业生产链条中的某些环节如产前产后服务、土地耕作、产品收割和产品加工等独立出来,通过合作制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也就是说要发展专业合作社,而不是过去那种“一大二公” 的生产合作社。至于农业生产环节的适度规模经营,则要靠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逐步实现。
1990年,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24]长期以来,许多学者都在苦苦思索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如何实现,笔者以为在加速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农业领域通过“纵向一体化”(亦即产业化)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最可能的路径,当然这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实践中也有一些坚持走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的成功典型,但是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柱产业大都已是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发展基础较好),因而已经顺利实现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在农业领域实行规模经营。但是就全国绝大多数农村而言,这些事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所以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承包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有利于而不妨碍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产业化经营等方式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依法、有偿流转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不顾条件强制推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国家宪法的规定,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25]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26]我相信,这些指示所揭示的就是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952页。
[③]后来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⑩]所谓“五定”是指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或者是定人员、定产量、定时间、定费用、定工分。“一奖”是指根据完工验收结果或者年终成果给予奖励。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
[12]《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6页。
[13]李文:《中国土地制度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延边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116页。
[14]《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15]《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16]李文:《中国土地制度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延边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17]可参阅刘文耀《四川广汉向阳人民公社撤社建乡的前前后后》,《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见《21世纪乡镇工作全书》,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867-868页。
[19]《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366页。
[20]《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324页。
[21]《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9页。
[23]林善浪:《中国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25]温家宝:《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2005年12月29日,见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219928.htm。
[26]《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