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职能和组织的变化
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的职能和组织随之发生改变。此前,中共中央召开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会议强调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是贯彻中共统战政策,实现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权的重要形式,对于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完成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会议指出,统一战线必须坚持和加强,人民政协不但不应取消,还应进一步加强。人大召开后不久,中共中央进一步讨论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今后的工作,根据毛泽东的意见确定了如下原则:l.全国人大已经召开,政协的性质将成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政协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党派性的统一战线组织。2.人民政协的任务,主要是协商国际问题;对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及政协各级组织组成人员的人选,进行协商;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各阶级问的相互关系,并联系人民群众,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民意,提出建议;协商和处理政协内部和各党派、团体间的合作问题;在自愿基础上学习马列主义,进行思想改造。3.人民政协组织,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包括少数民族和国外华侨代表,必要时可吸收个人参加;政协不再设立全体会议,将原政协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全国政协常委会三层,改为全国政协及其常委会两层;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是指导关系。四、全国政协名单由各党派协商提名,要扩大团结,要有代表性,照顾并注意到各方面的带头人物,体现统一战线的广大规模。
周恩来根据上述精神,在10月召开的政协常委会上就人民政协章程内容、参加政协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标准、政协组织的改变作了说明。毛泽东在一届全国政协换届前再次召集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座谈。当时,仍有一些人担心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的地位将不如过去;一些人担心宪法没有规定人民政协的地位,对政协以后如何进行工作感到没有依据;有人对政协是否有必要存在抱有怀疑;还有人认为政协应具有一定的权力,应该使它具有国家权力机关或半机关的性质。毛泽东对此就人民政协的作用和性质强调了两点:1.人大召开后政协仍可发挥作用。他说,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妨碍政协进行政治协商、讨论;新中国所做的事情虽然大体上都是正确的,但办法还很不完备,还需要各方面协商、讨论,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大家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例如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从而使它更为完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性虽然很大,但它还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人民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并不是多余的。2.不能把政协搞成国家机关。他说,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人民政协也搞成国家权力机关,就成为二元论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人民政协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共产党就是党派,也不是国家机关,但它的价值并不因此而有所降低。毛泽东的讲话,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使各方面人士取得共识。l2月25日,第二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对原《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主要作了下列修改:
(一)《章程》规定,因一届全国人大已经召开,《宪法》已经颁布,《共同纲领》已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并将政协组织由原来的三层,改为全国政协、全国政协常委会二层。
(二)关于人民政协的任务,《章程》将《组织法》规定的“旨在实行新民主主义”,改为“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三)《组织法》未提中共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章程》则明确规定:“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四)《组织法》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及候补委员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全国政协邀请的个人,经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章程》取消全国政协候补委员,将全国政协的产生改为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个人参加。每届全国政协委员的参加单位、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政协常委协商决定。每届全国政协期间,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委员人选时,由本届全国政协常委协商决定。
(五)《组织法》未规定全国政协任期,规定会期每半年举行一次。《章程》规定全国政协每届任期4年,将会期改为每年举行一次。
(六)《组织法》规定,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政协互选产生。《章程》未规定常委会的产生方法。增设全国政协名誉主席。
(七)《组织法》规定,全国政协具有“协商并提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的职能。《章程》取消此款。将全国政协的职能改为,“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
(八)《组织法》未规定全国政协与地方政协的关系。《章程》则具体规定:1.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对下一级地方政协的关系是指导关系;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省政协、自治区政协、直辖市政协和市政协。地方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地方组织。其任务是遵守政协章程,推行全国政协的决议和号召,协商进行地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省政协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市和其他地方政协每届任期二年;3.地方政协设常委会主持会务,由地方政协主席、副主席及常委组成。
1954年人民政协《章程》,为以后历届政协奠定了基本的政治原则。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共领导的统一战线机关,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略同,故以“两会”并称。但由于政协脱离于国家政权之外,决定了与人大在权力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分别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颁布法令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政协则只能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协商结果并不具法律效力。第二,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有监督、质询、弹劾之权。政协对政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程序行使权力,政协对各种事项和内部关系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第四,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政协委员则不经过选举而是由各党派、团体协商产生。因此,人民政协的性质与西方国家的“上院”、“参议院”截然不同。政协与人大的关系绝非西方政体中上院与下院、众议院与参议院二者相互牵制、制约的关系。这是当代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特点,也是人民政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文作者 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