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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与经验
发布时间: 2009-09-05    作者:    来源:中国期刊网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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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地委根据山西省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意见,19513月下旬召开全区互助合作代表会议,讨论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会上确定了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原则、条件和做法。办社的原则是:第一,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并保证退社的自由。第二,土地入股,采取按土地和劳力两个分配标准。第三,实行按劳动力分红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的原则。第四,社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办社的条件是:一是政治条件是首要的,必须是党的基础较好,有劳动模范和好的党员为骨干;二是互助组基础较好;三是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四是距领导机关较近,便于及时帮助。在具体做法上:第一,以原有互助组为基础,适当扩大社的规模,20户左右为宜。第二,土地入股量为每一社员所有土地的2/3。第三,所有入股的土地均应民主评议产量,作为土地分红的依据。第四,分配比例:土地分红占37%42%,劳动力分红占50%53%,公积金占8%10%,公益金和教育基金各占5%左右。第五,按照各种劳动工作量统一规定每一劳动()的质与量。第六,统一生产计划,统一劳动调动。第七,土地上所使用的种子等,当年随地自带;牲畜暂不入股,采用劳动记分,或是社内采取雇用方法解决。第八,社员退社,可以带走土地及其他投资,但不带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第九,当年仍按土地负担。第十,民主选举社长、副社长。会议对试办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确定了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互助组。会后,地委向省委写了《关于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报告》,1951年春在武乡县窑上沟、东监漳、西监漳、枣烟,黎城县王家庄,平顺县川底,壶关县翠谷,长治县南天河,襄垣县长畛,屯留县东坡等村试办了10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0个社的基本情况是:190(其中中农188,贫农2),790口人(其中党团员147,每社平均15),313个男女劳力;共有土地3018,入社地2212,73·5%,自留地807·6,26·5%。另外还有代耕地、租入地291·4,共有牲畜107头。[3]10个社试办之初,正是春耕大忙之际,立即开展了以提高耕作技术、搞好春耕播种为中心的爱国增产竞赛运动。10个社的春耕播种都超过上年,超过当地的互助组和单干户。如施肥平均每亩86·5,超过上年22·1%,超过互助组28%,超过单干户47·7%。当年这10个社都取得了好的生产成绩。粮食作物平均亩产2·075,超过上年21·5%,超过抗战前84·1%;普遍超过了当地产量高的互助组和单干户。社员人均收入为互助组人均收入的1·19,为单干户人均收入的1·25倍。10个社的试办是成功的,初步显示出许多优越性:一是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初步发挥了土地的效能;二是统一使用劳力,可以按照劳力的特点实行合理分工,提高了工效;三是部分地克服了个体农民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困难问题。

  在长治专区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晋绥边区腹心区的兴县已有了一些合作社的雏形。兴县是老区,互助组的基础较好。在山西省委提出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前,兴县专区已有兴县白家沟贾宝执等几个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业合作社。当时兴县地委曾对这一地区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作过研究,认为互助合作运动也如同其他事物一样是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的。归纳起来有五种形式:第一种是临时变工组,这是初级的形式;第二种是季节性互助组;第三种是长年互助组;第四种是长年互助组,有公共积累(当时叫公共财产);第五种是土地耕畜入社,按劳力和土地分配收益的农业合作社。在兴县白家沟、杨家山等8个自然村,已经有一种农业合作社,每个社员按劳力股份带入一定数量的土地,有计划地集体耕作,并辅之进行副业、手工业生产,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兴县地委认为,这种农业合作社是当地较高级的一种互助组织形式,其基本做法可以广泛宣传和提倡,并在具有条件的地区有重点地推广。

  1951年春,山西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刚刚开始,在当时是否应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上,党内出现了意见分歧。山西省委认为,根据山西是老区,已有互助合作基础的实际,主张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办成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提高,主要是提高互助组公共积累和扩大合作社按劳分配比重,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互助组的私有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而不是动摇它的私有基础。动摇私有基础,搞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农业机器为条件。这场争论一直持续了近5个月,直到毛泽东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争论才告结束。

  19519,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15发给各级党委试行。决议草案肯定了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求“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同时又是有重点地发展。”[4]这种具有私有性质和合作性质比互助组更加优越的高级形式,是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5110月和12月接连召开了全省农业工作会议和地委书记联席会议,总结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1951年全省实际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57,除长治专区的10个外,兴县专区办了44,榆次专区办了3个。1952726,成立了山西省委互助合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的互助合作运动。各地“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一面大力发展互助组,一面继续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年底,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565(含高级社1),入社农户1·3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0·4%。这一年全省粮食总产达到38·4亿公斤,超过历史最高年(1936)14%

  两年多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在有条件的地区引导农民逐步走集体化的道路,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利于因地种植,使地尽其力;有利于分工分业,使人尽其能;有利于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和农田基本建设;有利于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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