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试点推进司法改革是改进司法制度的重要方法。我与司法机关合作开展试点已有四五年了。自从2007年从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改革项目以来,我一直希望与法院合作,开展陪审制的改革试点。
陪审制改革将是未来20年的司法改革热点
有些地方法院正在推行陪审制改革。这在试点改革的项目选择上具有重大意义和前瞻性,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结合。陪审制改革将是未来10年甚至20年的司法改革热点。
从法律效果来看,陪审制有巨大的改革空间。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陪而不审”,其制度功能至多只实现了预期的3%。但只要通过改革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性,至少可能实现预期功能的30%,从而在法律上获得巨大成功。这就说明,该制度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从社会效果来看,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背景下,陪审制度的改革通过司法的民众参与,吸纳民众意见,以生活经验和社区知识弥补司法者经验和知识的不足,有助于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提升司法的正当性、公信力及可接受性。
从政治效果来看,当前,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皆处于瓶颈阶段,通过吸纳民意、民众参与、民主监督等形式推进司法民主,不仅有助于沟通民意,加强司法的民众参与性,提升司法的正当性,促进司法公正,而且有助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从民主的角度促进法治,从法治的角度发展民主。需要指出的是,我不赞成司法民主化的提法。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继续推进司法的专业化,司法民主只是司法专业化的有效补充。
在中国行得通就是最大的特色
改革和完善陪审制必须考虑三大因素:
一是化解缺陷。陪审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陪而不审”, 即人民陪审员怠于表达意见,或其意见难以对判决结果产生有效影响。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上不合理、不科学。因此,陪审制度改革应从制度设计入手,化解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是借鉴移植。陪审制度源于西方,这意味着借鉴的必要性。中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应以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为基础,吸收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优势,建立一种混合式的陪审制度。我们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何为中国特色?我认为,在借鉴移植的基础上能够解决中国问题,在中国行得通,就是最大的特色。
三是司法民主。陪审制度并非陈列民主的花瓶,而应当以实现司法民主为目标,要实实在在,而不能华而不实。陪审制度的制度设计、改革措施、运行效果,皆应以此为检验标准。为了保障司法民主的实现,陪审必须是实质性参与,即陪审员的意见能够对司法裁判发挥实质性影响。为保障实质性参与,一方面应从制度上明确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权限、方式、程序等,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热情。
建立二元陪审模式
中国陪审制的发展,整体框架应当是从参审制到陪审团制,立足参审制的完善,进行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最终形成以参审制为基础、以陪审团的有限适用为补充的二元陪审模式。就参审制而言,还可借鉴英国等国家的技术陪审员制度,在参审制中引入专家陪审员,专家陪审员可从人数将逐步增加的司法鉴定专家库中抽取。
选任应以自荐为主,在自荐的基础上形成陪审员候选人数据库。自荐可以有效解决激励问题,以陪审员参与审判实现法律公正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等内心激励作为保障审判公正和参与热情的基本条件。目前,陪审员的选任可以推荐和自荐相结合,将来应完全采取自荐形式。选任条件的设置应以充分扩大司法民主为目标,对陪审员的文化水平一般要求达到高中以上即可,一案一选,实现平民化、广泛化、随机化,避免目前陪审员作为“准法官”或调解员的职业化倾向,避免要求过高学历导致的精英化。
陪审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应按实际需求科学设定,考虑民众需求、案件需求、司法资源的限制等方面。总体上,适用范围应从严格限制到有所扩大。在立法策略上,区分“应当适用”和“可以适用”两种情况。例如,“应当适用”包括可能判处10年或者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可以适用”包括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等。“可以适用”是一种选择性适用,条件成熟时根据需求状况可将“可以适用”中的一些案件类型逐渐转化为“应当适用”。
在决策与效力问题上,应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裁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陪审员的意见没有约束力,这样的陪审制度不会有任何生命力,民众也不会信服。陪审员应实际享有独立投票权,不受职业法官和审委会决定的干预。
在具体程序上,为保障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可参照英美法国家对陪审团进行指示的方式,制作关于陪审员权利义务、履行职责要求的简明指引,取消目前对陪审员的培训;法官在庭审中对陪审员进行适当的引导;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约束陪审员行为和确保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
除因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及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被抽中的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审理的,应从候选人数据库中删除。同时,被抽中的陪审员虽有正当理由,但三次以上拒绝参与审理的,也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陪审员而从数据库中删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陪审员。
在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中,普通陪审员数量应大于职业法官,以减少职业法官对陪审员决策的影响。合议庭原则上由 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陪审员人数可以为6人或2人。在审理中,陪审员有权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在案件审理和评议中,设合议庭召集人,召集人从陪审员中抽签产生。
在陪审员的履职保障上,只为其提供误工、交通、餐费补贴,不以金钱作为激励机制。取消对陪审员的考核,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惩处。保障陪审员的人身安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言论不受追究。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对其参与审判予以充分支持。对于恶意妨碍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