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各位代表: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开展了各项业务,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取得很大的进展。
五年来,检察机关突出地开展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加强了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犯罪的工作,加强了各项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有步骤地对检察体制进行了改革。各级检察院在工作中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五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
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突出地开展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这种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
--坚持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从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高检院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确定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强调领导亲自动手,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从而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据统计,1988年至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49122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25.8亿元。
--贯彻"两高通告"。1989年8月15日,高检院会同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理小案,严厉打击了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侦破的万元以上大案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有1782件,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22件,100万元以上的81件。1992年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银行会计薛根和与他人合伙贪污3000多万元,这是历年来最大的一起。1988年以来,共查办了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查办大案要案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都很好。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首、立功或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政纪、党纪部门处理。这样做,既严厉打击了严重的犯罪分子,又教育和挽救了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检察长带头办案,分级办理大案要案。从高检院到地方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带头查办大案要案的制度。领导干部深入第一线,研究案情,指挥侦查、取证,解决困难,取得了主动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了分级负责办理大案要案的制度;中央国家机关的大案要案和涉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由高检院为主查办;涉及司局级干部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为主查办;涉及县处级干部的案件,由地、州、市级检察院为主查办。采取这些措施,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有利于排除干扰,侦破案件,制服罪犯。
--开展举报工作。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特区市检察院首创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高检院迅速推广了这个好经验。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机构,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举报工作。通过举报受理的贪污贿赂线索73万件次,已立案侦查15万多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21万多件已移交有关部门办理。还查办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922件,查办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328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6080名。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保护、奖励和信息反馈等一套制度,1991年5月高检院公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举报线索已经成为侦查案件的主要来源。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形式,它推动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顺利进行,并为其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建立反贪污贿赂局。1989年夏,高检院肯定和推广了广东省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局的做法,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支持。全国绝大多数省级检察院,部分市、县检察院,已先后在原经济检察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了反贪污贿赂局。经过组织调整,充实办案力量,增添技术装备,强化集中统一指挥,加强了秘密调查工作,培养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队伍,推进了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经过几年的实践,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能力已有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查办贪污贿赂罪案的侦查体制。在检察机关中建立反贪污贿赂局,有助于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监督,这是针对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而采取的重要组织措施,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
--实行内部双重制约制度。从1989年起,各级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实行了内部制约制度,把侦查、预审工作与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分开,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局和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对不服免诉的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处理。实行这个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差错,出了差错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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