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中国的反腐肃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犯罪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愈演愈烈,群众反映强烈,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 检察机关适时担负起了时代赋予的新职责、新使命。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对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的发布,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迅速掀起了一个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 同时,根据党中央的反腐败方针,从1988年第四季度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工作部署,反贪污贿赂工作被提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不断改变的形势,日益繁重的任务,要求检察机关设立一个更为坚强有力的、专门领导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职能部门。反贪局,就这样应时而生了。 1989年8月,为了更好地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 在素有改革前沿的广东,改革的步伐迈得更大。早在1988年3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挂牌成立,创建了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举报中心成立后,很快在深圳的主要街道都设立了举报箱。从留下来的资料图片可以看到,蓝色的举报箱上,印着一个红色的手的图案,手呈握拳状,食指斜向上伸出,十分醒目,这个图案既是对群众举报的指引,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剑指腐败的坚决态度。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及时发现了这一新生事物,并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支持。 在高检院的支持下,1989年8月18日,广东省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成立。这是全国检察机关成立的第一个反贪污受贿工作局,也成为我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走上轨道的一个新起点。 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会上推广了广东省检察院成立反贪污受贿工作局的经验。 各地反贪局建立后,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机制,加强侦查技术装备配备,强化侦查职能,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大大推动了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工作。仅1993年至1995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67725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09452件,百万元以上特大案件2040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4605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42人,省部级干部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7.3亿元。 199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在热烈的掌声中,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和副检察长梁国庆一起揭下红绸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一载入共和国检察史册的事件,标志着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步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 中国的反贪污贿赂事业,也由此揭开了新的一页。(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