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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发布时间: 2011-10-20    作者:李文    来源: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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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年中开始批判“小脚女人走路”,在政治和经济的双重作用下,我国农村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实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初级向高级的过渡。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转变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的缺点,以致在长时期遗留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其弊端在随后不久发生的闹社退社风潮中有所体现。针对高级社初期暴露出的一些问题,1956年和1957年,中央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对高级社进行整顿,改善合作社的生产管理是整顿的中心内容。1956年6月,邓子恢(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在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发言时指出:“从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从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是一个巨大的革命;大生产的集体经济,没有全面的计划管理,没有具体的劳动分工,没有适当的定额管理制度,是不可能办好的。管理不善,分工不明,定额偏高或偏低,都会造成生产上的损失。……还有少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必要的劳动组织和财务管理制度,还存在着窝工、浪费、财务混乱等现象,对于这样的社必须及时地进行整顿。”邓子恢:《一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561页。通过整顿,初级社时期行之有效的不同形式的包工包产责任制延续下来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如湖北省的一些农村在沿用初级社时期定额管理、小段包工、大段包工的做法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三包一定四到田”的生产责任制。“三包”即是本着“田连片,水就流”的原则,结合农民居住位置,从方便生产出发,划分耕作区域,建立作业组;然后在对小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进行调整平衡的基础上,实行全年包工、包产、包投资。“一定”即是定超产或减产的奖赔比例。“四到田”即是作业组根据包工、包产的数量,将作物安排到田、产量规划到田、措施落实到田、工分计算到田。诸如此类,实践中各地农村创造出了多种形式不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如“三包制”、“两个指标”、“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组包片、户包块、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等等。邓子恢称赞这些形式的责任制都是合作社“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制”的新创造,并认为其中的“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的“三包”制度是把合作社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统一结合的最好形式之一,应该总结推广。《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78、498~499页。其后,在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中,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普遍推行生产队“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奖励)的制度。按照各地具体条件,也可推行“包工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等办法。

  在当时,“产包到队”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也有“产包到组”的,责任到户到人的主要是些“田间零活”或“个别不适宜于集体包产和零散的农作物”。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包产到户”就是这个时期开始在个别地方试行的,“包产到户”的几起几落我们后文再谈。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如前所述,人民公社化是在比此前的合作社高级化更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从1958年8月底北戴河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9月底,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集体化)。集体化以后短暂的公社核算时期,农业上的生产责任制被抛弃,劳动力由公社统一领导、调配和指挥,搞“大兵团作战”,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当时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供给制占的比重大,社员吃公共食堂,再加上劳动组织和责任制不健全,社员普遍感到干多干少都一样,有人更是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戏称为“出工自由化、吃饭战斗化、收工集体化”。《毛泽东同志对〈新会县人民公社在发放第一次工资后出勤率、劳动效率为什么普遍下降〉一文的批示》,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27~128页。1958年底和1959年上半年的整顿期间,基本核算单位逐步下移到生产大队(生产队),平调的财物做了算账退赔,分配上减少了供给制的比例,劳动管理方面明确了人民公社也要建立责任制,也要包产。在这个时期,“三定一奖”(“三定”指定产、定劳力、定投资)或“三包一奖”(“三包”指包产、包工、包成本)的责任制形式得到普遍认同,类似的责任制形式在各地不断涌现,一些地方“包工到户”、“包产到户”的冲动再次抬头。庐山会议后,开始了新的“跃进”,“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风“五风”劲吹,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导致国民经济遭遇严重困难。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在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救灾度荒的同时,“三包一奖”之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陆续恢复。1960年11月3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强调:“三包必须落实,奖罚必须兑现。包产指标必须留有余地,一定要让包产小队有产可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80页。1961年6月15日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393、399页。既然“责任制的单位较生产队有所减小,可以是‘组’和‘个人’,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六十条’时,走向了不同形式的或者变相的‘包产到户’。”贾艳敏:《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演变》,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这个修正草案还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01页。这就等于事实上宣布取消了农村公共食堂和分配上的供给制,对消减社员间的平均主义具有重要意义。从1962年起,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进一步由生产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小队),与此同时,“包产到户”再次受到批判。在农业生产责任制方面,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牲畜、农具、水利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32、631、6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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