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
各位代表: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加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各项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5年来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5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等各种犯罪活动。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016357件,其中1992年受理的422991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七点九。5年共审结2011671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243821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占判处人犯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九,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占百分之六十三点三,免予刑事处分的占百分之一点四,宣告无罪的占百分之零点四。
(一)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会同公安、检察等机关共同开展全国性的集中"严打"和各地区的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流氓、"车匪路霸"和破坏交通、通讯、电力设备等犯罪分子,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依法审判了1989年春夏之交在北京发生的反革命暴乱和一些地方发生的政治动乱中的刑事犯罪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75074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107816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244820人。
盗窃案件历年来居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之首。各级人民法院重视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积极参加199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3年的反盗窃斗争,依法从严惩处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重大盗窃犯、惯犯、流窜犯,并注意对销赃犯的打击。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盗窃案件774528件,判处盗窃犯罪分子1142961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206729人。
一个时期以来,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走私、贩卖毒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犯罪活动相当严重。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打击这几类犯罪活动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法院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5年共审结这几类犯罪案件69060件,判处犯罪分子101367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24879人。鉴于云南边境地区毒品犯罪活动猖獗,为了及时严惩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依法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1991年和1992年的"国际禁毒日"前后,云南、贵州、广东、甘肃、广西等地法院分别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依法从重判处了一批毒品犯罪分子,并当场销毁了一批毒品。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管制,依靠群众进行改造。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缓刑、管制258285人。对劳改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减刑或者假释。5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案件932542件,假释案件1042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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