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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
发布时间: 2010-02-09    作者:葛洪义    来源:光明日报 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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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中国成立60年的时候,回顾我国法学界曾经历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于深刻理解法治的内涵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及其意义,进一步坚定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60年间,法学界曾经讨论过的重要理论问题很多,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其中一部分笔者认为具有全局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一回顾和评述。

  法的概念与性质问题

  法的概念、本质或性质问题,是法学领域一个受到国内外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围绕法的概念与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上。上世纪60年代及以前,前苏联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主要分歧在于:有的学者主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侧重于强调法的阶级性与强制性;有的学者则强调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侧重于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我国法学界上世纪50年代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除了在上述前苏联学者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展开讨论,还在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关系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1980年,周凤举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一文,法学界再次开展法的概念、本质或性质问题的讨论。在整个上世纪80年代,这场讨论主要还是在法的阶级性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坚持法的阶级性,有的学者则主张法的本质是人民性、共同性或者社会性,也有学者对法的本质、概念的研究框架与整体思路提出质疑。这个时期,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经不存在,所以,对法的阶级性的质疑以及有关研究,都与这个背景联系密切。上世纪90年代中期,法的本质问题研究发生了一个重大转折,一方面,随着后现代思潮的引入,有学者对法是否存在一个本质提出质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法这个词实际上指称着不同的东西,并没有统一的含义,最多在概念上具有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家族相似性;另一方面,对本质问题的关注,推动了法律领域有关法律与理性关系的讨论,引起学者们对描述、解释、沟通、论证等现代学术理论的广泛兴趣。现在,我国法学界基本上已经不直接接触法的概念、本质或者性质之类的话题,更多地是将有关法的本质的观点运用于自己的研究工作。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就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我们如何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起源与历史、法律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地位、对发达国家法律的继承与移植等重大基本理论问题,而且,其结论对几乎所有法学部门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应该说,有关研究成果为我国法学研究的进步奠定了重要基础,提供了理论资源。法学今天的繁荣,直接受益于这场讨论。

  “人治”与“法治”问题

  把人治与法治联系起来作对比研究,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方式。在上世纪50年代,部分中央文件和有关领导人也使用过“法治”一词。1979年1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王礼明“人治和法治”的文章,进而引起了广泛、持久的一场学术大讨论,形成了法治论、人治论、法治人治结合论三种观点。实际上,人治论更多的是作为学者主张法治论的对立面,几乎没有单纯强调人治的观点。比较多的讨论集中于法治论与人治法治结合论者之间。最初,主张法治的观点主要是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无产阶级的政党也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领导作用。无产阶级政党有自己的领袖,但是,领袖是一个集体,不是个人,因此,需要实行法治。显然,这个观点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的形势有关,也与当时面临的反对个人崇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存在内在关联。后来,随着讨论的逐渐深入,人们开始强调法律至上等观点。而结合论者一般则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离不开贤人。在社会主义时期,则体现在党的正确领导上。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先后被写入中央文件和我国宪法之中,正面的争论就结束了。不过,有关宪法法律地位的争论,实际上也是这一问题讨论的延续。同时,有关法治形成方式的讨论,促使人们开始进一步思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加注意研究法治的社会基础的自然形成过程,不再把法治作为自上而下的一种人为设计与规划。

  这场讨论的直接意义在于:澄清了思想上的混乱认识,厘清了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和特点,推动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我国治国方略的重要转变;其间接作用是,使法学界对国家治理的方式进行了一场全面讨论,其成果后来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知识储备和理论资源。诸如有关依法保护权利、权利本位、人权研究、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依法行政等,都从中汲取了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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