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议的成果:形成“农业六十条”(草案)
1961年3月19日,起草小组开始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二稿。根据毛泽东的意见,每一大区吸收一人至三人参加条例的修改。21日,条例草案写出了第三稿。这一稿共十章六十条,所以这个条例又叫“农业六十条”。其中,对公社体制最有突破性的是第一章和第六章。条例草案第一章,是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条例规定: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社一般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实行生产大队所有制,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社员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对于公社的规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利于团结,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差距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23]
这是一个重要的规定。自北戴河会议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起,“大”曾被认为是人民公社的特点和优点。认为公社人多地广,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便于加快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所以北戴河会议后办起的人民公社规模都很大, 1958年10月底,全国共有23384个公社,平均每社4797户,有相当多的社在万户以上,还有些地方是一县一社的县联社。社队规模过大,大队与大队间,小队与小队间情况各异,不但不利于因地制宜安排生产,也容易导致干部在生产工作中的瞎指挥和强迫命令,并造成队与队间的平均主义。加之大队的规模大,又以之为基本核算单位,虽说人民公社也曾规定实行评工记分制度,但根本无法做到,评工记分只能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连这个形式都没有。至于集体的生产、分配等各种大事,社员更不可能心中有数,因而对生产队的生产经营发展也不关心,更没有生产积极性。此次广州中央工作会议上,与会者普遍感到社队规模过大的弊端甚多,纷纷提出要缩小社队规模,于是有了“农业六十条”(草案)中关于社、队规模的上述规定。
“农业六十条”(草案)的另一突破,是对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规定。在人民公社成立时,社员的自留地、私有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全部转为公社所有,个人只能保留少量的家禽家畜。由于“共产风”的影响,使社员在公社化之初即将自养的家禽家畜宰杀,大吃几顿后再加入公共食堂。这样,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基本上不存在了。1958年12月的八届六中全会对此曾有所纠正,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规定:“社员可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副业。”1959年5月和6月,中共中央先后发出了《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和《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允许社员饲养家禽家畜,规定属于自有私养的,完全归社员个人所有;属于私有公养的,给予社员合理的报酬。庐山会议“反右倾”后,这些政策出现了反复,有些地方将社员的家庭副业作为“逆流”、 “资本主义尾巴”对待。随后刮第二次“共产风”,社员的自留地被收走,自养的猪、羊、鸡、鸭被刮进了所谓“万猪场”、“万鸡场”,使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的积极性受到重大打击。“农业六十条”(草案)中专门列了一章讲家庭副业问题,并且强调:“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并规定自留地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自留地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公粮,不计统购。[24]这样,以条例的形式将家庭副业和自留地肯定下来,经过宣传和动员,终于消除了社员的顾虑,调动了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积极性,对于他们开展生产自救、救荒渡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社占用大队的劳动力,一般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2%;生产大队占用生产队的劳动力,一般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3%。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应少提或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要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超产指标要留有余地,超产的大部或全部应奖给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各级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说老实话,如实反映情况;严禁干部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准打饭”、“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人民公社的各级党组织,既要加强对公社各级和各部门的领导,又不应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日常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这些规定,在当时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六、会议的意义:促使农村形势逐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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