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近40年的时间里,计划经济在中国经历了从建立、演进、衰落到被市场经济代替的完整过程。计划经济的这一历史命运既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不断在变迁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解,同时也受动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的客观推动。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就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城镇就业压力。从城镇就业的视角来分析计划经济在中国的历史命运,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历史问题,这对于认识中国经济体制演进的内在规律和当代中国改革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也是有意义的。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城镇失业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确立
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构想中,未来新中国经济的发展将建立在以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为基础的、一定政府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上。但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刚刚执掌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一个具有重大挑战和考验的问题就是如何治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改组中产生的大规模城镇失业,这一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决定着新民主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命运。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工农业生产几近瘫痪,全国800万职工中有400万处于失业之中,加上失业的个体劳动者,城镇失业率高达23.6%。中国共产党能否在城市中站稳并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解决城镇失业问题。1950年6月,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高度强调了解决失业问题对新中国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现在许多人不满意我们,“失业的知识分子和失业的工人不满意我们”,“必须认真地进行对于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有步骤地帮助失业者就业”。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成为了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的一个重要任务。
为了缓解失业,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实施了积极的扩大就业政策,最主要的举措是三个方面:一是克服了重重困难,对旧中国留下来的900万公教人员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这对于防范新旧政权更替中失业的进一步扩大起了重要作用。二是在政府救济的基础上形成了解决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具体方案。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拿出二十亿斤粮食解决失业工人的吃饭问题”。在此基础上,1950年6月政务院通过的《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提出了救济失业工人的六条方针,指出“救济的方法,应以以工代赈为主,而以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发给救济金等为补助办法”。1950年7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教师和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1951年4月又发布了《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这两个指示提出了对失业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改造、举办师资训练和转业训练、分配和介绍就业、按照以工代赈的精神参加社会服务工作的方案。到1950年12月,全国建立了124个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通过各种办法救济失业工人共计789937人,占当时失业工人总数的59.7%,连同家属在内得到救济的在200万人以上。三是改组国民经济,大力发展国营经济,同时充分利用私营工商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国营工业为例,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工业部门从业职工为485.4万人,到1953年就增加到1302.9万人。私营经济在解决社会就业方面的作用也非常显著。虽然新中国成立前三年,私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有降有升,但其职工人数则是不断增长,从1949年的295.7万多人增长到1953年的366.9万人。为了解决失业知识分子和失学学生的问题,新中国在推动建设公立学校的同时,还积极维持私立学校。比如,《关于救济失业教师和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在关于学校改革的问题上提出,在发展公立学校的同时“积极维持各地城市中现有的私立学校”,不仅应“适当地增加公立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名额,并在私立学校酌设人民助学金名额”。
这些措施在缓解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到1952年底,城镇失业人员中重新就业的工人和知识分子达220万。从这些措施所具有的经济性质来看,鲜明地体现出公私兼顾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计划指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失业的治理上既具有在国营经济的基础上政府组织和安排就业的“计划性”特点,又具有私营经济对劳动力的调节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市场性”特点,政府也允许企业合法合理地解雇职工。比如,西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在1952年的相关就业报告中指出:“随着整个工商业的调整,某些行业也将会在经济改组过程中发生若干困难,要求歇业并解雇工人,这是可以理解的。对于合情合理的解雇申请,政府可以批准。”尽管新中国通过新民主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治理失业问题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新中国的就业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
第一,到1952年下半年,由于各种原因,新中国仍然存在300万城镇失业和半失业的人员。与新中国成立初的失业相比,1952年下半年形成的新的失业主要是由于新中国经济改组和社会发展所导致的,特别是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1952年全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4039万,这不仅使早期推行的城镇失业人员返乡生产的办法难以继续采用,而且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向城市流动,大大增加了城镇就业的压力。
第二,从不同经济成分容纳的劳动力来看,国营经济的绩效远远超过了私营经济,这也表明,政府计划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市场的自发作用。从1952年从业人员的统计看,国营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分别占城镇就业总数的47.8%、0.9%、15.8%和35.5%。“五反”后,私营经济实际上难以发展,“工人不服管,职员不敢管,资本家消极,原有的代理人纷纷辞职甚至逃走,继起无人,开支日增,浪费严重,生产潜力难以发挥”。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发展私营经济和发挥市场的作用来解决日益严峻的城镇就业问题事实上已是不可能了。
第三,严重的城镇失业对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很大的意识形态压力。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基本政策,但从新中国的战略发展来看,从七届二中全会起向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过渡已经成为全党的基本共识。而在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理论中,计划经济的一个优越性就是全民就业,“排除失业现象,保证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得到利用”。这一点对于刚刚执政、面对严重城镇就业压力的中国共产党有强烈的吸引力,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有可能全面地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进而消灭失业半失业现象。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就早已消灭了失业现象”。由此,可以想象得到依然严重的城镇失业对党的意识形态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中很自然地就把消灭失业、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三者内在地结合在了一起。
从上述情况来看,通过建立计划经济统配劳动力已作为一个历史性的要求提了出来,而“一五”时期重工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的确立和国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为实现这一要求提供了条件和保障。1952年7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对一切公私企业解雇劳动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强调“一切公私企业,对于因实行生产改革,合理地提高了劳动效率而多余出来的职工,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仍由原企业单位发给原工资(计人企业成本之内),不得解雇”。这样就限制了新的失业的产生。对于现存的失业问题,《决定》指出,应该统一办理登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予以训练,然后根据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与他们本人的条件,逐步解决他们的职业问题”。同时,政务院建立了以李维汉为主任的劳动就业委员会负责全国劳动力的统一调配。在新中国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开始强调对劳动力统一调配的问题,体现出了新中国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化。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人们对消灭失业充满了希望,认为大规模经济建设会“更进一步根本解决失业问题,将使有劳动力的人们逐步达到全面就业,以后不再有失业现象的发生,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梦想不到的”。“三大改造”完成后,基本形成了对城镇劳动力“包下来”的就业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经济制度的变迁来看,严重的城镇就业压力是推动计划经济得以在中国建立的重要诱因,而对城镇劳动力的全面统配既是走向计划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计划经济得以建立起来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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