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通过改革破解实践中制约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完善检察权运行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谈到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时如是说。
为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自身执法的监督为重点,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监督侦查活动
●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及其律师的意见,以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措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2006年6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叶某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后自杀身亡。死者家属怀疑检察院有刑讯逼供行为,检察院向死者家属及死者单位负责人播放了讯问叶的同步录音录像,使他们消除了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猜疑,从而避免了事态扩大,成功保护了侦查人员。
一线检察官都有这样的共识:这项改革不仅体现了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同时也能防止冤假错案。在有效固定讯问证据的同时,能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保障办案人员不受诬告陷害,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执业中发现,虽然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施行了多年,但实际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如: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随意化、不规范的现象仍存在;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未做到公开化,律师查阅和复制受限制等。他建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能由侦查人员自行办理;在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不得随意剪辑。
监督刑罚执行
●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必须由监狱考察呈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此外还有诸多公示程序。可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很难介入。极少数监所执法人员将减刑、假释等作为“商品”,大搞权钱交易,让服刑人员得以“花钱赎身”或在狱内享受特权。
针对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同步监督机制要求,派驻检察人员建立对罪犯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法院裁定和监外执行活动随时加入监督的制度,实现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动态监督。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联合开展了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检查活动。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监管执法涉及限制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等许多敏感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09年2月,发生在云南的 “躲猫猫”事件就是一例。
2009年4月至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的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共清理出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其中36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166名监管民警因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85名监管民警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名检察人员因检察监督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通过专项活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清理和纠正。
监督自身执法
●逮捕审查权上提一级
2009年9月4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该县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挪用村集体土地补偿款进行立案侦查,9日对其刑事拘留,9月11日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陈某。经审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和证据来源合法。鉴于陈某犯罪后能自首并积极退赃,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这是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实施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不予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
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也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已从2009年9月起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将逮捕审查权上提一级的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使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更加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