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纲要》对自治区的民族组成、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自治区的行政地位、自治权利和自治区的民族关系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由此使我国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了一部可依据的法规,也为内蒙古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步迁到归绥,接着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同中共绥远省委合并为中共中央蒙绥分局,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与绥远省工作关系的调整,对于绥远省的工作特别是民族工作有了很大的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之间的团结合作不断加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民族政策水平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协调这个地区两政府的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提高工作效率,中共中央蒙绥分局于1953年10月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提出两政府合署办公的建议。两政府联席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一建议。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于11月1日正式合署办公。
为了最终妥善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问题,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华北局正式提出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的建议,中共中央批准了这项建议。为了落实这一建议和顺利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问题,1954年1月11日至17日,在归绥召开了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关于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建议。与会405名各族各界代表在听取了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副书记苏谦益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的建议后,报以经久不息的掌声,一致热烈拥护这一建议。各族各界代表在讨论中,充分肯定了绥远省和平解放以来的各项工作,并特别指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从根本上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不平等,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的事实,从各方面讲述了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的正确性、必然性及其意义,然后一致通过了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四项决议:一、绥远、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二、改集宁专区为平地泉行政区、陕坝专区为河套行政区,并应结合普选于春季完成。两行政区均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三、绥东旗县并存问题应结合普选即行解决,将绥东4旗改为3旗。四、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自治区取消区域自治,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权,改称伊克昭盟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盟人民政府。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绥远省一届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命令遵照执行。3月6日,绥远省建制及其军政机构撤销,原绥远省辖区全部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归绥市改名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日报》曾于2月28日以《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为题发表社论,高度赞扬“这是中国历史上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精神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是内蒙古自治区,也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进一步解决民族问题,推进国家建设事业的正确的、必要的措施,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中国才可能出现的伟大事件。”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措施,将其与历史上有过的很多歧视、压迫、分割统治,对照起来,就鲜明地显示出中国共产党同历代反动统治阶级对待少数民族问题上的两个根本不同的作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1956年1月1日国务院根据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二次会议的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制。在承认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指导下,将热河省以农业为主的承德地区和北票、朝阳、阜新、建平等县分别划归河北省和辽宁省;将以牧为主、农牧并举的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赤峰县、宁城县、乌丹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4月3日,国务院第26次全体会议正式批准,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随后,取消了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恢复了阿拉善旗建制,改额济纳自治旗为额济纳旗,并将这两个旗合并为巴彦淖尔盟。巴彦淖尔盟管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至此,圆满完成了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任务。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共产党终于成功地解决了清朝、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权对蒙古民族实行分割统治所造成的内蒙古各地分属不同省份的历史遗留问题。它得到了内蒙古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坚决支持。在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不但没有引起任何民族纠纷,而且进一步加强了民族团结。这说明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使内蒙古自治区成为东起大兴安岭,西迄居延海,横跨东北、华北和西北,分别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等省区相邻,面积118万平方公里,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人口占多数,包括回、满、朝鲜、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拥有800多万人口的多民族团结友爱的大家庭。
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彻底消除了历史上由于反动统治阶级推行民族压迫政策和分割统治而造成的蒙汉各族人民之间的矛盾和隔阂,为增强民族团结创造了重要条件。内蒙古的蒙汉各族人民将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事业中,互相帮助、密切合作,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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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年3月第35卷 第2期; 庆格勒图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