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内蒙古各地加强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起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并由此逐步过渡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极大地促进了内蒙古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
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就领导内蒙古各族人民开展了革命斗争,建立了党的组织。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在内蒙古西部绥远省开辟了抗日游击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抗战胜利前夕,在绥远抗日民主政权的基础上,成立了绥蒙政府(1949年6月,改称绥远省人民政府驻绥东解放区)。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全面开展了内蒙古地区的工作。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指引下,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 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隆重召开。5月1日,会议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1949年12月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内蒙古东部地区逐步获得解放,陆续建立起各盟、市、旗、县、区的人民政权。在完成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在广大的农村牧区普遍建立起了村级人民政权。1949年9月19日,绥远省宣告和平解放。9月底,内蒙古全境获得彻底解放。从此,开辟了内蒙古历史的新纪元。
按照党中央制定的“团结一致,力求进步,改革旧制度,实行新政策,为建设新绥远而奋斗”[1](67)的方针,绥远省和平解放后,立即开展了建设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工作。1949年10月23日,毛主席在北平接见傅作义和中共绥远省委书记高克林等人时指出,绥远不搞军事管制;成立军政委员会,直属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省政府、省军区归军政委员会领导。12月27日,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宣告成立。12月31日,在绥远省军政委员会的领导下,驻绥东解放区的绥远省人民政府与原国民党的绥远省政府合并。1950年1月1日,组成了新的绥远省人民政府。新的绥远省人民政府成立不久,便进行了对省以下各级旧政权的改造工作。在改造旧政权的工作中,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起义人员团结使用,教育改造的政策。具体采取4种方法: (一)大胆使用起义干部,使他们有职有权,一视同仁,并在工作中给予具体帮助。(二)从思想上、工作上对起义人员的错误、缺点,适当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三)从实际工作中,从群众运动中锻炼考验起义干部,使他们多了解群众的痛苦和要求,建立阶级观点。(四)工作中的成绩和错误,适当地对起义人员进行表扬与批评,适当地调整与提拔;对个别屡教不改,为非作恶的坏分子予以惩处或清洗。起义人员只要愿意接受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愿意为人民服务,都给予适当安排,团结他们共同开展工作。大多数起义干部都能够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地为人民服务。
通过改造旧政权,全省各盟、旗及专署、市县、区的人民政权先后成立。接着,绥远省又在广大的乡村及城镇的街道广泛开展了政权建设工作。
保甲制度是国民党政权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解放前,绥远国民党统治区普遍设立保甲组织,即: 10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在政治上,保甲人员可以随意欺压人民,强迫人民群众服从国民党统治。在经济上,保甲人员向人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以巩固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此外,保甲人员可以任意向人民敲诈勒索,中饱私囊。绥远各族人民对保甲制度早已深恶痛绝。解放后,随着各级人民政权的普遍建立,绥远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9月7日发布《关于废保建政工作的指示》指出:保甲制度是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基层组织,广大人民在保甲制度下,苦难深重,受祸已久。为了解除人民痛苦,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及贯彻民主政权的体制,在绥远新解放地区对于保甲制度必须全部彻底废除。指示规定:原保甲人员在解放后停止非法活动,在废保建政中诚心悔悟者,一律不加追究。接着,省人民政府又发出《关于建立村政权的补充指示》,规定:各自然村应将全体居民适当划分成居民小组,以原来的2个保或3个保合编为一个行政村。随后,废保建政工作在全省各地全面展开。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绥远省的废保建政工作圆满完成。在广大的农村共废除了1489个保,建立了849个行政村的民主政权,在城镇建立起37个街、290个闾的基层政权组织[2](520)。保甲制度的彻底废除,取消了国民党反动派套在人民群众身上的枷锁;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又使各族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政府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就有力地促进了绥远地区生产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