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大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重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创立的,其依据是基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特征即民主性,其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出现。列宁创立俄国共产党后,忠诚地继承并发扬了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传统,积累了十分宝贵的实践经验。这对于后来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组建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是弥足珍贵的。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这个探索历程大致分为五个时期,即党的一大到六大,基本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党的七大到党的八大前夕,由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改为“三年制”;党的八大至党的八届二中全会,正式提出并实施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八届二中全会后至十二大,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与常任制被中断;党的十二大到十七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大致有“椒江模式”、“雅安模式”、“宜都模式”三种,实践证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对发挥党代会的作用,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有着良好的效果。而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至少须解决:党代表产生的问题;常设机构问题;与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问题;与党委、纪委的关系问题;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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