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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沿革和确立
发布时间: 2010-09-10    作者:李格    来源:国史网 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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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人民政府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下设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32]在农村集市、商业地区设与乡为同级政权,镇人民代表大会也由选民直选产生,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人民政府。

  最后,除(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州、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地方政府外,仍设有市。市有多种,分为直辖市,地位相当于省;省辖市,地位相当于专区;隶属专区的市,地位相当于,以及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直辖市和省辖市划分区,并有县。

  此外,全国地方还设有三个“虚级”,即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专员公署”(专区)、作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区公所”、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33]1954年确立的当代中国地方政制层级如下(加有方框□者表示“虚级”):

  (本文发表于《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选入本论文集时对文字稍加改动)


  [1]《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陈之迈著:《中国政府》第2册,《附录》,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2]国民政府内政部编:《中华民国行政区区域简表》,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269页。

  [4]总督一职,始设于明代,初管专务,如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至明末始掌地方军政。清建立后正式成为地方最高官职。

  [5]金冲及等主编:《周恩来传》(四卷本)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14页。

  [6]《中共中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609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8]《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页。

  [9]《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1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页。

  [10]五省二市,指当时河北、山西、绥远、热河、察哈尔省,北京、天津市。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44页。

  [12]兼取政治方式解决西北地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军事文集》,第5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54页。

  [1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2),第3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2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34535页(以下引用本书不另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7页。

  [16]《人民日报》,1954101

  [17]《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1922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页。

  [18]毛泽东:《论联合政府》,东北书店,1950年。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21]《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人民日报》,1952813

  [22]《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4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0页。

  [2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182223条,1954年《宪法》,第70条。

  [24]1954年《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只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宪法》在行政区划中又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因此,民族乡属于乡、镇一级基层单位。

  [25]《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55页。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4页。

  [27]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08页。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4页。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4页。

  [30]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608页。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6147页。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8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9月—1955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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