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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 2010-02-09    作者:童之伟    来源:光明日报 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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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中国法学走过的历程,恰当评估我国法学的现状,对于合理预见和推进法学今后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新中国早期,旧的法学基本被全盘否定,新的法学尚未产生,一度出现过若干年的法学真空。好在当年的法学真空很快得到了填补。宣传、介绍、解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刚制定的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文件,成了当时法学的主要内容。与此相适应,当时政法院系按规定设的是四门课,即阶级论、国家论、国家法、司法政策和行政管理,其中阶级论是挂帅的。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直到1978年前后的20多年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法学的教学研究状况,好的时候虽比50年代初期有较大发展,但更多的时候是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停滞或倒退,甚至有十余年时间完全停止了法学教学研究活动。

  从1978年到现今的30余年,我国法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前30年不可比拟的成就和社会效益。这些成就和效益主要体现在:法学的基础性话语大体上完成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为基调的转变;在培养大批较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的基础上,产生了大量水准较高的法学论文、著作、译作和教材;对自由、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学理上大体理顺了人治与法治、人权与特权、法治与法制、政策与法律、宪法与宪政、法的稳定性与法的连续性等一组组长期困扰人们的关系;适应30余年来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和改善了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法律实施。

  客观评估法学的现实状况是我们推动法学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基础。今天我们回顾中国法学整个60年的历程,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固然应该感到高兴,但更有价值的或许是查找并正视我国法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一)法学研究的成果尚不够丰硕,法学作品的学术品质有待提升。我国法学迄今很少产生过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新性、系统性理论成果。我国法学论文、著作和法学者所完成的科研项目体现的学术水平总体还不高,法学期刊上的论文相当一部分仍属于没有创新性的作品。

  (二)法学家群体的社会角色意识和创新意识有待强化。我国法学者作为一个群体,总体上看对于自己应该担当的社会角色的独特性认识尚显不足,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行为也难免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方面的表现集中反映在法学的基础性研究领域。其主要表现之一便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哲理论述如何转化为中国法学话语的问题一直未解决好,同时,外来经验主义法学如何服务于中国社会的问题也尚未很好解决。

  (三)学术研究规范缺失,不良学风有所滋长。法学规范缺失首先是显性的、形式的规则缺失,主要表现为法学论文和著作没有严格的注释引证规则;其次,法学规范缺失还有隐性的表现,那就是学术伦理、学术道德方面存在问题。法学研究应该立足于改善国家或社会的法制状况或推动法学进步,不能仅仅着眼于评职称或完成工作量,这是法学伦理的要求;法学研究的成果应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取得,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从前人或他人那里去窃取,这是学术道德的要求。法学隐性规范缺失的后果是不良学风有所滋长。这是当今我国法学健康发展的一个较大隐患,应该及时予以清除。

  以上诸种情况的存在,是我国法学滞后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难以适应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的主要原因。我们处在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时代,我国法学现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法学发展不充分的表现,只能通过推动法学进一步发展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在这一过程中,笔者以为,比较紧要的事情有这样几件:

  (一)继续提倡和鼓励法学研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为本国的建设和改革服务。用经济学的语言说,法学论文和著作等是法学家的产品,这种产品的购买、消费者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等社会个体;一是包括国家机关、教育学术机构在内的公共团体。前者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影响法学,后者则用公共机构作为影响法学的看得见的手。从迄今为止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看得见的手在其中更能起主导、引导作用。所以,今天倡导法学研究结合本国实际、有的放矢,为本国建设和改革服务,首先是公共机关应做好该做的事情,但民间的力量、尤其是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的选择意向也很重要,要高度重视。两种力量上下结合,才能形成促使法学良性发展的合力。

  (二)逐步改变法学研究的权力主导型、计划主导型格局,形成有利于法学者充分施展才华的法学研究支持体制及相应的法学作品出版发行机制。我国现在的法学研究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科基金、社科院系统、教育部系统和其他一些公共教育学术机构通过科研项目招投标形式对研究者提供支持,自上而下、计划主导的特点比较明显。法学研究项目从总体上说,可以大致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性两类。从迄今为止的情况看,现有法学研究支持体制用于应用性项目的研究是比较见成效的,特别是那些调研任务较重、以查明某方面实际状况和解决某方面现实问题为中心的课题。但这套体制应用于基础理论研究则似乎收效远不如预期。一些投入资金较多的大型法学研究招标课题的最终成果学术质量不高、研究结论水准平平的现实情况足以说明这个道理。这种情形与基础性理论课题对研究者的个体的学术敏感度、思辨能力和科研突破能力有特殊的要求、且不容易合作进行的特点有关。所以,我国公共机构对法学基础性理论研究的支持,不能简单套用法学应用型项目的做法。在基础性理论研究方面,必要的研究出版资金支持也是应该有的,但单个项目的数量应该合理,且最好采用对自选课题已见端倪的或已经形成的成果予以鼓励或补偿等形式提供支持。

  (三)推动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建设,完善学术规范,改善法学研究环境。在这方面法学界要做的事情首先是在培养研究者学术良知的基础上完善学术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常见表现是抄袭和剽窃。在这两种表现中,抄袭是比较明显、比较容易判断的,因而危害性相对比较有限。对法学研究危害比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剽窃和变相剽窃。剽窃和变相剽窃严重妨碍学术进步,它是我国法学界现阶段需要整治和查处的主要学术不端行为。至于促进法学伦理的形成,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按照国际惯例,改变那种强制性规定法学院校教师和硕士生、博士生在一定期间必须发表若干数量作品的做法,为法学作品产生在自愿和负责任的伦理基础上提供体制性条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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