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地方政制的沿革和建立与中央政制不同。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共按照苏维埃政权的模式,根据自己长期建政经验创立的一种政府模式,与前国民政府时的地方政府没有延续关系。但是,当代地方政府,却是在继承历代地方官制的基础上发展变革而来的。
一、1949年以前的地方政制
中国地方政制始于秦代。秦设“郡县制”,即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郡,郡再划分若干县,分层级进行治理。秦以后历代地方政府不论名称和层级如何演变,都不能脱离郡、县制的基本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层级分为省、县二级。
当时,省、县之间还设有“专员区”,1932年始设于豫、鄂、皖三省。后因各省辖区扩大,属县增多,遂为定制。1936年国民政府规定,各省一律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专员公署”。抗战时期又规定,专员公署设保安司令部,专员兼保安司令,得掌一地军政大权。但是,专员区制度无论如何变化,性质仍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1]不是一级正式地方政府。有的书中将民国地方政制分为省、专员区和县三级,是一种误解。
省成为地方行政区划始于元代。元代设“行中书省”,通称为“省”,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明代废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但因布政司的辖区与元代的省略同,习惯上仍称之为省。清代恢复省制,至光绪时全国共划有22省。民国建立后继承清代省制,发展为28省,计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热河、绥远、察哈尔、辽宁、吉林、黑龙江。抗日战争胜利后,东三省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1945年8月台湾回归中国,设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共设三十五省。
省是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最高一级政权。设省政府,取委员制,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置主席一人,在委员中任命。省主席主持“省政府委员会会议”;执行省府委员会决议;监督全省行政机关履行职务;处理省府日常工作及紧急事务。省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由省府委员兼任或专职。省政府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厅及秘书处。厅以下分科办事,置科长、科员。
省划分县。县制自秦代设立后,一直在以后的地方政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中国地方制度历代多变,但县制却极少变化,是最稳定也是最重要的一级基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全国大约设有2016个县。[2]民国时期,县制的变化很大。据1929年《县组织法》,县综理全县行政,得在中央及省府法律范围内发布县令。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省民政厅提名,经省府议决任用。县府置秘书一人,承县长之命,处理各项事务,另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局或科,分置局长、科长和科员。此外还置督导县立学校的督学,指导农林工商的技士,指挥县警察的警佐、巡官,审问诉讼案件的承审及会计、出纳、事务员等。
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推行“新县制”。县的主要变化是:一、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由省府派充,另设县议会为民意机关;二、各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三至六等,由省府划分,报行政院核定;三、县长除在省府监督下办理全县自治事项外,须执行中央及省府委办事项;四、各县一律废局设科,有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粮政等,分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另置秘书、督学、技士、技佐、警佐、巡官及事务员等。五、设“县政会议”,由县长主持,秘书、科长等人组成,决议有关县政重大事项及县参议会议案。新县制实施后,县级政权得到加强。
国民政府时期除实行省、县二级地方政府制度外,还创立了“市”制。最早设市的是广州市,于1921年设市政厅,办理市政。各地以后陆续设市,市分两种:一种为直隶行政院之市,称直辖市;一种为隶属省政府之市。前者地位同省,后者地位同县。1941年,全国直辖市计有广州、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重庆。抗战胜利后增设汉口、沈阳、大连、哈尔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共有12个直辖市。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设公安、社会、财政、工务、教育等局,下设各处、科,置处长、科长、科员。
当时,县(市)以下的乡、镇实行自治,不是一级地方政府,由县(市)分区管理。原则上每区管辖15至20个乡、镇。区设“区公署”,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督导各乡、镇行政及自治事务。区公署置区长一人,设员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事项,另设警察所掌管地方警务。不设区的小县,由县政府直接派员督导乡、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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