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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60年”——法学突破及新课题展望
发布时间: 2010-02-09    作者:孙笑侠    来源:光明日报 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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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历了“文革”那样的法律虚无主义时期,法律与国家机构被人为破坏。“文革”结束后,法学研究工作者以极大的理论勇气和坚定的法治信仰,冲破重重束缚,展开了对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罪刑法定等问题的讨论,并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和由各个系统化的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学体系,形成了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的研究队伍,迎来了中国法学的春天。但与此同时,现阶段我国法学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有待突破和解决。回顾60年的法学发展,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繁荣法学研究,深刻把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决策的内涵与意义,坚定不移地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期学术笔谈刊登一组主题为“中国法学60年”的文章,以期对推动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

唯有思想解放 方得法学振兴

——新中国成立60年的法学突破及新课题展望

  新中国法学从1949年到2009年走过了60年的艰难历程,在这中间要找一个点来划分前后两个阶段的话,显然就是1978年。60年的法学发展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每个阶段都面临着若干重大课题,它们是法学理论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回答或者回答得不科学,不实事求是,则对法学和法治会起阻碍作用,如果作出正确的回答,则会推动法学和法治的阔步前进。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法学六大问题的突破

  新中国成立前30年的法学,特别是1957年到1978年这20余年里,法学界的一系列争论都涉及三个基本问题:社会主义要不要法制(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法律有没有继承性。这三个问题可转化为三对关系,即:社会主义与法制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旧法与新法的关系。1957年“反右”以前的法学界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学术上的回答,但这些学术上的回答后来在运动中被政治化。钱端升、杨兆龙、杨玉清、楼邦彦、吴家麟、谢怀栻、王铁崖、陈体强、陈盛清、吴文翰等都曾因这些问题的学术观点而被打成右派。当时《光明日报》在1954年宪法的鼓舞下新创办的“政法研究”学术专栏也被迫停办了。法学报刊停办,法律图书焚毁,法学教育则逐渐萎缩衰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上述三个基本问题,小平同志基于当时思想僵化的局面表态:首先,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136页)。“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其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同上,第163页)“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同上,第256页)后来,这个明确的观点在宪法与党章中都有了明确规定。第三,要冲破姓“资”姓“社”的束缚。“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同上,第373页)

  沐浴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东风,正是随着这三个根本性问题的逐步解决,中国法学才顺利展开了新的30年的发展。枯木逢春的中国法学认真讨论并逐步解决了一批重大理论问题,我把它们也归纳为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具有阶级性的同时是否具有共同性?权利(人权)在法律上的价值和地位如何?要不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

  首先,法具有阶级性的同时是否还具有共同性?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指导下,法律只讲阶级性而容不得“共同性”。上世纪80年代初,浙江的万斌与倪健民两位学者先声夺人,从发起争鸣到受批判,最后经过近十年的学术发展和法制实践,法的共同性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和通识。这个问题的讨论成了新时期法学界思想解放的开端。

  其次,权利和人权在法律上的价值和地位如何?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法学,义务意识浓厚,法律实践中也总是把义务、责任、惩罚作为重心。80年代末开始的“法的本位”的讨论中,张文显、郭道晖、郑成良等论述了“权利本位”的观念,确立了中国的“权利学派”,顺应当时中国的社会与观念变革,启动了中国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也给法学界重视法学研究方法和基点提供了契机。进入90年代后,人权法学随之兴起,李步云、徐显明、夏勇等在人权问题上作了开拓性研究。至21世纪初,通过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使人权的非列举性抽象条款载入宪法,意味着宪法未列举的人权也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范围。

  第三,要不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即要不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新中国60年来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新一轮的研究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展开的,李步云、王家福、徐显明等在这方面作了深入而有影响的研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确定了“法治”这个提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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